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

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史上是一个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需要有行为能力。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生命 “自然人”这一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些使用“公民”的概念。“自然人”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而在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不大。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在民法学说中倾向“自然人”概念的使用。在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同时,人

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二)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 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 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 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 有限制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 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精品」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五单元走近民法第十四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第2框了解民事责任教案教科版

了解民事责任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养成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讨论,学法、懂法、守法、尊法、护法的法律素养。 3.知识目标 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分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教学重点: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民事责任的类型。 教学难点:什么是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发生民事侵权行为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教师准备:查阅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查找相关案例,选取恰当的案例充实到课堂教学中。 学生准备:查阅民法通则的内容,提前了解课本内容,整理疑问。 【呈现课件】 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2018年的央视3?15晚会重点关注农村消费和老年消费,曝光一批违法生产销售的山寨饮料。有不少公司在外包装上煞费苦心,外观设计、包装色调、构图、代言人形象是他们模仿的主要内容,让人难以分辨。 【教师提问】同学们,这些企业的行为为什么是违法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交流分享】略。 【教师引导】今天我们就共同来学习新课:了解民事责任。 (设计意图:通过大家耳熟能详的消费者权益日曝光的一组图片来导入新课,能够充分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可以引发学生思考,这种行为为什么是违法行为,调动学生产生学习新知的积极性。) 环节一:初识民事责任 【呈现课件】不识字的陈某到商店买酒,喝后喉咙疼痛难忍,食道被严重灼伤,造成食道下三

分之一狭窄。原因是商店老板把含有过氧乙酸的洗涤剂和白酒放在一起,天黑看不清,误把洗涤剂卖给了陈某。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该商店老板赔偿陈某5860元。 【教师提问】为什么法院要让商店老板进行赔偿? 【交流分享】因为商店老板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教学过渡】通过刚才的交流,我们知道民法赋予我们很多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如果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呈现课件】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师提问】法院判决商店对陈某进行赔偿,对陈某来说具有什么意义? 【学生活动】对陈某来说,是一种补偿…… 【呈现课件】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 (设计意图:通过设置情境、设置问题、不断追问的方式,创设轻松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深入思考,让学生感受到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在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如果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能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环节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教学过渡】民事责任有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这里我们主要来学习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 【呈现课件】画家张某邀请中学生小杨作为其人体模特以便练习人体写生,但未告知小杨便将其画像编入相册,后小杨的画像被结集出版。小杨的亲友、邻居看到后纷纷谴责,小杨也痛苦万分。 【教师提问】材料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小杨的哪些人身权利? 【交流分享】小组讨论,进行作答。 【教师引导】本案中,张某侵犯了小杨的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张某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责任种类。 (设计意图:通过画家张某侵犯学生小杨人身权利的案例,将学生进行角色带入,体会同为学生的小杨被侵权后内心的感受,从而使学生树立学习法律和自觉维权的意识。) 【教师引导】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然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首先我们来看看一般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呈现课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某小杨的画像被私自出版,小杨内心痛苦万分,即为非物质的。) (2)行为的违法性。(如画家张某私自将小杨的画像进行出版从而获得报酬,就违反了法律。)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 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浙江选考)高考政治强化复习讲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第四十二课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人身权讲义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课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人身权【分析考情扫描考向】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两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考点二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1.实现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2.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我国法律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选一选:甲在某饭店吃饭,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吵架,继而动手打斗。乙用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甲头部被砸伤。本案中乙应该对甲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 ①赔偿损失②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恢复原状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本案中乙砸伤了甲,应该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等,同时还应赔礼道歉,①③符合题意;②一般适用于侵犯人格,不符合题意;④一般适用于侵犯财产权,不符合题意。 答案 C 考点三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四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首要的人格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 3.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五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考向一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例1】(2018·04新高考,40.2)11月9日,小李看中一网店3 000元的A款手机,要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

【拔高教育】2017_2018学年高中政治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讲义新人教版选修5

