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讲解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台政办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三统一”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一)市政府各单位拟提请市政府、市府办审议发布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签署意见。
(二)除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文件外,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应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相关承办处室的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发文拟稿单上签署意见。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按公文流转程序处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拟稿后应将送审稿和部门报送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过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处室按照办文程序办理;未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领导签发。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科学地制定和实施组织内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的重要管理工具,通过明确工作目标、流程和规范,确保组织内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执行不仅关系到组织的运行效率和内部秩序,而且对于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也至关重要。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文件编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组织风险。
首先,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当统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确规范的目的、内容和程序,并与组织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需要相协调。
应当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和内容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编制规范性文件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文件的格式和结构,使之便于理解和操作。
此外,文件的编制过程也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同,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
其次,规范性文件的审批也应当统一。
文件的审批程序应明确、公平、透明,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应建立统一的审批机制和标准,规定文件的审批流程和时间要求。
审批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地评价文件,提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意见。
同时,还应加强对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文件的审批程序符合规范,并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也应当统一。
文件的管理应确保文件的及时更新、整理和归档。
应建立有效的文件编目和检索系统,方便文件的查询和使用。
同时,还应加强对文件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此外,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和废止也应当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总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组织内部规范性文件制订和实施的重要基础。
它通过统一编制、审批和管理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组织内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因此,各类组织都应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建设,并积极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常政办函[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简称“三统一”),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为切实做好“三统一”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登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拟定发文的,政府办公室应将上述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秘书科(组)编好发文字号后,再到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
市和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好发文字号后,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制定依据、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登记报告应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及起草审核过程进行说明。
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按附件2的格式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将文件印好后,再向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件和电子文本1件;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揭府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揭府办〔202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和《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一般行政公文相区别,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审议通过、行政首长签发后,应当另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具体要求如下:(一)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揭府规〔20××〕×号和揭府办规〔20××〕×号。
(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揭×规〔20××〕×号。
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按照以上要求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方式,对本级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也可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梅市府办函〔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基本程序(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注有专门审查编号的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正式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最新一期的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要求统一登记。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和统一编号。
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和编号,须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和电子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材料齐备且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予以登记和编号,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书》;对不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编号通知书》。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精选版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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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为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 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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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பைடு நூலகம்的文种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 纪要等文种;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 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五)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 (六)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 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七)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及以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名义下发 的文件; (九)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十)涉密文件; (十一)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 种中,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 通知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内容再行确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 决定; (三)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 性整顿工作方案; (四)批复、答复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 管理,但内容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 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纳入; (五)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 统一”管理,但转发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 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 (七)指导意见原则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 理,但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文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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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 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载明“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临人办发[2010]25号)要 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5 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备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 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2份,和电子文本一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 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统一公布。
经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办文程序 印发。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 体字标注登记编号。正式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注登记编号) 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 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1】16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 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它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 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政府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 用。规范性文件一旦出现偏差或者违法不当,将产生严 重的社会后果。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对于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 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按照《山东省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 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 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仍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进 行,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与相关科 室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制度,制定措施,细化程序,切实把“三统 一”制度落到实处。
区政府法制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 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 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临沂 (LY)、兰山(LS)”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 县、区为“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 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 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 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码,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 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 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 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例如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单位代号为003,那么该部门2012年制定的第1 件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号应为“LSDR-2012-003001”。
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登记。 (二)统一编号。 (三)统一公布。
(一)统一登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
一是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号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将制定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材料(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1份、规范性文件 纸质送审稿2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10份、制定依据1份、起草部门法 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征求意见材料1份等)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 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后报区政府。 由区政府领导批转到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关材料(电子文本、起草说明10份、制定依据1份、起草部门法制机构 合法性审查意见1份、征求意见材料1份等),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 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报政府办公室。
二是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领导研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 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 编号申请书1份,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政 府领导签署的办文单1份等)办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 知书》。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一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部门领导 签署之日起5日内送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二是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 记,应当将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编好部门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电子文本、起草说明2份、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制定依据1份等)送区政府法制部 门。三是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受理登记之 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不 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