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改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论民事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

20 0 9年 l 2月
文章 编 号 :6 1 0 12 0 )60 7 —5 1 — 4 (0 90 —0 40 77
论 民事 权 利 与权 力 、 务 、 任 的逻 辑 关 系 义 责
崔 文 星
( 京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北 北 摘要 : 民事 权 利 是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核 心 要 素 。 民事 权 利 和 权 力、 务 、 义 责任 具 有 内在 的 逻 辑 关 系 。 民 事 权 利 和 权 力 各 有 其 内涵 。 民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对 应 的 关 系 , 权 利 时就 有义 有 10 7 ) 0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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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6 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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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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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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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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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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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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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案对吗?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前三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
一、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相应,则要以民事法律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为标准来衡量。
它对于公民来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均为合格,限制民事行为人则在法律允许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是合格的,而具体到法人,则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法律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即为行为人合格。
至于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其他组织,则必须是具有法律承认的资格和在其他所属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始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其要求有两点,一是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二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
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合于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志不一致,则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现实⽣活中,不少⼈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辨别不清,有时遇到孩⼦犯错,常找家长问责,感到不解。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终于死亡。
所谓出⽣,按照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是指活着离开母体,婴⼉⼀旦出⽣,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
因此,⼈的出⽣关系重⼤,必须在出⽣证上记明出⽣时间。
出⽣证是⼀种重要的法律⽂书,在不少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分重要的证明作⽤。
婴⼉出⽣后,就成为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与成⼈⼀样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切财产权利和⼈⾝权利。
所谓死亡,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公认的观点,是指⼼脏停⽌跳动,停⽌呼吸。
这是⽣命的绝对消失,⼜称⽣理死亡或⾃然死亡。
就是其民事权利的消灭,再也不是民事主体,他(她)所参与的⼀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终⽌。
民事⾏为能⼒,是指公民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体讲,就是公民亲⾃参与民事活动,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去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就需要具备⼀定的意思能⼒,包括遇见能⼒和判断能⼒。
这种能⼒是以智⼒状况为标准的。
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
正常⼈的理智是随年龄的增长、⾝体的发育、⽂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发展的。
但是有的⼈虽已成年,由于精神病理障碍⽽部分或完全丧失理智成为⽋缺或丧失意思能⼒的⼈。
因此,各国的民法都以公民的年龄和智⼒状况来划分其⾏为能⼒,在法律上产⽣不同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将公民的民事⾏为能⼒划分为三种:⼗⼋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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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
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
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