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嘉政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可直接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级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以及依法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即查即拆、强制执行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辖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二章违法建筑的认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村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村镇违法建筑”)。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嘉政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二○○六年九月九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住宅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不包括自建农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居民对住宅内部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纸(布)、瓷砖、面砖、安装照明设施等简易装饰装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街道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社区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住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做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显著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同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应当载明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
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二、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其成员中至少一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
现役军人家庭申请的,其配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现役军人本人为驻湖部队(指驻防地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的,其本人和配偶转业时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含自主择业),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在本市范围内只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申请人。
须于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
已婚夫妻任意一方、离异或丧偶人员本人、未婚单身者本人、现役军人配偶、符合户籍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本人可作为申请人。
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2)配偶。
于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2003年12月31日前结婚的农业户口和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3)未婚子女。
经济适用房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3)一、编制的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执行要求 (3)四、编制依据 (3)4.1法律、法规 (3)4.2规范、规程 (4)4.3企业文件 (4)第二章工程概况 (5)一、工程简介 (5)二、建筑概况 (5)三、结构概况 (6)第三章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组织机构 (7)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7)1.1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7)1.2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目标 (7)1.3环境保护目标 (7)1.4治安目标 (7)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7)2.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7)2.2岗位职责 (8)三、分包单位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及管理规定 (11)第四章安全文施工管理细则 (14)一、安全技术措施 (14)1.1基坑防护 (14)1.2脚手架作业的防护 (14)1.3洞口、临边的防护 (14)1.4高处作业的防护 (15)1.5交叉作业安全防护 (15)1.6施工安全用电 (15)1.7冬、雨季施工的安全措施 (16)二、安全管理制度 (18)2.1管理制度 (18)2.2安全管理工作 (18)2.3安全生产责任制 (20)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7)3.1安全生产制度 (27)3.2文明施工制度 (28)3.3现场用电制度 (28)3.4消防保卫制度 (29)3.5环境保护制度 (29)3.6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30)四、安全操作规程 (30)4.1混凝土输送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0)4.2电焊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3)4.3气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4.4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6)第一章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为使XX经济适用房A标段C2#.C3#楼工程进场分包单位满足总包项目部有关生产、技术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要求,确保分包单位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从而更好的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特制定此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实施细则的各项管理要求适用于进入XX经济适用房A标段C2#.C3#楼工程施工现场内所有分包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嘉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嘉兴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嘉兴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嘉政办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有任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依法缴存公积金。
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批分步推进这项工作。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职工,要率先全面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要限期续建续缴;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其中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暂有困难的,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中推行,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嘉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十大提升行动”,以嘉兴的“稳”“进”“立”为全省大局多作贡献,努力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抓总责任,对标先进、拉高标杆,细化工作举措,把工作做成特色、做出亮点,确保重点任务高质完成、走在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树牢“一盘棋”意识,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实干争先的浓厚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四)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坚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市计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等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五条市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指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下同)申请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
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如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申请对象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
(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
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农村宅基地。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3.2004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4.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私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四、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
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
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及建房证明。
4.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
6.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对象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
印件。
如为省级以上劳模的可提供劳模证书。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
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住房审核。
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
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
(五)摇号选房。
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