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丁海俊)
民事责任与私法自治--兼论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民事责任与私法自治——兼论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CivilLiabilitiesAndAutonomvOfPrivateLaw——OnRelationshipBetweenCiVilRights,ObligationsAndResponsibilities孙国瑞丁海俊(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北京100088;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内容提要:本文针对传统民法理论无法解决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指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是三位一体地统一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
侵权行为产生的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
三位一体论中的民事责任使得民法真正称为自治法。
关键词: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私法自治一、传统侵权责任与债法理论的缺陷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体系违反的缺陷。
根据债法原理,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产生原因有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据此,侵权行为乃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
当民事主体A对B实施了一项侵权行为时,在主体A和B之间产生的是一种债的关系,即一种损害赔偿之债。
此种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即A对B享有一项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对A负有一项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A与B之间因有侵权行为之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出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从A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权,从B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务。
如果单从权利的角度分析,实际上是民事主体A的一项绝对权因B的侵权行为产生出了一项相对权——债权债务(侵权之债)。
按照债权发生原因四元说(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理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势必会造成所有的责任最终都归于违反债务的责任。
而此时若仅以“违约责任”名之,恐有所不当。
唯一能够说得通的做法,就是将“债”的概念分解,即将债权的概念分解,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与合同产生的债权分开,即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乃不同于合同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
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是民法总则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行使权利的能力,而民事责任则是指在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种类民事权利是公民、法人根据民法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利的能力。
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与其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多个方面。
2. 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之一。
民法总则规定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诉讼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追究等。
同时,民事权利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民事责任是指在违反民法规定或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责任主要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等几个方面。
2. 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民事责任的认定是指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民法总则为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责任的合理、公正和有序追究。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关系1.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彼此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在民事关系中,行使权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事责任又能够对权利行使产生一定的制约和规范。
2.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平衡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平衡好民事责任的追究。
合理限制和规范权利的行使,可以有效避免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平衡。
结语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是民法总则中的两个核心概念。
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旨在确保公民、法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与责任的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限制性。
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义务

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与义务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
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实质就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救济权相对应。
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等,也可以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
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
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激励功能。
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是国家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效力力范围
对世权(绝对权) 4.
5.
对人人权(相对权) 1 对应权利 义务数量
单一一法律关系:赠与合同 仅以一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享有 3 关系、所有权关系 权利,所以法律对其履行行义务的要求及课以的响应责任并不严格。 复合法律关系
2
6.
!
1 2 7. 1 2
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方当事人人既享 12 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为保护双方方当事人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 行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规定的比比较严格。
13
六.几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
(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
1.
!
【例1】甲在丙网站(淘宝网)开设网店出售家具。乙在淘宝网订购 甲出售的一套价值15000元的沙发。乙办理了支付宝,并向支付宝账
1 户存款15000元。甲向乙交付出售的沙发并经乙验收后,乙指示丙将 2
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向甲支付 15000 元。丙按照与甲的约定提取一 定比例的价款作为报酬。若甲确定不对乙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丙负有 向乙返还支付宝账户存款的义务 。 (1)甲、乙间的关系:买卖合同。 (2)甲、乙、丙间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支付合同(调 整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3
!
