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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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粤教基[1999]19号)一、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二、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制。

三、学校规模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个年级4班、6班、8班、10班、12班)。

每班学生数46--50人,最小不少于30人,最多不超过54人。

四、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

每生校园占地面积农村为21--27平方米,城市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6.5平方米,寄宿制的学校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理服务用房,按(广东省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标准配置和建筑。

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下限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下限。

36个班规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配置和建设标准另行通知。

有不少于56台计算机的计算机室11司;有不少于56座的语音室1间;有3个科目的劳动技术课专用教室各1间;有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专用室各1间。

教学仪器的配备达国家1类标准。

电化教学设备按《广东省中小学(含中师、职中)实验室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每个教室配备“四机一幕”电化教学设备或电视教学演播系统。

七、学校要有图书馆。

图书馆设有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

教师阅览室座位数不教师数的1/3,学生阅览室座位数不少于全校学生的数的1/12。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八、学校要有足够的运动设施,要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要有4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活动室(或体育馆),按《广东省“九五”期间高级中学体育卫生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体育卫生器材设备;要有卫生室和满足办学规模的男女生分开使用的厕所。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

附件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一、健全科学治理体系。

凝练办学理念,制定学校章程,编制发展规划,完善常规管理制度,构建决策科学、管理民主、参与广泛、监督有力、权责清晰的现代学校制度。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办好家长学校。

推行校务公开。

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教育收费。

实施阳光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招生、扩大招生范围(含跨市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举办高考补习班。

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严格规范教材教辅使用。

落实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校历要求,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保障学生充足休息时间。

三、坚持立德树人宗旨。

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坚持立德树人,建立有效的德育工作体系。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良好个性心理品质。

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丰富审美体验,提升艺术素养。

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

四、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加强师德师风和法治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礼金。

建立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构建以校本研修为基础的教师专业成长体系,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保障教师培训时间及经费。

落实教师岗位职责,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五、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深入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

积极实施国家和地方课程,科学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

坚持以生为本,开展分层分类教学,实施差异化培养,着力打造优质高效课堂教学。

重视教育教学研究,营造良好研究氛围。

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关注学困生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办学条件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m2,初中不低于23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五条? 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

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6m2,初级中学8m2。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 m2,初级中学4.5 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

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粤教基[1999]19号)一、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二、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制。

三、学校规模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个年级4班、6班、8班、10班、12班)。

每班学生数46--50人,最小不少于30人,最多不超过54人。

四、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

每生校园占地面积农村为21--27平方米,城市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6.5平方米,寄宿制的学校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理服务用房,按(广东省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标准配置和建筑。

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下限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下限。

36个班规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配置和建设标准另行通知。

有不少于56台计算机的计算机室11司;有不少于56座的语音室1间;有3个科目的劳动技术课专用教室各1间;有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专用室各1间。

教学仪器的配备达国家1类标准。

电化教学设备按《广东省中小学(含中师、职中)实验室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每个教室配备“四机一幕”电化教学设备或电视教学演播系统。

七、学校要有图书馆。

图书馆设有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

教师阅览室座位数不教师数的1/3,学生阅览室座位数不少于全校学生的数的1/12。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八、学校要有足够的运动设施,要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要有4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活动室(或体育馆),按《广东省“九五”期间高级中学体育卫生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体育卫生器材设备;要有卫生室和满足办学规模的男女生分开使用的厕所。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基本标准(试行)

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基本标准(试行)1. 引言本文旨在规定广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标准,旨在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中教育持续发展。

该评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各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改进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2. 教育质量评估基本原则教育质量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正性:评估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 综合性:评估应综合考察学校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生成绩等多个方面,全面了解学校的教育质量。

- 客观性:评估应基于客观的指标和数据,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 目标导向:评估应以促进学校改进和发展为目标,为学校提供改进的方向和建议。

- 持续性:评估应定期进行,不断监测和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 教育质量评估内容教育质量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师资力量评估:对学校的教师队伍进行评估,包括师资结构、师资数量、教师教学能力等。

- 课程设置评估:对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评估,包括科目设置、课程质量、教材使用等。

- 教学管理评估:对学校的教学管理进行评估,包括课堂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校管理等。

- 学生成绩评估:对学校的学生成绩进行评估,包括学生成绩水平、升学率等。

- 学校环境评估:对学校的教育环境进行评估,包括教学设施、校园文化等。

4. 教育质量评估流程教育质量评估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筹备阶段: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目标、标准和流程。

2. 评估准备阶段:收集、整理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3. 评估实施阶段:组织评估团队,进行现场访问、观察和调研,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

4. 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对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编制评估报告。

5. 评估结果反馈阶段: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与学校讨论改进方向和措施。

6. 跟踪评估阶段:定期跟踪学校的改进情况,持续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

5. 教育质量评估结果运用教育质量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改进和发展的指导,可用于以下方面:- 学校自身评估:学校可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自身的定位和发展规划,改进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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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粤教基[1999]19号)
一、普通高中的设立或撤消,必须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开办时要领取办学许可证。

二、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制。

三、学校规模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个年级4班、6班、8班、10班、12班)。

每班学生数46--50人,最小不少于30人,最多不超过54人。

四、学校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五、学校必须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和校舍,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办理有土地使用证和校舍产权证书。

每生校园占地面积农村为21--27平方米,城市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每生平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不少于6.5平方米,寄宿制的学校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理服务用房,按(广东省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标准配置和建筑。

新建学校按标准上限配置和建设,现有学校未达标准下限的,应改造到符合标准下限。

36个班规模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配置和建设标准另行通知。

有不少于56台计算机的计算机室11
司;有不少于56座的语音室1间;有3个科目的劳动技术课专用教室各1间;有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专用室各1间。

教学仪器的配备达国家1类标准。

电化教学设备按《广东省中小学(含中师、职中)实验室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要求,每个教室配备“四机一幕”电化教学设备或电视教学演播系统。

七、学校要有图书馆。

图书馆设有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

教师阅览室座位数不教师数的1/3,学生阅览室座位数不少于全校学生的数的1/12。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八、学校要有足够的运动设施,要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要有4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活动室(或体育馆),按《广东省“九五”期间高级中学体育卫生器材设施配备标准》配备体育卫生器材设备;要有卫生室和满足办学规模的男女生分开使用的厕所。

九、校园规划按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合理布局,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绿化覆盖率不少于校园占地面积的30%;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保卫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十、教职员工编制为每班4人,其中专任教师编制为每班3人。

新办学校的教师要按国家要求全部达高中教师任职资格,现有学校教
师逐渐全部达到国家要求。

各学科教师按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科配齐,每个学科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

十一、校长符合任职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学单位聘任,持证上岗。

十二、学校必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规,制订办学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使用经国家审定的教材。

十三、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非政府开办的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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