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学案1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判一判(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2)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 提示(1)×(2)×(3)× 2.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1)决定因素: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 (2)要求 ①自觉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 ②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③增强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 (3)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想一想如何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提示增强权利意识,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义务意识,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一说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超越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还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示不能。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4.简要回顾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的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在根本上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和社会制度的烙印。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本条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是平等的,它取决于年龄、精神状态和其他的因素的制约。特殊的看来,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才享有的。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以及劳动的权利能力。 《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样,不就是否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说法?既然说“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

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那为什么还要对婚姻又限制呢?这样不就与之相矛盾了。 另一个,从劳动的权利能力方面来说,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这样虽然一方面是说明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儿童的保护,可是也与平等是矛盾的。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但不是绝对的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太绝对了,也没有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所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总是平等的,除了受年龄、精神状态的限制外,也受到特殊条款项目的限制。 不管怎么样,都不可能做到每个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要是两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时,又该如何去处理呢?在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去判断平不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是一个原则性的话语,并不能放到现实中实际适用,只能作为原则性的规则来指导适用。其他具体的法条法规是根据这一原则性的标准来具体实施适用的。所以,这一条法条的实用性不强。

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目标、把握高频考点 二、构建知识框架 三、知识默写、关注记忆细节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构成要素 1. 要具有相应的 能力,包括 、 、 。 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包括: 、 ;可以进行与其 、 相 的民事活动;可以进行接受 、 、 等纯获利的民事活动,其它由其代理人代理或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 和 ,通常二者之间是 和 ,互有 关系 1.2.承担方式:(略)(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适用)

三.民法对诉讼维权时效的规定为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再民事主体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注意:对于相同两个主体的民事责任和责任同时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只能。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人身权包括:和权(在家庭婚姻中) 2.人身权(一般):权、权、权、权、权 (1)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责任(略) (2)民法总则规定,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和依照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笔名和其他名同样受法律保护。(成年、未成年、依法修改) (3)民法总则规定,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和排除的权利。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人和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5)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取得并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或他人个人信息。任何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不涉及利益(前提),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上侵权,权利人有要求侵害、恢复、消除、,并可以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已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 考点三依法行使财产权——狭义 一、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并享有其利益。 1.动产一般按照(动产转移给对方占有)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也以取得所有权,但如果遇到取得并登记,则取得所有权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则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注意:善意取得即岀于、价格、应该登记已、不需登记的已经。 物、物、物、物、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为目的的物权。 农民的:权、权(村所有、由政府审核、政府批准)都农民的重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三、担保物权 1、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或)的,不动产抵押签订合同并且登记,方有对抗效力。 2.质权则将其产移交债权人(不是有) 3.留置权,债权人有权其已经合法的债务人的产。 担保优先受偿是指可以将其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多余款项要归债务人,不对对方担保物享有权。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81972462.html, 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基本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

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浙江省2020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十五民事权利和义务及法律救济强化训练(含解析)

专题十五民事权利和义务及法律救济 一、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某中学九年级学生刘胜、李明等四人同住一宿舍,刘胜等三人见李明不在宿舍,就偷偷地传阅李明的日记,还在教室里面宣传和起哄,以致班里许多同学经常挖苦、讽刺李明,造成很坏的影响。刘胜等三人的行为是( ) A.侵犯李明姓名权的行为 B.侵犯李明隐私权的行为 C.侵犯李明受教育权的行为 D.侵犯李明肖像权的行为 解析:选B。A、C、D与题意不符,应排除。 2.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的妇女进行身体检查。甲医院对乙饭店10名职工进行体检,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造成乙饭店职工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后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疾病。这一案例表明了( ) A.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身体权 B.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名誉权 C.甲医院侵害了乙饭店的财产权 D.甲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析:选D。甲医院的错误诊断并非是主观上故意造成的,侵害名誉权是指故意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因此,甲医院不构成侵权。D项说法正确。 3.乙在甲处存放一台电视机多年,甲以为乙不要了,于是将电视机拿到旧货市场上去卖,丙以适中价格购得,正巧乙到丙家做客发现电视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那么该电视机应( ) A.还给乙,由甲退款给丙 B.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 C.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D.归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赔偿 解析:选D。电视机属动产,一般应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其所有权,丙从甲处购得电视机,没必要了解其对电视机是否有所有权,所以在正常交付情况下,应视甲拥有所有权,丙交款即视其拥有该电视机所有权,乙应向甲要求赔偿。根据题意选D项。 4.李某从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爱多”牌音响,电器公司门前广告牌标明家用电器免费送货上门。公司指派的人力三轮车在送货途中突遇大雨,家电被淋湿,此损失应由( ) A.电器公司承担 B.李某承担 C.电器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

