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监控车辆公司管理制度

监控车辆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致力于通过监控车辆提供高效、安全的交通监控服务,以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监控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监控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监控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监控车辆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正常运作。
3. 监控车辆驾驶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三、监控车辆的使用1. 监控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 监控车辆在收集数据时,应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目的,不得无故扩大数据采集的范围。
3. 对于采集到的数据,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保存和使用,防止数据泄露。
四、设备管理1. 监控车辆应配备先进的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高清摄像头、传感器等。
2. 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于故障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避免影响监控任务的正常执行。
五、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监控数据的非法访问、篡改或泄露。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进行加密处理,并限制访问权限。
3.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查看、传播或使用监控数据。
六、监督检查1. 监控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公司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2. 如监控车辆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损失,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控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及交通管理部门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对所有营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并全部纳入辽宁中环卫星导航通信有限公司“寰游天下”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并在公司配备了专用的GPS监控设备,为全面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及时处理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由专人具体负责公司所属所有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建立监控台账,做好监控记录。
提醒广大驾驶员杜绝违法违规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执行夜间禁行规定的营运车辆,用电话通知等形式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依据公司制定的车辆GPS监控管理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日常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部门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切不可将主线进行拖拽,防止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四、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控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监控终端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对于破坏监控终端,违规关停终端的驾驶员责令其脱产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每次将归于当事人罚款100元。
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行拆卸影响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六、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上报,由领导安排其他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并做好记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细则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细则为了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车辆的运行状态,便于加强安全监管,预防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一、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早晨6点至晚上7点交接班,晚上7点至早晨6点),不得擅离职守,并认真填写监控值班记录,不准迟到、早退和脱岗,严禁值班人员私自做连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二、本公司所有公路客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终端设备,加强运行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
三、公司建立GPS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发现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要立即通知驾驶员改正。
四、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普通公路不得超过6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车速不得超过标志指导的速度。
五、安全部门每周对GPS监控平台纪录的数据进行分析,对于违章、违规的行为,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安全部门每月在公安信息网平台查询本公司驾驶员的交通违章情况,及时掌握驾驶员的违规信息,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和事故的预控工作。
七、驾驶员要自觉维护好GPS终端设备,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损坏,逃避监督。
八、驾驶员有意关闭GPS或故意损坏GPS终端设备,影响GPS终端正常工作,公司将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安全科要认真核实人民群众投诉的交通违章举报,一经核实清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在监控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检测的外接存储设备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一、完成监控数据的归档工作,确保监控数据完整无误,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删除监控资料。
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动态监控是指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的位置、行驶路线等监控,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动态监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供乘客安全的出行环境。
第二章监控设备安装与维护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监控设备供应商,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备的采购和安装。
第五条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前部、后部和侧面显眼位置,以便于监控人员对车辆进行实时查看。
第六条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控中心,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控人员,确保24小时全天候对车辆进行监控。
第九条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条监控人员应保密车辆的行驶路线和位置信息,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控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监控数据处理与分析第十三条监控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存,并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数据的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监控数据应及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提高运输效率。
第五章监控工作纪律与奖惩第十六条监控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要求进行工作,不得私自操作监控设备或泄漏车辆信息。
第十七条监控人员有违反规程的行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监控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车辆的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停止车辆的运行,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监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进行奖励。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数据管理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人和职责,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处理异常情况,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监控设备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选购、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控数据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企业应对监控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存监控数据,确保数据的长期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控人员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车辆动态监控岗位,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控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安全防护与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制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风险。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确保驾驶员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配备了GPS车辆监控设备的车辆管理。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领导对车辆管理起到表率作用,车辆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事。
第二章车辆GPS监控设备的使用第四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公司配备的GPS监控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第五条驾驶员在接收到车辆的定位信息后,必须认真查看车辆所处位置,及时调整行车路线。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操作GPS监控设备,如有问题或需调整,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离开指定的行车路线,如需临时调整,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备。
第三章车辆GPS监控管理第八条车辆管理员负责监督车辆的日常管理,对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GPS监控设备,确保车辆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存储。
第十条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的行车轨迹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章驾驶员的行车规范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调整行车方向。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短信,以及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驾驶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积极执行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反馈。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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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项制度
一、背景介绍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车辆运输管理愈发重要。
为加强对车辆的监控管理,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制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车辆运行数据采集制度
1. 数据采集要求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的核心在于实时获取车辆运行状态数据。
为此,制度规定了车辆运行数据的采集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行驶速度、里程统计、加油记录、故障诊断等内容。
各项数据的采集应准确、全面、及时。
2. 采集设备配置
为配合数据采集要求,需要在车辆上配置相关的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应具备高精度定位、远程监控、数据传输等功能。
制度需要详细规定设备的配置要求和安装位置,确保采集到的数据准确可靠。
三、数据管理和分析制度
1. 数据存储与处理
该制度需要明确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方式。
数据应保存备份,并进行分类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可检索和可利用。
同时,制度还需要规定数据的清理和归档流程,避免数据过多导致存储问题。
2. 数据分析与利用
采集到的车辆运行数据无论在安全管控还是业务优化方面都具备重要价值。
制度需要明确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对数据的准确理解和合理利用,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分配等。
四、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1. 异常事件判别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各类异常事件的判别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违规行驶、故障报警等。
制度需要详细说明异常事件的分类和级别,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异常事件处理流程
制度还需要明确异常事件的处理流程。
当发生异常事件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流程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是保证车辆安全和运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五、制度落实和监督制度
1. 落实与培训
为确保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需要明确责任的分工和落实要求。
相关责任人应进行培训,掌握监控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数据处理操作,确保能够有效运行制度。
2. 监督与评估
制度的有效性需要通过监督和评估来检验。
制度应规定监督机构和相关评估方法,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监督和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制度和管理水平的参考。
结语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数据采集、数据管理与分析、异常情况处理、制度落实和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制度,以期为车辆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