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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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1年11月3日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村民继续施工,莼湖国土资源所执法组多次制止,并 拆除部分墙体后,将违法用地情况报告莼湖镇政府, 建议镇政府牵头制止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3户村民违法建房立案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3户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穷尽行政 强制措施为由退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11月6日
2012年3月
2012年8月6日 2013年1月 2013年5月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虽及时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但未能有效阻止该违建行为的发生, 未穷 尽行政处理手段 ,未对继续抢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 致使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时任 莼湖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张海忠 未正确履行职责, 监管不力,行为已严重违纪,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总体要求:履职尽责 规范执法
1.准确把握《规程》坚持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明确规定了执法查处各个环节程序;
坚持行政效能原则,将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务有机结合,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严格责任追究,保障依法履职。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
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一、新常态下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符合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此外,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非法批地、非法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管辖;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海洋矿产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1.立案。

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程和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其中,一份重要的文件就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保护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违法行为查处的程序、标准和措施,对于规范和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程》的要求,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附录a的内容及意义附录a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等。

具体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划分标准、查处要求和相关责任单位等内容。

附录a的出台,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便于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和查处。

也有利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了查处违法行为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及附录a》的出台,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和准确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查处程序不严谨、标准不统一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工作,提高查处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完善查处程序,提高查处效率,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一、总则国土资源是国家财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果,特制定本规范。

二、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林地管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巡查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等。

三、巡查目标巡查目标是发现和防止国土资源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巡查方法1. 定期巡查根据巡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查。

定期巡查可以提前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进行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巡查的事项和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掌握。

3. 响应式巡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及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响应式巡查。

响应式巡查是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回应,需要高效执行,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五、巡查要点1. 重点巡查针对国土资源利用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巡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合理性、农用地流转是否符合政策等。

2. 随机巡查随机选取一小部分单位或区域进行巡查,对抽查对象不提前通知。

随机巡查可以有效发现被巡查对象的真实状况,防止被巡查对象对巡查进行粉饰。

3. 困难地区巡查对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巡查记录要包括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信息,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七、巡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八、巡查人员管理1. 选拔合适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执法监察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一是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有
的甚至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 把握;
二是不能提供有效解决执法中一些难 点问题的法定依据;
三是没有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和具体操作 ,导致在 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无所适从。
(二)出台的意义
《办法》和《规程》的出台,是充分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中央 巡视组意见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的实施、统一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和 标准、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基 本流程、职责界限、程序等,对指导和规范国 土资源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工作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1.发现违法线索
(1)发现渠道
a.举报发现(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 b.巡查发现 c.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d.媒体反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 e.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转办 f.其他渠道
2.实践需要。 《办法》和《规程》出台前,查
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原地质矿 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的《违反矿产 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办法》。随着《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 《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两 个办法”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8.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 方式和时限等。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公开透明;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互联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要将违法主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省厅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由省厅执法监督处组织实施,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办理;相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立案(一)案件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原则上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2.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具体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但未立案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省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10
•【文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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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一)发现。

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

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

(二)初步核查。

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三)制止。

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报告。

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

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五)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X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

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 (六)调查取证。

1.填写《案件调查表》。

执法人员填写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

其中用地部门核实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地籍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中的二级地类并提供现状局部截图,地矿部门提供XXXX作为案件证据材料。

2.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

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

3.勘验、检查笔录。

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测量成果。

4.完善证据材料。

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材料。

5.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在调查结束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理意见,加盖执法监察大队公章。

(七)案件处理审批。

1.案件报批。

调查终结后,执法监察大队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案卷与调查报告移交市局执法支队监察部门。

2.案件审理。

执法监察支队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定量、依据、程序等进行审理,有问题的退回国土所补正,没有问题的提出审理意见后报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

3.案件审批。

审理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授权执法支队)对案件进行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由支队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会审应将情况记录于《违法案件会审记录》。

(八)行政处罚决定。

1.经审批后,应作处罚的,由案件审理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执法监察大队撰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国土所复核后报执法监察大队审批。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所将听证申请书移交分局,分局依申请举行听证。

听证结束后分局撰写听证报告报市局审批。

3.送达。

执法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原因,并请村、镇干部或派出所、城管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时拍照留存)(九)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催告当事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

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执法监察大队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准备有关案件材料,加盖市局公章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整理有关结案材料(附执行完毕照片)并编目装订,撰写结案报告,报大队长批准后结案。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一)、受理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日常动态巡查发现及卫片监测等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注意事项:受理案件时要注明案件来源方式、案件提供的具体时间、案发地位置及提供者联系方式等;如果是巡查发现需载明巡查人员情况、巡查发现时间、位置等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巡查日志记录本;如果是卫片图斑需载明卫片图斑号等。

(二)、调查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承办人做好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拍照及证言笔录;承办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参加,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同时,要将相关证据保存。

注意事项:(一)现场拍照或录像:一是需对案发地四至范围特别是现场参照物拍摄清楚;二是需在照片上显示拍摄时间;三是将照片打印出来后需在照片上标示违法现场。

(二)现场勘测笔录制作:一是需载明四至范围并标识相片拍摄位置;二是需记录证人证言并签名确认;三是需载明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

(三)制作询问笔录:需载明案件来源情况,地块违法前、后的相关实际情况(包括违法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报批报建情况,违法后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证据保存:需制作证据保存通知书,载明所需保存书证、物证等详细情况并要求所有权人确认。

(五)调查现场需对当事人进行口头制止。

(三)、责令停工、整改调查取证后,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占地(采矿)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注意事项:在发出的责令停止、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必须载明违法行为所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停止(整改)违法行为具体要求及时限并要求当事人签收确认。

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四)、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注意事项:1、土地违法案件:在立案呈批表中需载明案件违法类别(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供)地等)、来源、当事人身份信息(包括名字、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证地址)、主要违法事实;案件立案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地块的相关用地手续。

1.1.1非法占用土地的主要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3)少批多占;(4)其他形式。

如批东建西、批甲占乙等。

1.1.2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六种:(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刑事责任。

1.1.3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

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于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则不论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必须予以拆除,但没有罚款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4非法占地的行政处分。

如果非法占地的主体是政府及部门或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除了要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15号令”规定: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5非法占地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毁坏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1.6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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