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事故发生单位”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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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安全事故界定标准

一般企业安全事故界定标准

一般企业安全事故界定标准
企业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安全事故界定标准,以便及时发现、处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首先,安全事故的界定应包括的范围广泛,涵盖生产、办公、环境等多个方面。

企业在制定安全事故界定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全面性。

其次,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应具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这包括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危险源识别、责任分工等内容。

只有界定标准明确,才能准确判断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另外,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还应包括对事故的报告和记录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
全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记录机制,及时记录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教训,以便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后,企业在界定安全事故时,还需考虑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例如,政策法
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加剧、自然灾害的影响等,都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企业在界定安全事故时,应全面考虑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安全事故的准确界定和处理。

综上所述,一般企业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应具备全面性、明确性和适用性,确
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定义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单位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是保证生产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定义、特点、分类、责任和防范措施五个方面详细阐述。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是指在特定的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单位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工伤事故、设备故障事故、火灾事故等。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确保生产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因而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通常是工厂、矿山、建筑工地、交通运输行业等生产单位。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承担着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例如设备操作不当、工艺流程失误等因素都会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再次,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是职工工作的场所,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可以将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工伤事故单位,这类单位主要指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单位,如工厂、建筑工地等。

第二类是设备故障事故单位,这些单位主要指因设备故障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如设备老化、缺乏维护等导致的电气事故、机械事故等。

第三类是火灾事故单位,这类单位主要指因火灾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如物料自燃、火源接触等导致的火灾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要负有预防事故的责任。

他们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该负责处理事故后果。

他们应该组织救援人员,迅速处理事故现场,保护受伤职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地点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或相关设施。

这里包括工厂、矿井、建筑工地等。

事故发生地点的界定有助于确定责任主体和追究责任。

2. 事故原因: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事故原因引起的,事故原因可以是技术原因、管理原因、人为原因等。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必须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过程,以便查明责任。

3. 伤亡和损失:安全生产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环境污染。

人员伤亡可以是工作人员、公众或过路人。

财产损失包括设备损坏、生产停产等。

环境污染涉及水、土壤和大气等多个方面。

事故的伤亡和损失情况是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重要依据。

4.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违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

例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审批建设生产设施等行为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对事故的界定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确保界定准确。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界定事故,可以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警示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界定事故还有助于追究责任,加强事故事后处理和防范工作,从而促进安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一、引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和划分的过程。

合理的事故责任划分有助于明确责任人,促进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对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起到警示作用。

二、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的划分是根据事故发生的环节和责任人的职责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有一定责任。

同时,在事故责任划分中,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如监管机构、设计单位等。

2. 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直接责任原则:即事故直接导致结果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责任。

(2)间接责任原则:即在事故链条中存在间接责任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3)过失责任原则:即由于责任主体的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4)管理责任原则:即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中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5)监管责任原则:即监管机构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事故责任划分的具体内容1. 企业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对事故负有首要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善、设备维护不当等原因引起的,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方案,并确保其执行。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的生产执行者,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定。

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从业人员的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定或不当行为导致的,从业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的正确与否决定整个事故调查处理能否顺利进行。

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事故调查极其重要工作,对于事故调查处理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关键环节。

那么,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

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级建造师[监理]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问题

二级建造师[监理]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问题

二级建造师[监理]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问题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
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还是施工单位?
教师解答:
学员liufengcai1972,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一个概念。

在建设工程中,事故发生单位一般是指的施工单位,也就是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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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关于人工费计算中的问题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
教材在人工费这一节介绍了几个公式,1、请问公式1Z103022-4的分母“全年日历日-法定假日”是否等于年法定工作日呢,其与年法定工作日的区别在哪?2、全年无效工作日等于什么呢,是否等于法定假日+周末2天呀?谢谢
教师解答:
学员aaa269847893,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两者相差的是周末休息日的天数。

2、简单的理解:无效工作日就是本来法定工作日没有正常的工作。

这个时间包括职工学习、培训的时间,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因气候影响的停工期间,女工哺乳时间,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假期及产、婚、丧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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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如何界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何界定

■口张崇烈王勇9月8日《中国安全生产报》第三版刊发《“事故发生单位”应如何界定》一文,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界定提出了疑问。

笔者读了此文,深受启发,根据该文中的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第一,应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责任单位两个概念。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不存在等同关系,事故发生单位不一定是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也不一定就是事故发生单位。

具体来说,有事故发生并不一定存在事故责任单位,但有事故责任单位就必然会有事故发生。

因为两者有先后顺序,先有事故发生,然后才可能有事故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事故是追究责任(此处责任单纯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而非其他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因为有些事故的发生是无法避免的,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国家安监总局第十三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由此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责任单位的关系。

第二,从《安全生产法》《条例》规定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笔者认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不只限定于一家。

如A、B、C三家企业签订合同,共同从事某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各自机械设备和各方工作人员都混合在一起。

