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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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物权法》的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利。

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护,为个人财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拥有和运用自己的财产。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

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公民和法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遵守法律法规等。

这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规定,使财产权利的行使更加合理和有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护。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货物、交通工具等。

《物权法》对这些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公民和法人对这些财产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财产的流通和利用。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他人侵犯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同时,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规定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义务,保护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保护作用,也更加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

希望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能够遵守《物权法》的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物权法”:呵护民生的法宝】 物权法

【“物权法”:呵护民生的法宝】 物权法

【“物权法”:呵护民生的法宝】物权法《物权法》:精雕细琢的立法经典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呵护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律,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称得上是当代中国立法精雕细琢的典范。

草案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它进行了七次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提前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是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的。

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修改,历经七次审议,文本日臻完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八次审议,并且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以征求意见,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物权法》: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法律温床中国有句精辟至极的古语:有恒产者才有恒心,诚哉斯言。

假若说“恒产”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止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原料”。

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

需要指出的是,这句古语的关键词是“恒产”,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释其实就是物权。

追求财富、占有财富、享受财富是人的天性,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拥有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

文明发轫于物权,滥觞于对物权的尊重和保障。

《物权法》的制定之所以如此审慎,还因为它所保护的物权本身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物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物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名著《英国法释义》中精辟地指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物权法》与公民生活的联系

《物权法》与公民生活的联系

《物权法》与公民生活的联系《物权法》是一部民法,是具体规范财产权中关于有形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

物权法与公民的生活在九个方面联系最为紧密:1.明确公民拥有物权。

这是物权法对原来只重视保护国有和集体财产制度的突破,允许并承认私人拥有物权(资产)。

目的和作用就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定纷止争;使物尽其用,促进有恒产者有恒心,使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使改革开放以来拥有财产的公民“定心”。

2.平等保护。

一是确认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合法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承认和肯定;二是确立了私有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平等保护的制度;三是用法律制度手段保护公民“物权”。

3.公民获得了进行市场竞争的平等地位。

《物权法》给予所有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

4.增加了政府责任。

在行政行为上,如征地拆迁、城市开发、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建设等,要尊重物权,执行物权法,如征地拆迁,要求有正当目的-先谈协议-充分足额补偿-补偿到位-司法程序结束-改变所有权。

在行政立法上,不得违法处分、限制公民物权和物权利益(当期和远期)。

在行政执法上,如罚款、暂扣物品、吊销证照、没收财产等,遵守《物权法》划定的界限,保护公民物权。

在履行国家所有权责任上,如果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所有权的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如低价、负值处理国有资产等。

5.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所谓统一登记,就是改革行政登记体制,一个窗口,一宗申报材料,一宗交费;不得增加收取检测评估费,不得设置年检进行重复登记;登记发生错误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6.住宅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期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为30、30-50、30-70年,《物权法》明确,期限届满按照规定继续承包;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物权法》规定,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就是不论住宅用地期限规定为多少年,50年、70年等,都自动续期。

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刘凯湘)

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刘凯湘)

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3-23物权法起草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立法活动,而且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正在向全社会各届征求意见。

很多人反映对物权法很生疏,不像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等民事法律容易懂,很多名词术语如用益物权、地役权、权利质权、让与担保、孳息、公示公信等,很晦涩,不知道什么意思。

应当承认,物权法是民商法中理论和学术色彩很浓的一个部分,而且在有物权法规范和理论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名词术语是几乎不能用别的词语来代替的,尽管可以用别的、通俗的话语来解释,但立法时只能使用这些名词术语,否则就不是在制定一部物权法,而是在写一本物权法的普及读物了(事实上,即使是写一本物权法的普及读物,也无法避免使用这些名词术语)。

这样一来,是不是物权法就只是一部学者的法律,而普通民众就无法理解了呢?物权法是不是离老百姓很遥远的东西呢?当然不是。

任何法律,都是两个层面的:一个是学术或学者层面的,一个是生活或民众层面的。

作为前者,它是法律文明不断进步的途径,通过学术的整理和表述、学者的阐释和研究,使得立法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作为后者,它是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是立法的目的之所在,因为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利益衡器,而行为与利益都是存在于生活和民众中的。

本文试图从民众、从老百姓生活话语和生活理解的角度,选取物权法草案包含的若干主要制度进行说解,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将法律语言还原为生活语言,以使我们更多的民众对物权法有更多的了解和理解,对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主要制度、目前的主要争议焦点等有更多的知悉,进而将来待物权法颁布后能够更好地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这里所谓的“生活话语”是相对于学术语言而言的,有些可能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有些却仍然含有一定的学术或理论色彩,只是尽量使其通俗化一些。

物归其主:物权法的直接目的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物,企业的生产离不开物,国家的存在也离不开物。

《物权法》与保障民生

《物权法》与保障民生

《物权法》与保障民生一、《物权法》是一部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近几年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一系列关注和保障民生的立法相继出台。