一、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三、民事权利相关规定 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社员权。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审查,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为您推荐】钢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夏津县律师涟水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赣榆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浏阳市律师 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29讲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29讲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选择题 1、关于民事主体,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 A、民事权利能力是所有公民均具有的 B、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所有公民都具有的 C、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所有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解析: 公民自出生时起就享有民事权利,故A项正确。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享有和不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故B项正确。成年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就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C项表述有误。D项正确。 答案: C 2、在超市购物时,售货员根据顾客的要求称好商品的重量或包装好商品等,然后顾客再付款给售货员。对这一过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这一过程中,超市的义务是交付商品,收取付款则是超市的权利 B、超市和顾客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C、超市和顾客既要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也享有一定的合同权利 D、在这一过程中,选择商品是顾客的权利,付款多少也是顾客的权利 解析: 很明显D表述错误,符合题目要求,故选D。 答案: D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解析: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仍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再要求返还。故应选B。答案: B 4、西方有一句宣传有关法律的谚语:“放出去的疯狗咬伤人,其主人是要负责任的!”这句谚语说明了( ) A、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B、公民的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C、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 D、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解析: 谚语说明了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本题要注意人身自由权与人身权的区别。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其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其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指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权等。应选C项。 答案: C 5、王小姐在逛街时发现甲商店的装饰橱窗上有自己的照片,王小姐即向甲商店交涉,原来是甲商店从乙照相馆花500元买的王小姐照相底片而制作的装饰橱窗,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甲商店侵犯了王小姐的名誉权 B、乙照相馆侵犯了王小姐的名誉权 C、甲商店侵犯了王小姐的肖像权 D、乙照相馆未侵犯王小姐的肖像权 解析: 甲商店和乙照相馆均侵犯了王小姐的肖像权,故应选C项。 答案: C

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丁海俊)

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传时间:2005-11-27 摘要: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居于何种地位?传统民法理论对此尚无法做出满意回答。若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视为属于同一个位阶,三位一体统一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而视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为此三个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则可以推导出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应当从债法中独立出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实践着私法自治的功能。 关键词: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民事法律关系 在为制定民法典所进行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一直是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主张侵权责任应当与债分离,独立成编者有之①;主张按传统民法将侵权责任作为非合意之债的不乏其人②。主张债应当和责任分离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债和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以及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不能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需要③。主张维持传统,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的主要理由是法律效果形式相同性理论[1]。在国外,债和责任的关系问题同样困扰着学者们和立法者。例如,最近阿根廷第五民法修改草案(1998年)以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据来取代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做法,而1994年蒙古民法典则以第四编规定“合同责任”,第五编规定“侵权责任”,在事实上形成了统一的“民事责任编”④。这说明各国的法学家和立法者都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但是,我们认为,以上理论和立法都没有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原因在于,他们都没有认真分析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没有提出可以贯彻到底的理论。 我们赞成责任与债分离的主张,并认为责任与债分离的理论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三位一体理论。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传统侵权责任与债法理论的缺陷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体系违反的缺陷。根据债法原理,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产生原因有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⑤。 据此,侵权行为乃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当民事主体A对B实施了一项侵权行为时,在主体A和B之间产生的是一种债的关系,即一种损害赔偿之债。此种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即A对B享有一项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对A负有一项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A与B之间因有侵权行为之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出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从A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权,从B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务。如果单从权利的角度分析,实际上是民事主体A的一项绝对权因B的侵权行为产生出了一项相对权——债权债务(侵权之债)。 按照债权发生原因四元说(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理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只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势必会造成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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