在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责任无法明确到某个人,则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自然是合作各方。

第三,针对案例,可做如下分析。

1.在A、B、C三家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部分内容合法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本案中A、B、C三家企业签订了合同并设立专门条款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理论的分析,该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只能是民事责任,而不能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改建、装修、拆除等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人为因素、技术问题、管理不善等。

当事故发生时,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追究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的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提醒和警示。

当事故发生时,这些主体责任方将根据其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认定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时,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与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要与被追究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责任和划分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和法院的审理,在鉴定和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陈述和证据,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施工安全事故的认定中,需要确定责任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行为。

在确定过错责任时,可以依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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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事故发生单位”如何界定
应该只能有一家
编者按:本报9月8日刊发了方百立同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如何界定》一文,引起了许多安监工作者的关注。

现刊登两闰同志进行再探讨的文章。

案情回放
A企业是一家金属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它将井下的采矿和巷道掘进工作发包给B企业,同时C企业承包了井下的地勘工作。

按合同的约定,A企业承担井下各生产系统(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维护,监督井下作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负责井下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各作业局部生产系统的建设、投资、管理以及局部系统生产安全;B企业和C 企业负责主巷道到工作面的生产设施。

2007年6月,A企业井下由B企业承包的一采矿工作面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死者是B企业的作业人员)。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工人避险时由于机械设置的位置不符安全要求,碰撞机械致死;间接原因为 B企业和A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这一设置不当的机械在长期的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不到位。

观点摘登
观点一,以空间上生产经营作业场所来界定事故发生单位。

观点二,以作业人员的劳动雇佣关系来确定事故发生单位,即简单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来认定事故发生单位。

观点三,以生产经营关系中的承包关系来界定。

观点四,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承包方、发包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

根据对9月8日刊发文章中的事故的处理过程,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只有一家单位并且是对事故发生负最主要责任的单位。

首先,从字面理解,一起事故的发生应该是在一家单位,两家单位甚至几家单位同时发生一起事故,从字面理解比较勉强,但不排除目前工作中还没有碰到的极个别特例事故。

其次,根据“权责对等,责罚相当”的原则,笔者以为,事故发生单位是对事故发生负最主要过错责任的单位且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只有一家。

只有这样界定才能最好体现《条例》的立法初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操作和贯彻,使过错责任最终得到追究。

再次,在实践中,一起事故的发生,如果排除意外事故,原因有直接的和间接的,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承包关系中的几家单位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是责任主次轻重的问题。

如果一概而论且一并同等处罚,就出现了事故发生单位同时存在两家甚至多家的情况,这样的话,执行起来就有相当大的难度,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最后,还有几个在界定事故发生单位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承包关系中的合法性问题。

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可以看出,
该法是认可合法承包关系的,但必须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明确的约定。

如果是非法承包,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可以认定是无效的承包行为,发包单位应对不合法的承包行为负责。

二是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单位是否有能力独立承担起法律责任的问题。

如果是企业内部的承包行为,承包方一般没有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能力,通常也不具有国家承认的独立资质或具备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所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定为发包的这家企业。

在外部承包关系中的合法承包,根据承包约定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只要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最主要责任,并且该单位具有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就应当认定为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综上所述,在处理案例中的事故时,笔者把事故责任单位定为B 企业,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B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形式上具有国家要求的采掘进施工资质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可认定这一承包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可认定为是外部承包关系。

二是A企业和B企业的承包关系中有较为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的条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约定和事故调查分析来看,B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失职,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A公司监管不到位,负一定的监管责任。

所以B企业被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并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注:我们作出以上认定时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还未出台。

)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平县安监局)
完全可以有多家
事故发生单位到底有几家?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单位是可以有多家的。

认为事故发生单位只能有一家的观点在纯文字解释上确实没有什么明显的破绽.但适用于条例却是很难讲通的。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如果认为事故发生单位只有一家,那么事故发生单位无论认定为发包方或承包方还是事故发生地所属单位,都无法解释这几条的规定。

以案例为例,如果认定事故发生单位为发包方A企业,那么承包方B企业对事故不立即抢救或是迟报瞒报就可以不负责任吗?这显然不是《条例》的立法原意。

认为事故发生单位只有一家的观点实际上混淆了事故发生地、事故责任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的关系。

事故发生地的确只能有一处,事故在何处发生,何处就是事故发生地,这是从地理位置上作出的认定;而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是多家,哪家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那家单位就是事故责任单位,这是从归责的角度作出的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却比较特殊,虽然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在文义上非常接近,但是对这一概念却不能仅仅从文义解释、地理位置和责任认定出发,而是在《条例》中予以解释和把握。

结合《条例》,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地只能有一处,事故责任单位可以为多家,事故发生单位也可以为多家,事故发生单位应涵盖事故发生地。

通过上述分析,对案例而言,事故发生单位应认定为A企业与B企业两家。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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