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程序(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按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填报《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按职能分工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精神,结合湖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后,在完成职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结合人员过渡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依据领导职务的职数按规定比例确定,不得突破。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二)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逐级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二)助理调研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三)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副主任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五)科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六)办事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国有企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六章薪酬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完善退出工作机制,规范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根据公司《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领导职务人员是指由于机构改革、领导班子建设需要、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含同职级人员,下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或所属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岗位,但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司党委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领导职务人员原任职务、能力素质特点、承担任务分工等,分类进行管理;(三)发挥作用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四)权责利对等原则,科学考核评价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业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负责审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任免非领导职务人员,核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薪酬,研究决定涉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研究制订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非领导职务人员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薪酬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公司总部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评价、薪酬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转任非领导职务条件第九条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中层正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5周岁(女性不小于53周岁),中层副职男性年龄原则上不小于53周岁(女性不小于50周岁),正职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副职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转任非领导职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由于机构改革、单位撤并、工作需要、身体状况等原因,从县委管理的实职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改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单位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非领导干部的个人特点安排适当工作,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协助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一定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安排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授权非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五条非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本单位党委共同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非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对到龄改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后未安排职务的非领导干部,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实施松散型管理。
除上述以外的非领导干部,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请假或病退手续。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非领导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七条非领导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部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自治县委关于印发<XXX县加强科级非领导干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XX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干部,不具有领导职责,但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作用。
根据其个人特长,安排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现任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三、局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服从局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奖惩制度。
对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享受《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法党纪、政纪和《公务员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1、带头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的考核年限。
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2、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主要领导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单位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汇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机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积极探索有效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明确相关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市级机关退二线领导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意见》(皋委发〔201X〕4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指市级机关因年龄原因离开领导和中层干部岗位、身体状况较好、一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干部)。
其他身体状况欠佳和一年内退休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单位安排工作和考核管理,一年内退休的,个人自愿也可以参与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和择优选派的原则;2.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3.工作需要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4.集中统一管理为主、原单位协管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委成立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根据市中心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组、城市建设服务组和经济发展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承担对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职责,市中心工作牵头职能部门协助管理考核。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五条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服务市中心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农村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和小康示范村竞赛活动,三百单位帮村、万名党员帮户,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2.城市建设服务组:主要参与压滤机滤布厂家六城同创,社区建设,城市拆迁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3.经济社会服务组:主要参与重大项目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服务范围可随市中心工作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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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
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