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一、填空题1.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9.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二、单项选择题1.李某将户口从甲地迁往乙地,迁移途中经丙地时李某患急病被人送往丙地的一医院治疗,李某在该医院住了1年半,未能将户口到乙地落下。
甲的住所为()。
A.甲地B.乙地C.丙地D.应由法院确定2.某甲在其夫死亡后因经济原因抚养其未成年的儿子乙有一定困难,便将乙送给自己的叔叔丙寄养,但乙的祖父丁健在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C.丁D.甲、丙、丁3.下列自然人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两性人C.未成年人D.聋哑人4.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该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
A.1年B.2年C.3年D.4年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B.有效C.可以撤销D.效力未定6.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而仅同意宣告失踪的,应当()。
A.宣告死亡B.宣告失踪C.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决定D.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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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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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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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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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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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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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通过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才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实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很明显的区分,只要大家完整的阅读本介绍,就可以对两者有一个很好的了解。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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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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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概述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拥有、行使和享受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享受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
这种自主性使得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2. 保护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个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3. 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平等的,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每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基础,它具有自主性、保护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对于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起诉他人等。
民事行为能力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个18岁的大学生,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他想购买一辆汽车作为自己的交通工具。
他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价格合适的车辆,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小明支付了购车款项,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进行购车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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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
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
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
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意义,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前者的成立只需要有意思表示,后者的成立还要有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分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3个1·要有行为人2·有意思表示3·有标的特殊要件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有3个1·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妥当形式要件例如书面形式,或者许可
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其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二、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