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需要部分帮助或需要介助设施器具的老年人。

3.4

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5

养老机构The Elderly Institution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者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等。

3.6

居养型养老机构Homes for the Self-car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3.7

助养型养老机构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以介助为主,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老人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3.8

护理型养老机构Nursing Homes

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公共食堂、专门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和精神文化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人。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应具备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企事业、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

4.1.3 应具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1.4 应具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1.5 床位数应不少于10张。

4.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人员要求

4.2.1 养老机构应建立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的相关管理制度。

4.2.2 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2.3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从事餐饮工作。

4.2.4 应建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4.3.1 场地及硬件设施应符合JGJ 122的规定,并能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3.2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4 安全管理

4.4.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2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机构安全。

4.4.3 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发生因管理不善或护理不当而造成老年人伤、亡事件。

4.4.4 严防智残、智障和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走失。为智残、智障和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年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4.5 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年人,应经委托人或监护人同意设立约束保护措施,并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4.6 对入住后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4.5 制度建设

4.5.1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5.2 应具有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5.3 应制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并制定检查程序和要求。

4.5.4 应保留提供服务文件和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责任人签章完整。

4.5.5 应与入住老年人的亲属或所在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协议。

4.5.6 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功能状况、身体状况、心理状况、服务需求的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4.5.7 建立入住老年人档案。老年人档案应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照片及法定监护人等与老年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机构应对入院老人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4.5.8 应用文字或图表向老人及相关第三方说明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收费标准、须知。说明应精练、清晰、准确。

4.5.9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4.5.10 应建立服务投诉渠道,制定投诉处理程序。

5 服务内容

5.1 生活照料服务

5.1.1 生活自理老人照料服务

5.1.1.1 保持居室清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提供送开水服务。

5.1.1.2 定期翻晒被褥,更换床单被套等,保持床单位的清洁。

5.1.1.3 做好防蝇、防蚊、防鼠、防蟑螂、防臭虫等工作。

5.1.1.4 每日两次查房,督促做好个人卫生,如刷牙、洗脸、泡脚、洗澡、换衣服、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等。

5.1.1.5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5.1.1.6 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交娱乐活动。

5.1.2 介助老人照料服务

5.1.2.1 协助清洁居室,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每日应送开水至居室。

5.1.2.2 及时翻晒被褥、更换床单被套,保持床位的清洁。

5.1.2.3 做好防蝇、防蚊、防鼠、防蟑螂、防臭虫工作。

5.1.2.4 协助做好个人卫生,如刷牙、洗脸、泡脚、擦身洗澡、换衣服、理发、剃须、修剪指甲等。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5.1.2.5 搀扶老年人上厕所,指导行动不便的老人使用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5.1.2.6 必要时提供三餐送饭到房服务。

5.1.2.7 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3 介护老人照料服务

5.1.3.1 每日清洁居室,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每日应送开水至居室。

5.1.3.2 根据需要随时翻晒洗涤被褥,更换床单被套等,保持床位的清洁。

5.1.3.3 做好防蝇、防蚊、防鼠、防蟑螂、防臭虫等工作。

5.1.3.4 做好老年人皮肤清洁和口腔护理等个人卫生工作,每日协助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洗会阴部。

5.1.3.5 定期为老年人洗澡擦身,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其它季节每周1至2次。定期修剪指甲、理发、剃须、洗头。

5.1.3.6 做好压疮预防,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老年人,应保持床单的干燥,每隔2小时翻身一次,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压疮的发生。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发生压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提供防护措施。

5.1.3.7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5.1.3.8 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予以喂水、喂饭、喂药。

5.1.3.9 做好老年人大小便护理。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勤更换衣被,保持老年人清洁、无异味。

5.1.3.10 为老年人配备临时使用的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5.1.3.11 提供24小时护理,确保各项治疗护理措施的落实。

5.1.3.12 对患病老年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发生。

5.1.4 环境卫生服务

5.1.4.1 居室房间配备物摆放整齐、规格统一,并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

5.1.4.2 室内橱柜、桌、凳、床、地面、墙壁、门窗保持清洁,床单、被褥保持洁净、干燥、平整。

5.1.4.3 公共活动场所、厨房、餐厅、洗衣房、浴室、厕所内清洁卫生,保持地面干燥、无积水,所用设施、器具洁净。

5.1.4.4 室外卫生每周常规打扫不少于1次,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5.1.4.5 入住老年人生活垃圾的每日统一收集,并按要求处理。医疗垃圾应由专业机构处理。

5.1.4.6 院内禁止饲养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家禽、宠物,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或环境保护措施。

5.1.4.7 绿化服务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点,进行总体规划,做到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5.1.5 洗衣服务

5.1.5.1 洗衣服务应满足老年人清洁衣物的需求。

5.1.5.2 有开展洗衣服务的流程或程序、制度和人员职责。

5.1.5.3 有提供洗衣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洗衣机等)和场地。

5.1.5.4 洗衣场地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行。

5.1.5.5 衣物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单独洗涤,先消毒,后清洗。

5.1.5.6 提供洗衣服务时,老年人的衣物应标识清楚,做到准确无误,清洁、折叠后送还给老年人。

5.1.6 委托服务

5.1.