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我国新时期立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物权法》的颁布。

我国《物权法》历经13年起草,8次审议,该法的正式颁行可以说来之不易。

《物权法》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维护经济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民事基本法,也是关注民生、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

对于什么叫民生,不同的学科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民生就是广大百姓的权利问题,特别是百姓的财产权问题。

财产权关系到百姓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本衣食住行,关系到我们通过自己辛勤劳动所创造的成果能否得到确认和保障,关系到我们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如果百姓基本的财产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根本谈不上对民生的关注。

比如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出现野蛮拆迁,导致一些被拆迁人无房可住,甚至流离失所。

保障民生,要从保障百姓的基本财产权利出发。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物权及物权法。

许多人误以为物权即财产权和所有权。

其实不然,财产权、物权和所有权在概念关系上是种属关系。

财产权包括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物权主要是指有形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同知识产权、有价证券一样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种物权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一步区分,例如,用益物权包括又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

《物权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过程中,不仅注重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各类物权的保护,而且特别注重对百姓财产权的保护。

党的十七大文件提出要创造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我个人理解“创造条件”这四个字首先是指通过制度的安排来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性收入得到增加,其中就包括通过《物权法》这样的法律来保障百姓的权利。

物权法与百姓生活

物权法与百姓生活
产 的 占有 和使用是 否会 得到 法律 的认 可 ,财产 的最 终命 运将会 如何 。这种 生活 中的不确 定状 态不能 不 说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人 们 投 资 和 置 业 的选 择 。 《 权 法》 出台 , 物 的 使一 些关 乎 民生 的重要 问题 有 了
“ 必须 毫不动摇 地巩 固和发展 公有 制经济 ” “ , 非公有 制经济发 展”并 , 提出 “ 完善保 护私人 财产 的法律制度 ” 。随之 ,04 20
《 物权法》 第四条规定 ,国家、 “ 集体、 私人的物权
3 2
年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 “ 公民的合法 的私有财产不
使得保护私人财产的宪法规定得以具体落实。有恒 “ 产者有恒心” ,自己的财产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百
姓 难 以安 居乐业 , 社会 文 明也 无从谈起 。 改革 开放几 十年来 , 随着经 济 的不 断发展 , 百姓 的生活水 平有 了 很 大 的提高 , 人们 的私 有财产 也不 断丰 富 。私 有财 产 在法律 上被 赋予什 么样 的地位 ,直 接关 系到广大 人 民群众 的切 身利 益 。党 的十 六 大报 告 明确 指 出 :
仅鲜 明地体现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 更与百姓的 生 活息息相 关 。

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 系, 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 , 享有相同权利 ,
遵 守相 同规 则 , 承担相 同责任 。 口 对各种 市场 主 ” 果

《 物权法》 明确了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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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百姓生活
李甫 胡冰 冰 祥
提 要 : 本文通过对《 物权法》 内容的介绍和分析, 讨论 了《 物权法》 对于百姓生活的 影响: 一)物权法》 ( 《 明确 了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使私人财产 与国家财产得到 了平等 的保 护 , 决 了物权 的 归属 、 权 的 内容 和物权保 护 等基本 问题 , 解 物 有利 于促进 社会 财 富的增加 ;二)物权法》 ( 《 对住宅用地年限届满的处理 、 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 土地 承 包期 届满 以及登 记错 误 的处理 等 百姓 关 心 的重要 问题作 出了明确 的规定 , 而更好地 从 化解 了矛盾, 推进 了和谐社会 的进程; 三)物权法》 ( 《 规范了征收和补偿行为, 确立了预告 登 记和 不 动产善 意取 得制度 , 大 了可担保 财产 范 围, 扩 通过 合理 的制度 设计 , 有效地 保 更

物权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物权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一、物权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民宅商用,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还要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看到新出台的《物权法》,关先生长出了一口气,对关先生来说,终于有“法”为他撑腰了。

他打算近日就去找楼下的吕先生协商,坚决维护自己的“睡觉权益”。

关先生与吕先生属于上下楼邻居,2006年,吕先生有了做买卖的打算。

在未与关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吕先生将自己的民用住宅改为海鲜酒楼。

自从酒楼营业开始,关先生就很少能睡得安稳。

吃饭喝酒的嘈杂声时常把关先生从睡梦中吵醒。

久而久之,关先生受不了了,他找到了吕先生,希望与吕先生能异地营业。

但吕先生态度很强硬,“我自己的居室,想干啥就干啥!”对此,郑先生毫无办法,他也在琢磨,吕先生用自家住宅开酒楼,自己到底能不能干涉?2007年,吕先生终于找到了答案。

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这样的法规出现,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水清表示赞同,他表示,《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度,承认管理规约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获得更有力的维护。

