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的八大“霸王条款”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是什么相信⼤多数买房的⼈在⾯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
在购房合同中有⼤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这些条款⼜恰恰正是房地产⾏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店铺⼩编列举了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看完再签合同吧。
霸王条款之⼀: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字、图⽚、模型、⼝头描述等⽅式所作的⼴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甲⼄双⽅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分明确的说法。
但从⼴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便。
霸王条款之⼆:屋顶外墙⼴告管不着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外墙使⽤权不属买受⼈。
屋顶和外墙⾯⼴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利⽤上述物业和设备进⾏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管企业同意。
因此,开发商是⽆权规定买受⼈不享有楼宇屋⾯、外墙使⽤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如⼀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区的道路或场地⽤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出卖⼈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权⼲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购房合同开发商霸王条款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购买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使用面积)3.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房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购房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购房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支付房款:(1)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个月内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3)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个月内支付第三期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4)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个月内支付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交付及产权过户1. 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入住。
绿城购房合同霸王

一、合同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绿城(以下简称“甲方”)位于______项目的房屋买卖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位于______项目的房屋,房屋坐落为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
2. 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能够依法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三、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1. 本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整。
3.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前__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整。
4.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后______年内,按月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整。
四、房屋交付及验收1.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验收期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日内,对乙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2.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3. 甲方在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应在______日内进行修复,否则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购房签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 面积误差条款:有些合同规定,如果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购房者无权退房或要求赔偿,只能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这剥夺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交付期限条款:部分合同将不可抗力等非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情况排除在外,使购房者在开发商违约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
3. 付款方式条款:有的合同强制购房者接受特定的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或商贷,不接受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更优惠的付款方式。
4. 解除合同条款:某些合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购房者已付的款项,而购房者却无法享有同等权利。
5. 产权证办理条款:一些合同规定,如果因购房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忽视了开发商在协助办理产权证方面的责任。
6. 违约责任条款:有的合同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规定过于苛刻,如逾期付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则避重就轻。
7. 配套设施条款:部分合同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承诺模糊不清,或承诺后不履行,导致购房者入住后发现配套设施缺失。
8. 物业管理条款:有的合同强制购房者接受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服务标准,剥夺了购房者选择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9. 质量保证条款:部分合同对房屋质量的保证期过短,或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合理,使购房者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难以维权。
10. 争议解决条款:有的合同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诉讼,但指定地点可能对购房者不利,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难度。
购房合同里面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在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明确约定,对虚假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购房者因开发商的宣传误导而购房,开发商也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条款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比例不公平部分购房合同中,违约金和定金的比例不公平。
例如,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购房者违约时,开发商只需支付较低比例的违约金。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三、格式条款强制转嫁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的格式条款,往往能够为自身转嫁责任。
例如,约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承担了更多风险。
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这包括屋顶、外墙、公共区域等。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对这些共有部分的权益。
五、地下车库任意买卖部分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可以任意买卖地下车库,不必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这种条款使得购房者难以享受到地下车库的便利。
六、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设定得过大。
例如,因政策调整、资金周转等原因导致延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条款让购房者承担了更多风险。
七、物业管理公司指定权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会约定,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这导致购房者无法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影响了居住体验。
八、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购房合同中,部分开发商约定,广告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即使广告中承诺了某些条件,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履行。
针对以上霸王条款,购房者应提高警惕,合理维权。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同时,购房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霸王条款

一、关于房屋交付1.出卖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迟,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收到房屋后,应在七日内自行对房屋进行验收。
如买受人未在七日内进行验收,视为买受人已接受房屋。
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买受人应在验收期限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收到房屋后,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关于房屋质量1.出卖人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房屋在交付时,如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拒绝维修或维修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3.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
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物业服务1.出卖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管理,买受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2.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清洁等工作,买受人应予以配合。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每延迟一日,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每延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及利息的违约金。
购房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购买预售房。
然而,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一些开发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一些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购房预售合同霸王条款:一、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词,对项目的配套设施、绿化率、户型等做出虚假承诺。
然而,在购房预售合同中,却将广告宣传内容视为仅供参考,甚至将广告宣传内容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
这导致购房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承诺的权益。
二、面积误差不予退房在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开发商规定,即使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误差,购房者也无权要求退房或赔偿。
这种条款明显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部分购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规定得较为苛刻,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却轻描淡写。
例如,购房者若未按时交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开发商延期交房,只需支付少量的赔偿金。
这种不对等的违约责任,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四、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在一些购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将屋顶、外墙面、会所、休闲娱乐设施等共有部分归自己所有。
这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将这些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五、购房者承担所有税费部分购房预售合同规定,购房者需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
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购房者在购买预售房时,只需承担契税等少量税费,其他税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六、合同条款不明确一些购房预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模糊,给购房者留下诸多疑问。
例如,关于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配套设施等条款,均未作明确约定。
这导致购房者在实际购房过程中,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建议:1. 仔细阅读购房预售合同,对合同条款提出疑问时,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公正。
青岛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案例