6.1 在合法范围内提供委托服务,满足老人书写文书或领取物品、交纳费用等其他需求。

5.1.

6.2 服务内容包括:接受老年人委托,代读、代写书信、代买用品,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等。

5.2 膳食服务

5.2.1 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年人生活、地域特点,按照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

5.2.2 有餐饮服务流程及标准、制度和人员职责。餐厅内有服务范围、内容、开饭时间、就餐须知及每周食谱,并做好食谱存档。

5.2.3 保持餐厅内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执行内部感染控制规范,餐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2.4 分餐人员要准时、准点为就餐老年人分餐。遇到行为不方便的老年人,要将饭菜打好后主动送到老年人餐桌前,并及时为需添加饭菜老年人添加所需。

5.2.5 每月定期召开老年人生活管理会议,征求老年人对膳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供优质膳食服务。

5.3 医护服务

5.3.1 协助医疗护理

5.3.1.1 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师、护士完成简单的医疗护理照顾服务。

5.3.1.2 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包括: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做好院内感染预防。

5.3.1.3 观察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包括:观察老人生命体征、常见老年疾病症状变化、一般心理反应并记录。

5.3.1.4 护理员根据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

5.3.1.5 需要就医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托养人或其亲属陪同就医。紧急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医院并协助送医,托养人或其亲属到场后即可转由第三方陪同。

5.3.2 康复指导

5.3.2.1 根据康复医生制订的康复计划,在康复师指导下开展肢体康复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训练。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开展各类体育锻炼或参与各类休闲娱乐活动;

5.3.2.2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包括:协助老年人采取适当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5.3.2.3 协助搬运,包括:协助老年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

5.3.2.4 协助、指导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协助老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5.3.3 保健咨询

5.3.3.1 应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健咨询需求。

5.3.3.2 咨询内容包括: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指导、老年病及慢性病防治、老年期营养卫生知识等。

5.3.4 临终关怀

5.3.4.1 临终关怀服务应尽量满足临终老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减少痛苦。

5.3.4.2 服务范围包括为临终的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减少老年人痛苦,为家属提供精神支持。

5.4 精神慰藉服务

5.4.1.1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服务应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

5.4.1.2 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活动和社会交往。

5.4.1.3 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老年人顺利适应入住新生活。

5.4.1.4 每日与老年人进行交流,及时掌握每个老年人的情绪变化,保持与家属沟通。

5.5 休闲娱乐服务

5.5.1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应满足老年人休闲娱乐需求。

5.5.2 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器械、体育活动、书法、绘画、唱歌、戏曲、趣味活动,参观游览。

5.5.3 服务项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5.5.4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服务须知,并有文字或图片说明。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1 养老服务质量评定采用星级制,养老服务质量划分为五个级别,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越高,服务设施设备越完善。

6.2 养老机构运营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星级,经相应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后,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

6.3 三年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发生因管理不善、护理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事件的机构,不得申请评定星级。

6.4 各星级划分的必备项目检查表见附录A。一星级养老机构需满足第4章、第5章的要求,二星级至五星级养老机构除需满足第4章、第5章要求之外,还需要分别符合附录A中各星级必备项目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打“√”确认达标后,再进入后续考核打分程序。

6.5 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见附录B。评价内容分为基本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要求、场地及硬件设备要求4大项内容。

6.6 养老服务机构在使用星级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顾客带来直接、间接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星级标志直至取消星级标志。星级标志取消满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表A.1给出了二至五星级养老机构必备检查表。

表A.1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表B.1给出了星级养老机构的考核指标。

表B.1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11

12

1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303- 2005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6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7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二 8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为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依据GB/T15496和GB/T19273 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与《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构成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李放、宋国建。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编制原则和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304-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2 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3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

