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公平问题

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公平问题在社会学视角下,法律公平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其公平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公平性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挑战。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探讨法律公平问题所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首先,要理解法律公平问题,就必须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
不同的社会群体拥有不同的资源和权力,这就导致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类,而人类是有感情和认知偏差的,因此在司法裁判中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对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其次,社会的阶层分化也是影响法律公平的重要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阶层分化现象普遍存在,不同阶层的人群面临的生活条件和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这种差异性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性。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可能会通过雇佣优秀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经济条件较差的人则可能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无法获得公平的司法对待。
此外,文化差异也是影响法律公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追求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在跨文化交流和融合的今天,如何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公平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在涉外案件中,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如何在尊重各自文化传统的基础上,确保法律的公平性,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可能的解决途径。
首先,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机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缩小社会阶层差距,提高社会整体公平性,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公平问题。
总之,法律公平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法治社会论文

我心目中的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初中的时候我们就学过这十六个字;不过;如果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管理;再加上这十六个字;我想我心目中;完善、人性、健全、理想的法律社会就能实现了..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何况;我们现在是大学生了;更应该知法懂法;为以后自己的发展村一项技能;打下基础;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就是这样..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威严、神秘和祟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有了法律;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很在就有人说过; 但是如果真的应用在生活中;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公正建立在所有人具有同等尊严的基础之上..它要求人们享有同等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参与、以及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具有同等机会..它要求实现男女社会平等..公正要求在收入、财产和权力分配方面;还有在教育、培训和文体生活方面实现更多的平等..自由也要求获得施展个人才能和负责地参加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只有那些感到自己在社会福利方面已得到充分保障的人;才能利用自己实现自由的机会..而为了实现自由;我们也要求平等的生活机会和全面的社会保障..团结互助作为超越法定义务的彼此之间承担义务的意愿;不能强制实行..团结互助对于争取自由和平等的工人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它精神振奋..没有团结互助;就没有人道的社会..团结互助既是弱者争取自身权利斗争的一个武器;同时也是从人与人相互需要这一认识中得出的结论..只有我们彼此承担责任;并愿意使其他人获得自由的时候;我们才能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共同过着人道的生活..陷于困境的人必然会指望得到社会的团结互助..报刊、广播、电视和电影履行公共任务..它们必须在保持自由和独立的情况下;到处不受阻碍地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并且在承担责任的条件下形成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广播和电视必须保持它们的公法性质..它们必须进行自由民主的领导管理;保证能够抵抗各种利益的压力..医疗权利和孕妇产妇受保护的权利;休息权利;在年老、失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经济保障的权利;儿童享有接受儿童保护的权利;青年享有一种接受与个人能力相适应的学校教育的权利;符合人的尊严的居住权利..学校必须面向劳动世界;必须向城市和乡镇实行开放;同地方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学习生涯的选择方面;当事人能有更多的参与决定权;在教育机构中能有更多的师范教育活动空间..国家制定的框架条件必须是根据当地形成的意愿能够加以满足的..尝试新的学习和授课形式的实验学校..教育的目的不只是为了职业和继续晋升对人们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教育的自身价值在于人的发展..教育应当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毫无阻碍地发展自己的资质和能力..它应当加强人们抵制我们时代的那些随波逐流趋势的反抗力量..认识和吸收传统文化价值;了解现代社会生活中正在形成的各种力量;这是独立思考和自由判断的基础..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必须是自由的..它们的成果必须向公众开放..必须向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提供充分的国家资金..国家应采取预防措施;不允许滥用科研成果伤害人类..根据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进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而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死者家属因此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日前;发生于成都的这一“狼狗咬死小偷”案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狼狗主人到底该不该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截然对立的多种观点..