青岛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案例在青岛啊,有这么一位倒霉的购房者,咱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辛苦了大半辈子,就想着在青岛买套房子安享晚年。
老张看中了一个新建小区的房子,那售楼处的宣传册做得可漂亮了,周边配套设施写得是应有尽有,什么大型商场就在旁边啦,学校就在家门口啦,还有那绿化简直像个大花园似的。
老张心动得不行,就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
这合同一签,老张可就慢慢掉进“坑”里了。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霸王条款,说是如果房子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只要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就得按照实际面积付款。
老张当时也没太在意,觉得这能差多少啊。
结果房子一交付,发现面积比合同上多了2.5%,这开发商就要求老张按照多出来的面积补钱。
老张就纳闷了,这多出来的面积也没经过自己同意啊,可是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老张感觉就像吃了个哑巴亏。
还有呢,合同里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条款也特别坑。
里面说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必须先接受开发商的维修方案,如果购房者不同意,那就算是购房者自己放弃维修权益。
老张收房的时候发现墙上有好几处裂缝,就要求开发商重新做墙面加固。
可开发商给的维修方案就是简单地抹点灰,老张不同意,结果开发商就拿合同说事,说老张放弃了维修权益,这可把老张气得不轻。
另外啊,在交房时间这块儿也有霸王条款。
合同里写着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房延迟,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看起来好像很合理是吧?可是这个开发商啊,把一些自己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施工延误,也都归到不可抗力里面去了。
比如说他们和建筑材料供应商闹矛盾,材料供应不上来导致工程延误,结果开发商就说这是不可抗力,老张盼星星盼月亮等着交房,却只能干瞪眼,一点办法都没有。
老张的这个案例在青岛可不是个例。
还有一位年轻的购房者小李,他在青岛买婚房的时候也遇到了霸王条款。
小李买的是期房,合同里规定购房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查看房子的建造过程。
小李就觉得很不合理啊,自己花了那么多钱买房子,怎么就不能看看房子盖得咋样呢?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厨师做菜你都不能看一眼,万一厨师在里面瞎搞呢?可是开发商就很强硬,说这是合同规定的,不遵守就别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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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篇一:购房合同霸王条款怎么办】篇一: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购房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10月27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中九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上述点评意见公布后,许多消费者非常关心中消协作出的点评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可否依据中消协的点评意见主张权利。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利用其信息、专业知识和交易中优势地位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格式合同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该内容无效。
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即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因“霸王条款”而免除了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和格式条款的接受方不因签订了“霸王条款”而丧失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就“霸王条款”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组织,并无司法裁量权,所以也无权认定“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应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认定。
但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反映了消费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其点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的重要参考。
附:中消协对商品买卖合同中九种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某房产《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单方扩大解约权天津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协议书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点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某房产商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房屋采用空心砖建造,而这种空心砖容易产生裂缝。
房屋交付使用时,梁、板、墙体等如出现裂缝,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诉讼和索赔。
”点评:该格式条款把应由建筑商对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以模糊的语言概括地免除开发商的建筑质量责任,同时非法剥夺消费者的诉讼权、索赔权,为无效条款。
四、模糊标的好圈钱厦门一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而其《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
点评: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有关售出房屋真实、全面、具体的情况,包括房屋的装修标准。
该开发商不仅未尽告知义务,而且还在上述补充条款中以不确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合同标的,实质是想套取消费者的装修款。
五、面积误差设陷阱厦门某开发商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房人不退房。
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六、违约责任不对等吉林省某《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规定:“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七、一房二卖搞欺诈天津某开发商在《购房协议书》中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八、虚假宣传不负责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九、购房签约先交钱广州某开发商制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
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篇二: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
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条款之二:屋顶外墙广告管不着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买受人。
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
因此,开发商是无权规定买受人不享有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同时,又规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之六: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违约金。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某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方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
但在对开发商不协助对方办理的违约责任选择上,全部选择空白。
如此霸王式条款的设定,意味着开发商既不用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又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之八:用格式条款对抗非格式条款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
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篇三:教你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教你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合同条款没商量。
”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
那么,如何识别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沙盘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点评:工商部门表示,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