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 (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卫生许可证;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附件: 1.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2.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附件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 通用基础标准标 准 化 导 则服务提供标准 术语与缩略语符 号 与 标 志 分 类 评 估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其 它 支撑保障标准 医 疗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健 康 管 理 安 宁 服 务 社 会 工 作 休 闲 娱 乐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保 障 其 它 生 活 照 料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商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化建筑、设施设备与用品环境、安全与卫生 师 资 培 训 与 考 评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家 庭 照 护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其 它 人 才 分 类 标 准 信 息 资 源 服 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与 运 维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建 筑 场 所 老 年 用 品 其 它 服 务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食 品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劳 动 保 护 应 急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其 它 服 务 风 险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卫 生 防 疫 信 息 安 全 其 它 2

附件2 养老服务领域已发布、制定中及待制定标准目录 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养老服务发展趋势和需求,将已发布、制定中和待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合成养老服务体系目录。 分布领域序号标准名称标准号(计划号) 标准 级别 标准 性质 标准 类别 标准 状态 通用基础标准1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行标推荐管理已发布2养老机构分类与编码20120699-T-314国标推荐管理制定中3养老服务图形符号标识MZ2016-T-041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4养老机构照护等级划分MZ2016-T-04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5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2017-T-012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6养老服务基本术语MZ2017-T-013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7养老机构服务风险评估通则MZ2017-T-016行标推荐管理制定中 3

养老院工作总结

养老院工作总结 今年的工作,具体汇报如下: 一、建制度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 在加大软硬件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实现人性化管理。一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以制管院。在广泛征求供养对象基础上,制定了院长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院务公开制、食堂管理制、财务、卫生、医疗、文化娱乐等一系列制度,而且定期组织院民学习讨论,促使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并做到上墙公示,接受院民监督。二是强化院务管理委员会作用。为确保院内规范有序运作,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选举7人组建了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敬老院日常事务管理及重大事项决定,同时负有监督院长及管理人员工作职能。并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加强服务人员素质教育。坚持把提高服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服务能力放在首位。平时组织学习业务知识,解决实际困难。针对院内老人热点、难点问题,经常展开讨论,商量对策,在学习探讨中提高服务能力。为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质量,增强责任感与自觉性,对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并同个人利益挂钩。 二、加强管理,不断改善五保老人入住环境,努力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加强对敬老院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严格值班制度、出勤制度、奖惩制度、分工负责制度、包干制度等,做到人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五保老人也按住宿区选举舍长,加强对各住宿区环境、安全检查和对老人外出的管理。 其次,定期对五保老人的衣服、床上用品、日用品进行更换,保持老人始终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状态。保证日常文娱活动不断,定期组织开展较大的文体活动,使五保老人心情好,并有正常的情感交流。 第三,组织开展生产活动,既提高院内生产自给水平,又使有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有事做,满足他们劳动和创收的需要。 三、强帮扶致力形成尊老敬老氛围 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敬老院工作良好局面,促进敬老院健康发展,我们积极争取,努力实现敬老院与社会的互动。在镇民政办、妇联、团委等部门的协助下,充分利用镇广播台、有线电视和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尊老爱幼美德,营造共助氛围,收到了显著效果。几年来,每逢节日县民政局、镇政府、学校、商联、残联、地税、社区等单位门都送来关爱之心,而且一些社会各界人士也纷纷前来慰问老人;平时中小学校经常组织学生到敬老院为老人打扫卫生、种植花木;医院医护人员经常为老人体检、宣传健康知识,开展咨询服务;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

(完整版)养老院各人职能职责

养老院人员设置 1、院长职责 2、副院长职责 3、办公室主任职责 4、会计职责 5 、出纳职责 6、护理部长职责 7、护理员岗位职责 8、食堂管理员职责 9、食堂采购员职责 10、仓库保管员职责 11、食堂保管员职责 12、炊事员职责 13、驾驶员职责 14、门卫职责 养老院各人职能职责 院长职责 1、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与政策,负责全院的全面工作。 2、在市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管理和本院的工作计划,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本院的工作。 3、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和使用工作,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研究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5、检查、落实全院的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消防、计划生育工作。 6、关心员工福利,了解掌握全院人员的思想、工作及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不以权谋私、办事公道,执行制度纪律严明。 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护理部、精神文明、综治、消防等工作。 2、协助院长搞好全院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3、协助院长抓好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安排指导业务学习,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4、做好收养人员的出入院及生活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职责 1、主持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院委会的决议和各项工作计划。

