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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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沪民防[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民防[2003]169号)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育局、民防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市对在校学生组织开展了民防知识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推进学校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为依据,按照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和民防意识,掌握民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应对突发性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教育规划1、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在以往试点高校基础上扩大至所有公办本科类院校;2005年扩大至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

2、中等职业学校2003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试点;2004年,扩大至50%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扩大至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3、中学2004年,在公办中学普及教育的基础上,扩大至所有中学。

4、小学2003年,在部分小学进行试点;2004年扩大至公办小学40%以上;2005年扩大至所有小学。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沪民防[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防〔2012〕53号)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要求,切实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我办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区县,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文)要求,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民防建设要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到2013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居委(村委)会社区民防工作基本达到“工作有人抓、经费有保障、各项任务能落实”的要求。

到2015年底,全市各社区达到“组织健全、预案规范、设施齐全、队伍精干、教育普及”的目标,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基本原则(一)巩固基础与创新发展兼顾。

要坚持固强补弱,巩固基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推动社区民防工作规范发展。

(二)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

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分阶段抓好场所、设施、器材等硬件建设;同时要完善制度等软件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民防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沪经运[2008]524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沪经运[2008]524号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沪经运(2008)5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海市将组织开展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以检验全市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率、覆盖率、统控率,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认识能力。

现将试鸣时间、范围、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试鸣时间试鸣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

其中,10时至10时03分试鸣预先警报,10时10分至10时13分试鸣空袭警报,10时20分至10时23分试鸣解除警报。

(二)试鸣范围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三)相关工作要求1、各区县经委要主动配合各区县警报试鸣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特别要指导好大型商场、超市、卖场、菜场等人群聚集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等形式,提醒、告知消费者,保证商业场所的正常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2、市电力公司要做好全市原有及新增的音响报警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确保试鸣期间电力供应。

3、各集团所属的重点经济目标单位要做好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大力宣传警报试鸣的目的、意义和时间,确保警报试鸣时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一日——结束——。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沪民防[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9〕134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市民防办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一、秘书处(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一)负责民防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综合性报告和领导重要讲话稿的起草。

(三)负责文件的核稿和印发,承担文秘事务、文电处理、信息刊物、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维护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对外联络、机关干部住房补贴、机关固定资产登记和日常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督查、外事、综合统计、保密、国家安全、内部安全保卫、提案、舆情监督、新闻媒体宣传和信访工作。

(七)负责军事年鉴、信息公开、行政受理总窗口工作协调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一)牵头组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民防政策拟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牵头组织民防综合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三)牵头负责本市民防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与管理。

承办市民防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区县民防办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民防办中、近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配套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发布时间:2020-02-26近年来,我国民防工作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改革,正经历着一次巨大的转型。

上海市民防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民防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民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沪民防[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沪民防[2007]38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防办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管理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行政执法办案,是指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

市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办案,适用本规程;对通信和防空警报的行政执法办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民防办建立以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协助办理、法制处审核报批的执法办案内部工作机制。

第四条监管处按照市民防办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违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检查;(二)承办市民防办审批的结建民防工程行政处罚案件;(三)承办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四)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告知通知等事项;(五)办理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令改正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务;(六)办理行政执法办案文书材料的送达、案件的立卷归档等事项;(七)市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程、财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发现的违反民防法规需要立案查处的信息于3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监管处,并协助办理执法办案相关手续。

上海市首次试鸣防灾警报

上海市首次试鸣防灾警报

试 鸣指挥部气氛 紧张 有序 。
J 分 B 1 1 ,
40

随着指挥长 一

令下 , 全 市一 千余 台防灾警报器 同时 鸣响… …
这是上海市首次在全市范 围组织 的防灾警报试 呜。
防灾警报按照 灾害警报 、 解除警报 的顺序依次 鸣放 , 历
时2 3 分 钟 。 此 次 防灾警报试 鸣 , 是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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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 9 E t 上 午 1 1 时许 , 上 海市 民防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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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以副市长沈骏 为指挥长 , 上 海警备 区