同时,业主也不得滥用权利,不能任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否则可能会违背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利用的规划设计,并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本条一方面尊重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规定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他认为,《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把“相邻业主”改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进步,不仅概念明确,操作性也更强。

从现实角度出发,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开办公司等行为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等,还有可能影响到小区的安全和管理,从而给许多居民带来诸多生活不便。

物权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物权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物权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txt心脏是一座有两间卧室的房子,一间住着痛苦,一间住着快乐。

人不能笑得太响,否则会吵醒隔壁的痛苦。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规定的很多内容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

一、采光权利该如何行使案例:小王家住在城中的一处老宅子里,和老李是街坊儿。

老李家已经搬走,他把临街的房屋租给一家烤翅店。

该店老板花重金对老李家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加高了一些。

该店开业后生意很好,但小王很苦恼,因为他家卧室恰好被加高的烤翅店挡住,终日不见阳光。

小王数次和店老板以及老李理论,二人均认为小李纯属无理取闹,不予理睬。

小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涉及到相邻关系的问题,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基于相邻关系制度本身,相邻关系主体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日照、采光、通风等障碍已经超过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得到支持。

这其中有一个“忍受限度”判断的问题,这种标准一般是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

如果违反了该标准,实际上为受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妨碍,超过了容忍义务的限度,则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中,小王要求其采光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案例:潘大叔家在农村,由于常年承包煤矿,家境殷实。

潘大叔的儿子小潘在北京工作已有几年,准备今年结婚。

潘大叔想给儿子一个惊喜,就在市里花大价钱一次性付清为小潘买了一套复式住宅。

由于怕房屋买卖中有问题,潘大叔还专门请了律师进行了咨询。

当他得知他买的这套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时,不禁有些担心,他买的房子价格很高,质量应该是没问题,但建房子的地只能用70年,那70年后怎么办?是不是就要被赶出去或者房子被拆掉,或者交很贵的土地使用金?潘大叔的担心的确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安居才能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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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四:《物权法》与城市居民生活面面观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7-03-25 13:47 阅读(1001) 评论(2)分类:法治时评一、购买房屋可办理预告登记,以防“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期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比较快,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此外,即便现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房产证也有一段时间,再此期间,房价上涨比较快的话,也会导致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

为了保护房屋购买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到可以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三个月之后,预告登记将失效。

二、购买房屋要办理房屋登记,以确认自己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不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首付款并对新房进行了装修,而且也顺利入住新居,但是中间却来了新房主拿着房产证要求形式产权。

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先买房的一方未与出卖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结果导致出卖方将房屋又卖给了其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打起来官司,房屋将属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

对此,《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不动产的流转(包括买卖、赠与等)与动产的流转不同。

动产流转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流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

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出卖方又把这套房卖给别人,并且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别人名下。

这时,尽管你与出卖方的这份合同是有效的,但房屋的产权并没有转移到你手里,你只能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房产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后自动续期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城市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业主获得只是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因此,对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来说,所担心的就是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后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仅是广大城市居民所关心的,也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最终,《物权法》对此做出回应。

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城市居民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并没有对“自动续期”做出解释,即是免费的自动续延还是收费的自动续延?收费的话,其支付标准和办法又是怎样的?《物权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需要将来司法解释或者国家政策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通风权、采光权受到法律保护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乱盖,放置大的广告牌等,影响相邻建筑采光和通风。

由此“采光权”和“通风权”逐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可以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理直气壮索讨要“采光权”、“通风权”。

五、相邻各方应相互提供便利近年来,邻里之间因装修房屋、滴水等引发的纠纷很多。

如何处理邻里间纠纷,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也是《物权法》所应回应和关注的。

首先,《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其次,对于具体的相邻关系内容,《物权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利益,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此,今后,邻居杂物占楼道、制造噪音等,受害方均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要分清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往往承诺对底层的购买者赠送花园、绿地,对顶层的购买者赠送露台,很多购买者感觉很好,因此就决定购买。

《物权法》的出台,宣告开发商的这些承诺是侵犯别人权益的,是无效的。

《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开发商所承诺的露台、花园、绿地均是全体业主的一个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决定将其赠送给某一个业主所有,因此,今后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分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要听信开发商的单方承诺。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由业主共同决定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其中,业主对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不满意现象比较普遍。

对此,《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此外,《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78条还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九、建筑区划内和占用共用场所的车位、车库归属两不同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于车库车位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另一种是占用共用场所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对于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意味着,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通常是业主在买房过程中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但前提是首先需要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以在未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

对于占用共用场所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意味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它场所的车位、车库,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车库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十、拆迁应给符合法定条件,并应给予足额补偿近年来,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如同农村征地一样,已成为各级政府十分头痛的问题。

对此,《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因此,今后拆迁,首先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权限和程序。

这两点已在农村征地部分作过详细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

此外,《物权法》第42条还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后,《物权法》第43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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