有认为该赔的;有认为“小偷活该”的;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对这一案件尚无明确规定;法律对此存在着“法律漏洞”或者说“法律空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动物伤人案件;给予赔偿是原则;不予赔偿是例外;并且例外情形是法律所明确限定了的..因此;对于眼下“狼狗咬死小偷”这一案件;究竟是原则还是例外则需要对上述法条作深入理解..分析法律案件;首先需要做的是将无关的细节抛开;而从中抽象出关键事实法律术语称为“要件事实”..在目前这一案件中;要件事实是:一个人被狗咬死了..至于该人是不是小偷则无关紧要;因为这里并不涉及所谓的正当防卫问题..依据有关法律;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成立了..但是;该条后半部分紧接着规定了两项例外;从而;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例外成为了核心问题..显然;这里并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问题..因此;最关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过失又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要细致的区分这三种过失形态;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不拟展开..一般认为;“受害人过错”应解释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包括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理由是;第一;如果受害人存在任何过错而动物主人皆可免责的话;那么上述条文基本上也就形同具文了;因为一般而言;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受害者绝对的没有任何过错毕竟是少数;第二;从体系解释的立场来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解释为包括轻微过失在内的所有过错的话;那么1条则就失去了适用空间..所以;对这两个条文总体的理解应该是:如果动物主人能够证明存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律与人情的结合才是理想中的法治社会..有了法律;便有了方圆;便有了秩序;有了人情;便有了和谐;便有了温暖..。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社会学论文“试论法律的目的”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法理学-庞德)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
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
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
(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正文】一、引言(一)一个需要继续回应的案例:泸州遗赠案2001年引起国人高度关注的“二奶告原配案”,即“泸州遗赠案”[1],已去多年。
该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赠人临终前立下的书面遗嘱虽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在赠予财产的内容上存在实质的违法之处。
原告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遗赠人所立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原告的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学界的有关争论渐已平息。
在争论中,支持者认为本案中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合理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反对者认为法院对立遗嘱的动机和原因等条件的审查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并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如此判案。
[2]本文再次关注该案是想进一步追问:法官为什么做出这种判决?(又可表达为:为什么法官“实际上”做出了如此判决?)而这不同于问:法官“应当”做出何种判决?因为前者是旨在进一步追问:法官所选择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以及法官在做出如此判决之时考量的重心是国家的成文法律,还是社会的道德习俗和民众的生活习惯抑或社会各力量之间的博弈?(二)本文的思路及安排为什么法官会做出如此判决?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提出这个疑问,试图从埃利希的观点出发,对这个疑问做出理论上回应。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扉页中既已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
通过对埃利希的理论的展开,以解开本案中“蒙眼女神”背后的力量。
而后,进入对主题,埃利希的法形成理论,的论证。
从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中寻求可能对“泸州遗赠案”的解释和评判。
通过对埃利希法形成模式的合理性论证之后,将之与中国的法治实践做出初步比较。
以此,达到本文的最终目的,探寻埃利希法形成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性贡献。
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范文

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范文法制社会是当今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希望你会喜欢!关于法制社会的议论文:以法治国“以法治国”乃战国思想家韩非子的主张,韩非子是法家代表,生活年代距今约3000年,算得上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开山鼻祖”,其思想内蕴深远。
从战国到现代中国,都离不开“以法治国”。
法治自古以来便是各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一大法宝。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什么“顺其自然”、“兼爱非攻”、“仁义礼智信”……铺天盖地。
各国统治者都有其“偏好”,但最后只有因商鞅变法强大起来的秦国灭六国、大统一,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
由此可见,“仁”并不能治国,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强大起来。
多数人知道,明朝后期,女真族崛起,其部落首领努尔哈赤英勇善战,夺取明朝辽东七十余城。
但多数人也知道,清军入关,接替明朝,并非努尔哈赤所为,而是顺治帝。
原因很简单,努尔哈赤的确很能打,但他没有政治头脑,没有建立一个有健全法制和社会体系的国家,没有社会生产力。
所以终究只能像强盗一样,抢了东西就走;东西不够了,再去抢。
而顺治帝能入关,得拜他父亲皇太极所赐。
皇太极在入关前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有健全的法律,经济得以发展,最后到顺治帝,国力强盛,得以一统中原。