【例3】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乙系北京的加盟 商,丙系天津的加盟商。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
1
津使用。 (1)甲、乙间:契约性联营。 ①《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
2
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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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一、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是怎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
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
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第一,自由行使原则。
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三、民事权利相关规定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
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
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
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
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
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
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
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
法学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学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涵、特点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涵与特点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下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而义务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涵主要包括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义务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方面。
首先,民事权利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权利的客体则是指权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名誉等。
权利的内容包括权利的种类、范围、限制等。
权利的形式则是指权利的表现方式,可以是财产权证书、合同、协议等。
其次,民事义务的主体是指应当履行义务的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义务的客体则是指义务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名誉等。
义务的内容包括义务的种类、范围、限制等。
义务的形式则是指义务的履行方式,可以是支付金钱、提供劳务、履行合同等。
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双方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的。
其次,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下的关系,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关系,当权利受到侵害或义务未履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关系,一旦形成,一般不易改变。
二、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践应用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与义务关系是诉讼主体之间的核心问题。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被告则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合同法中,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主体之间的基础。
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中,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
权利义务涉及个人或实体在法律范畴内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反法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表现。
本文将就民法中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并着重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权利义务的概念与特点权利是指个人或实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它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自由行使的权限。
例如,在合同中,一方享有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实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遵守和承担的责任。
举例来说,在一个雇佣关系中,雇主有义务支付员工工资,而员工则有义务尽职工作。
权利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一方的权利通常意味着另一方对应的义务。
例如,房东有权收取租金,租户则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
此外,权利义务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是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的,而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或相关制度明确规定的。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民事责任是指当一方在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侵犯其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修复被侵权方的损害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责任: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责任可以是违约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各方的行为确定。
2.侵权责任:指当一方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是主观过错责任或客观责任。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名誉侵权等。
3.不当得利责任:指当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应退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合法权利人主张的,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互为衡量和制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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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5-11-27摘要: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居于何种地位?传统民法理论对此尚无法做出满意回答。
若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视为属于同一个位阶,三位一体统一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而视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为此三个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则可以推导出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应当从债法中独立出来。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实践着私法自治的功能。
关键词: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民事法律关系在为制定民法典所进行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一直是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主张侵权责任应当与债分离,独立成编者有之①;主张按传统民法将侵权责任作为非合意之债的不乏其人②。
主张债应当和责任分离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债和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以及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不能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需要③。
主张维持传统,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的主要理由是法律效果形式相同性理论[1]。
在国外,债和责任的关系问题同样困扰着学者们和立法者。
例如,最近阿根廷第五民法修改草案(1998年)以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据来取代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做法,而1994年蒙古民法典则以第四编规定“合同责任”,第五编规定“侵权责任”,在事实上形成了统一的“民事责任编”④。
这说明各国的法学家和立法者都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但是,我们认为,以上理论和立法都没有圆满地解决这一问题。
原因在于,他们都没有认真分析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没有提出可以贯彻到底的理论。
我们赞成责任与债分离的主张,并认为责任与债分离的理论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三位一体理论。
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传统侵权责任与债法理论的缺陷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逻辑上的体系违反的缺陷。
根据债法原理,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产生原因有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⑤。
据此,侵权行为乃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
当民事主体A对B实施了一项侵权行为时,在主体A和B之间产生的是一种债的关系,即一种损害赔偿之债。
此种债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即A对B享有一项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对A负有一项债务。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A与B之间因有侵权行为之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出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从A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权,从B的角度看产生了一个债务。
如果单从权利的角度分析,实际上是民事主体A的一项绝对权因B的侵权行为产生出了一项相对权——债权债务(侵权之债)。
