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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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各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全面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3. 主体责任: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控制;4. 重点领域:对于安全风险较高、后果严重的领域,要进行重点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5.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6. 合理补偿:对于事故受害人及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及时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包括:1. 责任单位: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2. 责任人员:企事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3.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组织调查取证工作,采集相关证据;2. 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并分析事故原因;3.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4. 处罚决定: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5. 整改措施: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进行如下规定: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2. 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暂扣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3. 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发生事故的个人:1. 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2. 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2. 对于事故单位,责任主体为单位本身;3. 对于事故个人,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的依据:1.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2.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2. 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效力:1.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2.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防治培训。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应当严格监管,加大事故防治的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及违章处罚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干部违纪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当违规者受到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制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第五条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责任单位按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违反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均按有关规定处罚。

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非法操作;(四)安全防护设施故障、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未实施或存在明显缺陷;(六)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当;(七)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对重伤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向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出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解雇或解雇的组织处理;二级单位负责人将被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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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合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分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导致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倍以上10 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倍以上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以下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严厉打击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

只有加强责任追究,严厉处罚,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应当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承担,并追究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事故单位负责人是指批准成立事故单位或者委派管理工作的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此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还应当依法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了对事故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追究外,还需要依法对相关部门和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那么监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应当进行严肃追责,不得以发生事故的单位独立自主为由进行推脱。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等。

同时,对于造成重大伤害和死亡的事故,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具体刑罚的情况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事故的处理和处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到政府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和态度。

对于处罚的程序和结果,要进行公正审查,确保公平和公正。

同时,还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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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第一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接受
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
理。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人罚
5000元。

3.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00元。

4.群伤事故:根据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

第四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五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

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主要领导):
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3000
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
2000-40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400-1000元,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3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1500元,项目经理罚
500-2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
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
1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元。

第六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据《条例》遵照政府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条例》未明确处理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80%的罚款。

第七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人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受伤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同时执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600~3000元,
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500~2000元。

2.重伤二人或轻伤四人及以上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4000
元,主要责任人罚款6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500~
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500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1000~5000元。

3.重大未遂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事故危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
5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的责任人员
罚款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
任人罚款300~2000元。

4.重伤三人(指一次事故中,下同)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5000
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0~6000元,负重要领责任的人员罚
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项目经理罚
2000~5000元。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存在冲突的,遵从其规定;与集团公司相关制度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与集团公司质安部沟通后遵从集团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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