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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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

民法典遵循的五个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的特权和歧视。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民法典中,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地协商、谈判、交易,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3.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平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决定和行动,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限制。

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

在民法典中,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民事活动,以及进行何种民事活动。

2.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协商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等。

4.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合理分配,不存在一方承担过重或者过轻的义务,另一方享有过多或者过少的权利的情况。

2.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态度来处理,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

3.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范围和条件时,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依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以诚信、真实的态度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不得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违反诚信义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然⼈的民事权利能⼒ ⾃然⼈的民事权利能⼒开始于出⽣、结束于死亡,⾃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编为⼤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然⼈的民事权利能⼒,⼀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然⼈的民事权利能⼒ ⼀、民事主体-⾃然⼈的民事权利能⼒知识点 1.⾃然⼈的民事权利能⼒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

⾃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民事主体-⾃然⼈的民事权利能⼒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然⼈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表述正确的是( ) A 民事权利能⼒是按照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的。

B 民事⾏为能⼒是始于出⽣终于死亡。

C ⾃然⼈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的概念表述上都是资格并⽆不同。

D 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可以将⾃然⼈划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民事⾏为能⼒⼈。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知识点 调整对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章的相关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所⽰: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相关练习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所得税 B.⼄⼿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机,本⼈当⾯酬谢” C.丙对⼥友书⾯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 【解析】B。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同时,它还是解释民法规范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同时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民事学说的基础。

学者在对民法进行解释、研究时,应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无论何种学说,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不是妥当的学说。

下面我们具体来介绍民法中的各个原则第一节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体现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体现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体现是什么?我国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中的基础,民法总则的推出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民法总则的内容十分详细,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了后续的修订。

在民法总则众多的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最重要的,那么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体现是什么?下面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让大家对此有一个深刻的了解我国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中的基础,民法总则的推出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民法总则的内容十分详细,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了后续的修订。

在民法总则众多的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最重要的,那么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体现是什么?下面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让大家对此有一个深刻的了解▲一、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起统领性作用的开篇之作,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孙潭律师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一类是反映民事活动价值评判准则的基本原则。

第一类基本原则包括了“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中“绿色”原则是国家倡导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类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下简称“四大原则”。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四大原则展开:▲三、四大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自然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身份之别,没有特权,这是程序上的平等。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主体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属于个人的,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独立
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2.平等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是公民,无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职业身份、性别等都是平等的。

每个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相同的权
利和地位。

3.继承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通过继承传承下来,子女可以继承
父母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且可以继续行使和享受这些民事权利。

4.相对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相对的,就是说公民的权利能力是相
对于其他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而存在的。

在民事纠纷中,一方主体的权利行
使会影响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履行。

5.不可剥夺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剥夺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都不能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即使是法定的或者合法的限制,也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公民的基本权利。

总之,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

它具有主体性、平等性、继承性、相对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征。

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对于公民自由发展、社会地位、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
义和作用。

公民应该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并在行使自己权利
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一)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一)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一)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介绍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能力。

•它是法律对公民的一种法律地位认定和法律保护。

特征解析
1.平等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应当是平等的,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各公民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平等的保护。

2.法定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法律所确定的。

–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公民应当按照法定的规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继承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年幼儿童、精神病人等特定人群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由特定人或机构代理其权益。

4.保护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补充说明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和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认定和法律保护。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包括平等性、法定性、继承性和保护性。

•这些特征确保了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是依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还有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法律上对自然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界,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5.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 周岁,但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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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吗?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的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具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在根本上要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和社会制度的烙印。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据此,本条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总是平等的,它取决于年龄、精神状态和其他的因素的制约。

特殊的看来,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才享有的。

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以及劳动的权利能力。

《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这样,不就是否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说法?既然说“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政治
地位、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劳动能力、自由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区别而有所不同,具有平等性。

”那为什么还要对婚姻又限制呢?这样不就与之相矛盾了。

另一个,从劳动的权利能力方面来说,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

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

这样虽然一方面是说明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儿童的保护,可是也与平等是矛盾的。

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但不是绝对的平等,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句话太绝对了,也没有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所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总是平等的,除了受年龄、精神状态的限制外,也受到特殊条款项目的限制。

不管怎么样,都不可能做到每个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要是两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时,又该如何去处理呢?在这个时候,又该怎么去判断平不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句话是一个原则性的话语,并不能放到现实中实际适用,只能作为原则性的规则来指导适用。

其他具体的法条法规是根据这一原则性的标准来具体实施适用的。

所以,这一条法条的实用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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