按照债权发生原因四元说(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理论,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势必会造成所有的责任最终都归于违反债务的责任。
而此时若仅以“违约责任”名之,恐有所不当。
唯一能够说得通的做法就是将“债”的概念分解,即将债权的概念分解,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与合同产生的债权分开,即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乃不同于合同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债)之关系。
实际上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人们混淆了权利救济权和原权利之间的区别。
其实,因合同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的关系乃是一种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对的请求给付乃是一种权利救济权(权利责任)法律关系。
其性质是不同,仅形式相似而已。
这样,解决这一体系矛盾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将债之关系重新界定,即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是不同的。
因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相对的是相对方的到期履行义务,此种义务在未到期之前是不能向法院主张的,只有在到期义务人不履行时才能向法院主张。
而侵权行为之债权本身就有义务之违反,所以得直接向当事人或法院主张权利。
另一种做法是,取消“债”之概念,或者将“债”之概念只限于合同法的范围之内仅将“债权”当作“合同义务”的一种对称。
而将“义务之违反”统归于“民事责任”名下。
无疑,不论哪一种做法,对于绵延几千年的大陆法系的民法文化体系的整合都将是一件非常艰难的理论工作。
二、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论的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论是指在规范层面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共同构成的对立统一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利责任关系,这两种关系并非同时并存,而是具有时序性的。
也就是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权利责任关系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点上是不会共存的。
具体的一个时间点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要么表现为权利责任关系,并且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在先,权利责任关系总是在后的,二者之间有一个转化的过程。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从权利义务关系向权利责任关系转化的过程,可举例分析如下: 假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和B,该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主体A和B之间按时序的不同而形成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一种是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是权利责任关系。
在此二种法律关系中,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
在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一种原权利,在权利责任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救济权。
李开国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中也注意到了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责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指出“民事责任与救济权之对立统一,也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并将此二种民事法律关系分别称为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法律关系⑥。
李开国教授在此书中还对民事义务作了一种颇具新意的划分,即本体义务和变生义务。
本体义务是指相对于权利人之原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本体义务因其成立于法律关系发生之始,又称第一义务或原始义务。
变生义务是指因不履行本体义务而发生的义务。
变生义务相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权,又可称之为救济义务。
因为发生于本体义务不履行之后,又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⑦。
并在作了如上划分之后,还准确地指出“变生义务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事责任。
”这就为笔者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不过,笔者认为变生义务的提法或许在理论上有存在的必要,以供学术讨论之需,立法却不可采,否则易为大众所误解,造成“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不分。
各种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都可以当作一种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对待,其性质均为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又可分成绝对的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的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权利义务型民事法律关系是产生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在这里将其称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或原生民事法律关系。
相应地,我们将后一时序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派生民事法律关系,派生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民事责任关系。
通常所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为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权利责任关系均为派生民事法律关系。
为了行文方便,后边我们将原生型的权利义务性民事法律关系称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将派生型的权利责任型民事法律关系称为民事责任关系。
根据义务违反产生责任的原理,派生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是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类型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里,我们会发现相对于绝对权法律关系的权利责任关系也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因为此时违反义务者即责任主体也特定化了。
因此,民事责任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属于同一个位阶的概念⑧。
责任与债权不在同一个位阶上,因为债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样,债务是义务的一种,属于义务的下位概念,与责任也不在同一个位阶上。
因此,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放于债法之中,是违反逻辑的。
也正是由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学说这一致命的逻辑错误,学者们始终无法处理日益壮大的侵权行为法与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整合问题。
目前我国的民法学者在讨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时,也没有彻底地解决好民事责任、债法总论、债法分论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三位一体理论和法律概念的位阶理论可以从理论和逻辑上解决好这一问题。
三、三位一体理论视角下的民事责任和私法自治如前所述,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是有时序性的,实际上,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民事责任关系。
而且,相对于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民事责任关系的产生只是一种可能性。
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所对应的是原权利,民事责任关系所对应的是救济权。
救济权是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只有原权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救济权才会启动去救济原权利。
尽管救济权通常处于休眠状态,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却是十分重要的。
法谚有云:“无救济几无权利”。
民事权利难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护的必要。
民事权利的保护,全在于救济权制度。
因此,民法在赋予民事主体原权利的同时,必须配套地赋予救济权。
无救济权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救济权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是一个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民事责任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还体现在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上。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所有责任的产生都必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无义务即无责任。
不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所谓“责任”代替“债务”,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等。
将来的民法典应当纠正这种不严谨的表述,并且应当对每一类权利义务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和义务所对应的救济权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责任的界定提供一个清楚、确定的前提。
当然,由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规定时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应当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绝对权,应当通过详尽地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来界定义务人的义务,而对于相对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规定权利来界定义务,或者通过规定义务来界定权利,或者二者并用。
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
事实上,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义务的规定不甚清楚的情况并非少见,这是导致对某些民事案件的处理欠妥的主要原因。
当民事责任关系发生以后,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正是民事责任制度使国家权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谓可能性,是指国家强制力对民事关系的干预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种潜在的和规范性的,它只有在当事人即权利主体向国家提起诉讼请求(claim)时,国家才能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