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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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
儿)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
手续办理
报销比例92% 85% 75% 50%
按
市
内
同
级
别
医
院
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
区劳动保障所
(站)参保缴费
起付标准100元
200
元
500
元
1000
元
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
12月31日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上一年度
成都市城
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
的6倍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
额=(一
次性住院
医疗费总
额-全自
费-个人
自付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
致
普通门诊
在门诊统
筹定点医
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
门诊统筹
支付范围
的门诊医
疗费用,
门诊统筹
基金按
60%的比
例报销,
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
计不超过
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
档缴费计算的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额)〕×77%;
肝脏、心脏移植手
术定额支付4万
元。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40万元
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
童)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缴费时间当年9月1日—12
月20日
报销比例92% 85% 75% 50%
按
市
内
同
级
别
医
院
缴费地点学校、托幼机构、
街道(镇乡)、社
区劳动保障所
(站)参保缴费
起付标准100元
200
元
500
元
1000
元
保险有效期次年1月1日—12
月31日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上一年度
成都市城
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
的6倍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
额=(一
次性住院
医疗费总
额-全自
费-个人
自付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
致
普通门诊
在门诊统
筹定点医
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
门诊统筹
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肝脏、心脏移植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40万元
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