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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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珠府[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3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属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年度内支付给员工(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不含车改补贴)。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利润指标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根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依据。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本未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工资总额按相应比例下浮,做到既负盈也负亏。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珠国经[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经[2001]40号各资产营运机构、授权经营主体:为了规范托管行为,处理好国企改革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了《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用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杜疆、芦海滨、王仲宇电话:2261216 ? 2111011—28或32)附件: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的范围第三章对受托人的规定第四章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章托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托管的操作程序第七章托管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第八章对托管的监管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个?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我? 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在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 或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或企业资产? 的经营管理权,债权等委托给受托人(托管机构)进行管? 理处理的一种过渡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企业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对关、停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清查核实的具体情况对托管企业作出注销、破产、重组、盘活资产的妥善处置。

以及对改制企业中一部分无法改制,变更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托管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代表;受托人一般是指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资产营运机构或集团公司;受益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珠国资[2005]33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5]331号各市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珠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通过全面预算管理达到经济上最优化,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2)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建立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3)现金贡献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以现金流为核心,以净资产收益率为目标进行控制;(4)全面性原则:全面预算必须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跟踪及控制;(5)刚性原则:企业预算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6)目标责任原则:建立以年度预算为基础的考核激励体系。

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全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1)指导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审议、平衡、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3)汇总、编制市属企业预算,分析市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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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7
珠府〔2011〕1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拟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向企业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市国资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度的9月底前做出。

第十条市国资委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确定和收缴
第十一条以下国有资本收入,均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

(二)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缴比例。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100%。

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出资成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相关税费)×100%。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享有的清算净收入)×100%。

(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按以下比例上缴:
(一)基础设施类,上缴比例为10%-15%。

包括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

(二)公用事业类,上缴比例为10%-15%。

包括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关键领域类,上缴比例为30%-50%。

包括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等。

若遇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由市国资委对上述收益分类及上缴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50%。

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调减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后,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应注明收益上缴的金额及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到指定的专户。

第十七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及未足额上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滞纳金。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四)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每年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任务数划转到市公共财政的支出。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费用。

(二)监事会工作经费。

(三)外部董事津贴。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

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二)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三)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

(四)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国资委按季度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收、实收、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管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管企业应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应请示市国资委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缴和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由市国资委责令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体系,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5〕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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