2、当好领导参谋,主持起草各类文件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汇总全院情况。 3、负责全院的各项工作的安排和实施。 4、负责把握对外新闻报道宣传工作,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搞好上传下达。 5、负责全院党政办公室会议的记录、纪要;落实安排重大活动。 6、负责管理水、电、暖和绿化工作。 7、负责职工与院民的后勤生活。 会计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工作。 2、及时准确地记载总帐、明细帐、台帐等帐薄,做到帐物相等、帐上相符并做好各种财务报表。 3、制定全院财务预算,使有限资金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 4、按时提供月、季、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5、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领导签字,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付凭证,杜绝登帐,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6、管好会计档案。 7、及时收回外面的拖欠资金。 出纳职责 1、在会计的指导下工作,做好银行存款及库存现金的收付,并及时记帐,及时反映现金收支情况,做到日清月结。 2、每日将全院收款入库,并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存放现金。 3、现金支付必须执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不经批准不得报销。 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外借帐户,按时到银行对帐,保管好各种票据和各种帐册凭证。 5、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印鉴和收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护理部长职责 (查房、开晨会、院民帮教工作)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老人生活、护理及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发放,登记老年人的生活用品和请销假制度。 3、熟悉护理部各项工作,能够按照院领导的要求,作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细致周到的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负责组织老人的各类学习和各种文体活动。 5、按照岗位责任制,指挥、检查、督促各区卫生及护理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6、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自身素质,并负责组织护理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和护理技术培训。

养老机构的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的岗位职责 1院长岗位职责 (1)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在院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养老机构的全面工作。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全院各部门工作的执行,采取措施,保证全院工作的开展。 (3)根据人事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全院员工的聘用、任免、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4)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 (5)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6)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使用情况,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查预决算,对于重大财务开支,主持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会议。 (7)关心员工生活及福利待遇。 (8)及时研究处理老人、家属以及员工对本院工作的意见。 2副院长(业务)岗位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全院的业务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全院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及检查老人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社工服务等业务工作,定期分析各类业务指标,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4)负责组织全院各类业务人员和护理员的业务技术学习。 (5)负责全院的业务统计、老人健康档案工作。 (6)负责全院老人的预防保健和卫生宣教工作。 (7)负责食品卫生检查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3副院长(后勤)岗位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全院的后勤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全院各项后勤工作制度,并定期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督促后勤部门保证全院所需物资供应工作。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1日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辖区内长护险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定点原则)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延伸;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参保人员护理需求、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六条(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一)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护理站等)和二级医疗机构。 (二)养老机构,指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 (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指已取得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还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可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加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压力与挑战。我国目前失能与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 19%。越来越多的失能老年人需要依靠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护理服务维持老年生活,有效应对这一需求成为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的当务之急。一方面,在社会化养老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各类社会力量涌入养老服务行业,使得近年来我国养老机构的规模与数量骤增,管理部门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快,社会化养老发展时间较短,导致养老从业人员,特别就是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队伍资历不高、数量不足等现实,成为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因此,分析养老机构的服务与管理重点,构建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与平台,发掘不足之处,才能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改善养老服务质量,确保有限养老资源的高效与规范利用。 中国建立养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步骤与关键要点:养老机构不管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人员与设施的多少,有一点相同的,也就是最基本的:即千方百计利用好资源,为养老对象服务,使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如何达到这一基本要求,一个养老机构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途径,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正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积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的经验与做法,经过10多年的修改、总结所提出来的适应各类组织(机构),旨在增强顾客满意的质量管理基本要

求。到2005年末已有近百个国家、地区,5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根据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做法与经验,养老机构推行ISO9001:2000的实施,一般可分为8个步骤。1、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ISO9001:2000 0、1总则)。它不就是一项临时的工作,不就是权宜之计,而就是关系到养老机构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决策”。 机构就是否使养老对象满意?怎样才能使养老对象满意?如何持续改进使养老对象更满意?ISO9000:2000提出的“过程方法”、“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与“持续改进”正确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机构)该怎么做大的问题。所以机构的领导层,尤其就是“一把手”要十分重视“贯标工作”,并且要在领导层与员工中统一认识。贯标的重要意义在于: (1)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增强顾客(养老对象及其家属)满意;(2)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3)提高机构声誉,增强市场竞争力;(4)提高机构过程控制与持续改进的能力。 关键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就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推行 ISO9001:2000就是养老机构的自我管理需求。 2、指定“管代”,机构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贯标工作,就应该由最高管理者(院长)指定一位管理者为“管理者代表”,规模小

