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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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与行为能力权利与责任的界限

民事主体与行为能力权利与责任的界限

民事主体与行为能力权利与责任的界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和行为能力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民事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组织,而行为能力则体现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这两个概念在界限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需要我们加以辨析和理解。

一、民事主体的界限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个方面,它们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1. 自然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般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行为能力则存在一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2. 法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法律赋予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它可以与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界限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独立实施或者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

根据不同的年龄和心智发育状况,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分级。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参与各类民事活动。

2.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的人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部分民事活动。

对于某些需要独立行使行为能力的民事活动,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监护人的帮助。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权利与责任的界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责任是相互对应的。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权利的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获得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是依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还有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法律上对自然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界,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5.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 周岁,但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概述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拥有、行使和享受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享受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

这种自主性使得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2. 保护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个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3. 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平等的,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每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基础,它具有自主性、保护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对于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起诉他人等。

民事行为能力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个18岁的大学生,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他想购买一辆汽车作为自己的交通工具。

他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价格合适的车辆,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小明支付了购车款项,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进行购车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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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民法史上是一个历史发展、演进的过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

法律行为的生效,当事人需要有行为能力。

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

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维护交易的安全,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生命“自然人”这一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些使用“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

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

而在不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不大。

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在民法学说中倾向“自然人”概念的使用。

在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

同时,人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认识,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立的制度价值入手对目前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

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

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二)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现代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的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例如判处死刑的犯人,是由国家的法律剥夺其生命权和民事权利能力的。

(三)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财产,自由从事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四)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

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一)我国目前对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理论界,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

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对于一切自然人均平等的赋予,贯彻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有特别的要求。

例如,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除具有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与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法人,基于性质上的差异,存在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别。

如自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的权利。

此外,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基于政策上的考虑,也有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应当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在学理上是值得探讨的。

并认为所谓特殊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应当作具体分析,有的是法律对权利能力所作出的限制,有的属于特殊的权利能力。

因此不可一概而论。

这一观点,有些合理之处,但实质上还是赞成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的。

第三种观点就是,对这一问题未置可否,不作相关论述。

(二)笔者对民事权利能力分类的看法笔者认为,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正确的,至少是值得商榷的。

理由如下:1、从前文的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的法律特征可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广泛性,因此,并无特殊与一般之区分。

2、对于观点一中认为是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如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除具有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与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法人,基于性质上的差异,存在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别。

如自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些不应作为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对待。

法律之所以对自然人有特别的要求,原因在于,所针对的民事主体变了,不再是自然人了,当然也就不是对自然人的要求了。

换言之,民事主体不同,则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当然不同。

例如,个体工商户有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没有的;法人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没有的,同样,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也是没有的。

因此,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不是同一类民事主体,法人和自然人也不是同一类民事主体,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比较起来,当然有点特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肯定有不同之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就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更不能把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者差异性作为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3、观点二中提到,认为所谓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应当作具体分析,有的是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所作出的限制。

笔者赞同其合理之处,如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结婚无效。

这些达一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和有某些疾病不得结婚的法律规定,既是法律对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法律所作出的这些规定,也可解释为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必须在年龄、精神、智力以及健康状况方面达到法律的要求,否则,被认为是无民事行为权利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在年龄或健康状况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自然人的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受到限制的,但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还是享有的,并没有被否认或受到限制。

同时,结婚与人身有关,当然不能由他人代理。

4、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有违民法的规定和民法的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是平等的,没有什么一般和特殊,否则,即时有违民法的规定和民法的平等原则的我国民事立法也依据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①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②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个案审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了明确的划分。

从而既保障了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权益,又可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⑿避免了交易中的他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

但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的规定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主要是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有关法律规定仍有待改进,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范围的规定我国民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年龄、精神状况以及智力发育情况,其他因素却很少考虑。

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除了主要受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生理特性的影响外,还受到多方面社会性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人的财力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品性修养等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既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

但是,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自然人的生理特性,没有充分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

况且,在我国由于沾染有吸毒、酗酒等恶习者挥霍财产而致个人及家庭成员生活陷于窘迫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不仅给个人及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害,而且还是许多恶性犯罪的直接诱因,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于此类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只是在事后进行补救,而是应在事前就采取一些积极的预防措施,包括运用法律的手段。

对吸毒者、酗酒者尤其是吸毒者进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限制或是禁止其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应是一个有效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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