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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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XXX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XXX(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设立监控平台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一般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配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举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保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装备。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编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编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提高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以道路为主要交通方式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运输车辆运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与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合理、准确、可靠、高效的特点。

第六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能力,能够获取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并能够迅速处理相关数据。

第七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应配备专业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性,保护车辆和运输信息的隐私。

第三章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设备第九条运输车辆应装配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运输车辆GPS定位装置应能提供准确的车辆位置信息,定时上报至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GPS定位装置应具备抗干扰、抗篡改的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GPS动态监控管理流程第十二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包括车辆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异常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应通过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确保对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实时获取和跟踪。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车辆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运输车辆,应及时通过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预警,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控数据记录与保存第十六条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运行数据进行定期的记录和保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动态监控规定

动态监控规定

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具体制度如下: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2)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领导汇报;
(3)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填至专项表格,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4)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设备问题的车辆,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5)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信息和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
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7)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的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营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条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控系统建设第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相应的监控平台。

第六条卫星定位装置应能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等信息,并具备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等功能。

第七条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具备与相关部门监控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功能。

三、企业监控管理第八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动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第九条营运车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行为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政府监管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数据管理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人和职责,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处理异常情况,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监控设备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选购、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控数据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企业应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存监控数据,确保数据的长期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控人员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车辆动态监控岗位,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控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安全防护与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风险。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XX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XX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XX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

XX人员负责使用管理,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二、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一)安装符合JT/T796、JT/T808和JT/T809标准要求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二)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的,在投入使用前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复合型技术审查,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监控平台运营商应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三、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一)公司营运车辆车载动态监控终端全部采用XX公司提供的动态监控设备,其技术指标符合JT/T794和JT/T808要求,具备定位、通信、车辆CAN总线数据、驾驶人身份等信息采集功能,行驶记录、监听、警示、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等功能。

(二)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运行时间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四)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五)确保动态监控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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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意义
道路运输车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交通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是保障交通安全、优化运输服务、提升监管效能的必要手段。

二、监控范围和监控手段
1.定位监控技术: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北斗卫星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位监控,实时掌握车辆的位置信息。

2.视频监控技术: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摄像头,对车辆的行驶情况进行实时拍摄和录像,方便监管部门进行远程观察和证据获取。

3.车载传感器技术:通过在车辆上安装传感器,对车辆的速度、行驶轨迹、载重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预警。

三、监控管理制度建设
1.监管部门责任明确:明确定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协作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2.车辆安装监控设备要求:明确各类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并规定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安装位置。

3.监控数据采集与传输要求:规定监控设备应能够实现实时数据采集和传输,要求监管部门能够随时获取车辆的运行数据。

4.监控数据存储与管理要求:规定监控数据的存储时间和存储方式,
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并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5.监控数据使用与处置要求:明确监控数据的使用范围和规则,加强
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确保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6.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要求:建立健全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机制,对
于发现的交通违法、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7.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要求:明确监控数据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同时要求保护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

四、监控管理制度的效益和意义
1.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实时监控,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2.提升监管效能:监控管理制度的建设能够提高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
车辆的监管效能,提高执法效果和管理水平。

3.优化运输服务:通过监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
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提高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推动行业发展:监控管理制度的建设能够规范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综上,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交通安全、优化运输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制度
建设,推动监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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