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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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渝办发[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一)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前条中第(一)项收益按核定的比例上缴财政,对个别特殊企业按市政府批准政策上缴税后利润。

第(二)、(三)、(四)、(五)项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国有企业按行业特征分类,核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第一类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10%;第二类为转制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暂缓3年上缴;第三类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利润及土地储备净收益由市政府根据当期收益核定上缴。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和《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县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县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县属企业。

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范围。

第四条县财政设立县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县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五条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县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县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县属企业,下同)上交县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例为:(一)利润收入。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篇1:上海国资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国资委秘[2003]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确定的试点范围,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以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营运机构预算)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营运机构预算是指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编制的关于国有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固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营运机构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在营运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工作组织)营运机构应当明确营运机构预算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营运机构预算的及时编制和有效执行。

第六条(会计核算方法)营运机构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七条(预算年度)营运机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计算单位)营运机构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内容和编制第九条(预算内容)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固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二)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三)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郴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做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国资委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府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湘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试行同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本级政府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本级政府出资企业是指本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一级企业,下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鄂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省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3 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5 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征收标准。

1 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10%-30%的比例征收。

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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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优化开发区国有经济布局,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开发区管委会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开发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企业股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收入(政府公共预算结转收入)。

第七条国有资本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即根据开发区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用于支持支柱产业、关键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补偿支出。

即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政府其他预算的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
(二)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四)定期或按开发区工委、管委会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
(五)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六)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开发区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制定开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案;
(三)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组织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结合开发区国有年度经营情况、经济调整和发展规划,以及所出资企业预算项目申请编制。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预算收入规模坚持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确保增值,不列赤字的原则。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并将材料报送到开发区国资办审核。

第十五条国资办根据预算草案中的支出项目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安排支出,入库项目实行流动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开发区财政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和批准。

经管委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财政局可以将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直接计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开发区国资办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收入,不得挪用国有资本预算收入;确需减免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支出,由企业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向开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经核实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收到资本金时,应当在“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企业收到费用性支出补偿资金时,应当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并单独列示。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情况使用资金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其它支出项目,按规定核算。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是指对经管委会主任办公
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收入和支出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六条在预算年度内,遇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重大市场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的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财政局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年度预算确定后,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七章决算
第二十九条每年2月末前,企业应当向开发区国资办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开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收支决算草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八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费用性补偿支出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开发区国资办,结余资金予以上缴。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国资办应当按照管委会要求及时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执行和决算。

第九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国资办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责任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资预算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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