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集下载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③诉讼时效:指权利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④债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⑤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⑥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⑦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⑧孳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⑨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洗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⑩提存: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移交有关部门。

①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前预先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③产品召回: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机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④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873经济法概论

27873经济法概论

27873经济法概论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具体包括:(1)宪法(2)经济法律(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3)经济法规(法:国务院制定的)(4)地方性法规(5)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6)我国所参加或所细结的有关经济法国际条约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8合伙企业的概念:我国《合伙企业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

10.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1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自然人:自然是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日一律平等。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但其本省并不构成要约。

16.要约的撒回:是指在要约发证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不想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面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7.要约的撒消: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完整版

《经济法概论》思考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9: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20、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
30、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1、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32、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6、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7、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8、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36、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37、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8、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2、经营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易收支、劳务收支 、单方面转移等。
43、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老师根据讨论表现给分,满分25分,请合理安排位置,谢谢!案情介绍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请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请描述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题要点: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题要点: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

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

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