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辽卫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字[2006]1号)各市人民政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使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对农民多予少取的重要举措;是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步伐,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6年在目前试点工作基础上,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业县(市、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参合率达到70%以上。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自愿参加。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
2、互助共济。
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性质,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大病统筹为主,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费医疗【发文字号】豫卫农卫[2009]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新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区域内相对统一。
省辖市所辖县(含市、区,下同)补偿模式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要基本一致。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医疗消费水平,各县具体补偿比例可适当浮动。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浙政办发〔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有力推进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主要目标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和医保监管,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构建更加紧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一参保范围凡浙江省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在浙江省内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国家、省、市和县(市、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统一统筹层次强化基金统筹共济,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协同推进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加强基金分级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基金支付风险防控责任。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规范市级调剂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市级调剂与县级基金风险防控挂钩机制。
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探索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四、统一资金筹集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枣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09]8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市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籍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自愿参加本区(市)的新农合。
二、规范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一)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区(市)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
(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
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补助100元;农民每人缴纳2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20元;2011年,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补助120元;农民每人缴纳3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50元。
以后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三)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筹齐,并上缴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各区(市)政府要将新农合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实际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将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拨入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初下拨到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含特殊病种门诊)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门诊和住院统筹比例统一标准。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2•【字号】甘政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35号2007年6月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更加便于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新农合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为民所办的“12件实事”之一,对于建立农村居民初级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真正消除疑虑,自愿参加新农合,使广大农民逐步树立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省财政、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核算与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选择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农合基金支出双印鉴制度,切实做到财政管钱、卫生管事。
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级基金专户,再分别划拨到家庭账户,避免家庭账户资金不进基金专户的现象发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55fd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d9.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优势逐步显现,深受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新农合制度建设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基金监管方面的典型案例,反映出在新农合管理中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为总结经验教训,继续推动新农合制度建设,我委决定对近期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通过活动巩固新农合制度建设成果,确保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一、近期典型案例通报(一)乡村医生违规套取新农合门诊基金。
2013年6月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看好农民“救命钱”》为题,对河南省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套取新农合基金问题进行了报道。
经过调查核实,2010年乡村医生郑国放违规以“偏瘫”、“高血压”两种疾病假造处方下账后,帮助村民违规套取现金;村民郑东山亡故后,其子郑少培看病费用仍沿用郑东山的名字领取报销补偿资金。
事发后,河南省有关方面追回了违规套取的资金,并对直接当事人、县乡两级合管办的直接监管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以及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二)乡镇卫生院不规范行为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
据有关媒体报道,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个别卫生院存在新农合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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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的意见
一、背景介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我国为了解决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过
重问题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这一基金,进
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
提出改进措施,并探讨如何更好地加强对该基金的管理。
二、建立健全制度
首先,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应建立一套完
善的制度。
这包括完善基金使用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基
金运营方案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能够确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更加规范化,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其次,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效益的
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率。
同时,也可以实现监督和管理的精细化,更好地把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监督和审计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和政策要求。
同时,对使用基金的医院和医生进行审计,防止违规行
为的发生。
只有加强监督和审计,才能保证基金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另外,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还需要加强对农
村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
高农村居民对基金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只有提
高农村居民对基金的认知和了解程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基金的安全和
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合作与共享
最后,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应加强与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共享。
通过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等进
行合作,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基金的管理制度和
机制。
七、总结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该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审计、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合作与共享等。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
的医疗保障,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