养老机构各岗位职责内容

养老机构-各岗位职责内容 院长室-院长 1.在上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全面领导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管理手册。 3.督促检查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执行情况,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加强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 4.定期参加护理工作,检查护理服务质量,了解老人需求,及时向老人家属反馈老人信息,听取意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向老人及家属详细介绍本机构的各项制度、服务,与老人家属签订协议,执行告知义务。 6.协调各方矛盾和关系,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并做好工作日志。 7.组织每周院务会、每月例会、每季度座谈会,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8.定期组织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业务培训。 9. 贯彻劳动制度,关心员工福利;贯彻人事等制度,选拔人才。 10.财务管理,做好机构收支统计、分析工作,为老人服务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合理的经济效益。 11.接待社会各界来访、参观、咨询与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机构保持联络。 院长室-业务副院长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业务工作管理。 2.负责全院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负责全院业务工作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4.负责全院业务科室、业务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全院入住老人意外事故防范、调查、分析、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 风险管理经理(专兼职) 1.识别和处理各领域的风险。 2.培训和授权员工能迅速识别和控制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3.事故发生时的担当部门。 4.风险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各项支持。 5.处理老人诉讼并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6.成为风险管理经理的前提是由现场长期工作经验,判断能力和协调能力高的工作人员担当。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阅览室是供社区(村)老人学习和查找相关资料的重要 场所,其管理单位是本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阅览室实行统一管理,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 人员负责开门、关门,打扫卫生,整理图书、报刊、资料等有关工作。 三、阅览室开放时间: 四、凡进入本室活动的人员必须做到: 1、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杜绝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 乱扔纸屑和杂物等不文明现象。 2、爱护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不得涂改、撕毁、偷窃。 3、爱护室内公物,不准随意搬动室内设备,对损坏公物 的要照价赔偿。 4、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可以自行在书架上寻找所 需图书、报刊、资料,但阅览后必须放回原处。 5、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者,阅览室管理人员有权暂停其阅 览资格并予以批评教育。

阅览室管理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阅览室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消防部位,工作人员 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二、区域内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检 查,严格保管,熟练操作。 三、阅览室禁止存放一切闲杂物品。 四、明显部位设置“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使用有无异常情况,如有异常及时报 告,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阅览室禁止使用电炉或电热器具。 五、下班应将照明关闭,切断电源、水源方可下班;禁止电 气设备无人监控的情况下工作。 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室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 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活动室为社区(村)老人提供活动的场所。 三、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 四、凡来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1、不超过规定时间,。

养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养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凡在我院工作的职员,一律要求穿戴整洁、行为端庄。 2、言行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禁止粗语脏话。 3、工作态度要热情、体贴、积极肯干、吃苦耐劳。 4、同情善待老人,奉献爱心,日常生活中能处处尊敬老人,对老人要轻言细语,如有辱骂、激怒老人者一律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服从和遵守我院一切工作制度,并要服从负责人的安排。 6、工作人员不得乱带外人在我院逗留和住宿。 7、爱护院里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8、值班的护理员,如有因失职而造成老人发生意外者,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9、工作时间要准时上班,如临时有事不能上班者,要打电话通知,便于安排人员代班。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养老院护理员岗位职责 1、面带笑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护理举止得体。 2、穿戴护理工作服上班,对老人的护理均按护理流程进行,操作要规范到位。 3、保持工作认真的态度,不怕脏,不怕累,不怕麻烦。 4、照顾老人要周到,对每一个老人的护理要充满爱心。 5、工作期间不准离岗,老人呼叫要及时回应,不得辱骂老人,不得顶撞家属,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6、保持老人身体、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内清洁整齐。 7、不准收老人及家属红包及物品,违者必究。 8、对来访客人及老人家属要热情接待,反应情况要客观实际。 9、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制,定时巡视。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11、不拿院里的公共财物回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2、不允许与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团结和争吵。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4.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4.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4.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4.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4.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5安全风险评估 5.1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B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 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喳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5.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5.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二方。 5.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 6服务防护 6.1防喳食 6.1.1应为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 示例:流质、软食。 6.1.2有喳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6.2防食品药品误食 6.2.1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6.2.2发现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带入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食品,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 方沟通后处理。6.2.3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二方签订服药管 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6.2.4发生误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 6.3防压疮 6.3.1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千燥、颜色有尤改变、有尤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千燥平整。 6.3.2预防压疮措施应包括:变换体位、清沽皮肤、器具保护、整理床铺并清除碎屑。6.3.3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6.4防烫伤 6.4.1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 6.4.2洗漱、沐浴前应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 6.4.3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 6.4.4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示例:开水炉、高温消毒餐具、加热后的器皿。 6.4.5使用取暖物时,应观察老年人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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