所以,只有一个国家拥有健全的国家体系和法律,才能取得飞跃性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更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典范,它充分顾及到人民的利益,而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妇女、小孩、老人、残疾人……法律更是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就拿我们初中生来说吧,现在我们能在教室中津津有味地听老师讲课,在旅游景点能够以半价、甚至更低价格游览名胜,就连贫困的孩子也能上得起小学、初中……都是法律的馈赠。
因为我们还未成年,还属于生命的开始阶段,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特意设置了特别的法律。
要知道,国家的未来就是我们的呀!试想,要是没有这些法律,我们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保护,那国家、民族的未来又何处去寻呢?由此看来,法律须尽可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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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与当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请客送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现象又是不正常的。
请客和送礼可以联系到一起来讲,同时也可以分开来说。
首先来谈一下请客,请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感情为主,比如说我和几个很要好的朋友在一起,那请客吃饭也就很正常了,因为这是同学朋友之间彼此沟通感情的需要。
另一种是则是以利益为主,有时为了一些利益,比如求人帮忙、托人办事就不正常了。
但这也是人之常情,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送礼就不好说了,因为亲戚朋友需要送礼,上级领导需要送礼,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亲戚朋友需要送礼。
有些是情愿的,比如自己的家人、自己尊敬的人。
有些是不情愿的,比如关系不好但还要按照礼节必须要送礼维持表面关系的人。
上级领导需要送礼。
给上级领导送礼是必须的。
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需要送。
因为这成为了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只有送礼,你才是一个有前途的员工或干部,将来才有更多晋升被重用的机会。
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要送礼。
从最小的时候,上学,想上好的学校,要给校长送礼。
想进重点高中,需要给校长送礼,毕业想进好的单位,更要给XX人送礼。
生病住院做手术时,需要给医生送礼等等。
送礼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像,它直接表现为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
大多数人送礼都是为了办事。
而这些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传的问题。
从许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了。
这种交往方式对于人类发展有益处也有不利的一面。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加快了生产创造,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从社会健康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使人们的思想趋于利益化,致使许多好的品德精神文化失传,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虽然目前请客送礼有些不妥之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却很难去约束这种行为,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相协调统一。
请客送礼现象体现了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
法律价值目的的多元化是社会多样性发展的体现和必然结果。
它表现在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规范和确保实现的目标内
容的不断扩展和丰富。
既然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标志的人的潜能的无限扩展和延伸,那么,社会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更新创造与丰富发展就是必然和无限的过程。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社会秩序在依赖法律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确立方式时,它自身也成为了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首先,法律是为创立、维持、发展一定的秩序而产生的。
社会秩序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相对自由和物质条件的不断发展,人类个体和集体对外界和相互关系认知的领域和程度在不断加强,对规律的总结、认识和作为规则的再现也在不断演化和进步。
人类的不断认知促进了社会化,社会化反过来又促进了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
从法律最初的功能来看,法律的目的就是表现人类生活中一些作为社会生存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核心和基本内容。
第二,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特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的依附性。
特定的法律总是依附于它所存在的社会,成为社会秩序的基本组成元素,以建构和调控社会。
法律作为社会调控装置的首要目的不是自由,而是确保这种基本秩序的存在,然后才是自由、公平、正义和良性发展的实现。
人们在这种秩序为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的“可靠的预期”中,才能得到基本的生存和安全,以创造和享受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追求公平、正义和社会的永续发展。
第三,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存在没有法律的秩序,但没有与秩序无关的法律。
在阶级社会里,也没有离开法律的秩序。
法律和秩序如此紧密联系,以至于在强调其中一个的价值时,总是把它放在与另一个等而同之的地位。
法律依赖社会秩序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贯穿法律产生、发展和消灭的始终。
而社会秩序依赖法律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
法律与社会秩序关系的原理再一次揭示了法律的一些实质:所有的法律,或者是所有具有法律特性的规则,首先是为维护和确立特定的社会秩序而产生和存在的。
同时,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反作用力和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法律和由法律统领的其它社会规则也有其独立的发展轨迹,他们不会立即按照被改变的社会统治意志而改变。
而且,法律和其他的社会规则的独立性越强,社会秩序就越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凝聚力。
在当今社会里法律与社会秩序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完善的
法律制度可以为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保障,同时社会秩序也会促进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二者相互联系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