f i \l ≯t } 副 司 令 张 先 汉 、 市 政 府 副 秘 书长 尹 弘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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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办主 任刘南 山为副指挥长 的防灾警报
过 大 屏 幕的切换转播 , 清 晰 了 解到 1 8 5"- 区 县 警报试 呜分
指挥部情况 , 以及 各现场 演练等情况 。 市教委 、 市公 安
局 、 市新 闻办 公 室 、 市卫 生 局 、 市应 急办 公 室 、 市建设
交通 局 、 市通 信管理 办公 室 、 市 电力公 司 、 市 电信公 司
等相 关成 员单位 负责人 参加 了本次警报试 鸣活动 。
据 悉 , 全 市共 组 织 1 7 7 个 街 道 乡镇 、 2 0 8 所 学校 、
3 5 2 9 个居委会 , 共 2 5 万 多人 进行 了 防灾疏散演练 。 (倪雯 )
国人 民防空 法 》、 《上 海市 防空 警报管理 办 法 》的规定
而 举 行 的一 次 正 常 鸣放 , 目的是 检验 本 提高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防规〔2019〕2号)各区民防办、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民防〔2001〕107号)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9年7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市打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实化优惠政策,优化审慎监管、强化精准服务,着力提升民防服务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规定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适用于本细则办法。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及市民防办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民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要求)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1.建设单位在民防建设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文书。

2.民防工程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3.“多测合一”测绘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工程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已缴纳完毕。

第五条(现场查看服务)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民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民防专项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向民防部门申请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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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沪府办〔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
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0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18日)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结合警报试鸣组织防空演练。

为此,制订本方案。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
防空警报试鸣安排在9月18日上午11时35分至11时58分进行。

其中,11时35分至38分,试鸣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
3分钟);11时45分至48分,试鸣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55分至11时58分,试鸣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二、防空警报试鸣方式
组织本市固定防空警报器和机动防空警报器进行鸣放。

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同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和防空演练电视同步直播。

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及宣传语。

三、防空演练内容及参演对象
人口疏散演练以各区防空袭行动方案为基准,对照年度训练演练计划,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各区组织街镇实施。

(一)人口疏散掩蔽演练
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组织街镇进行战时人员防空掩蔽演练,参加防空演练的对象为城镇居民,以居民区为重点组织演练。

同时,也可开展高层楼宇、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人员疏散演练。

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人员掩蔽演练。

各区民防部门要抓紧做好人口疏散、掩蔽场所等各项准备工作。

要提升街镇组织人防演练覆盖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口疏散、掩蔽演练活动。

(二)学校师生疏散演练
本市各类学校结合防空警报试鸣,组织学校师生进行疏散演练。

考虑到9月18日(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工作日(因中秋节假日调整),学校师生疏散演练应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演练同步进行。

有特殊情况的,学校可提前组织疏散演练,采用学校广播系统播放,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预先组织学生开展听辨“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信号活动,不得鸣放室外固定防空警报器。

四、防空警报试鸣、防空演练的组织实施
成立市、区两级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负责防空警报试鸣及各项准备工作的组
织领导。

市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上海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防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各区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武部、民防办领导任副总指挥,区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

防空演练由各区、街镇和学校组织实施,区民防办予以指导。

五、防空警报试鸣、防空演练的准备
(一)防空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
采取市民防办统一部署、区组织实施、警报管理单位具体落实的办法,在防空警报试鸣半个月前,完成防空警报系统检测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防空警报闻令而响。

(二)防空警报试鸣的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上海电信公司落实防空警报试鸣时指挥用的800兆数字集群政务网人防指挥网的畅通和防空警报有线控制发放系统的通信线路维护工作,确保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顺畅。

(三)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
市民防办会同市气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做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发放防空警报试鸣信息工作。

同时,针对部分新媒体用户量大、吸引力强的特点,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在相关新媒体平台上进行防空警报信息、信号的宣传和发布,扩大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面。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四)防空演练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区、街镇、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演练内容和参演对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员演练计划,明确组织实施方法,落实参演单位人
员,准备演练人防工程开设,并依据演练预案,搞好人口疏散演练对接,有针对性地搞好参演人员培训,组织好预演工作。

(五)防空警报试鸣的新闻发布
请市委宣传部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做好防空警报试鸣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本市新闻媒体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上海广播电视台做好警报试鸣期间的电视直播工作。

(六)防空警报试鸣的安全工作
9月7日,市政府就本市防空警报试鸣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注意事项发布通告。

各区政府要通过有线电视台,播发本市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消息,将防空警报试鸣有关信息,提前告知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特别是孤老病残等特殊人群。

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旅馆、大型商场等过往人员集中的场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反复播放告知防空警报试鸣信息。

通过广泛宣传告知,使广大市民和过往人员在防空警报试鸣时,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或管理、联系的单位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情况。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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