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中山市社保各险种征收标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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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山市社保标准

2018年中山市社保标准

个人8% 单位13% 个人0.5% 单位2% 个人3% 单位7% 个人0.2% 单位0.3% 个人0.2% 单位0.8% 单位0.2% 单位0.3% 单位0.5% 单位0.6% 单位0.7% 单位0.8% 单位0.8% 单位0.8% 单位0.8% 不变 由社保经办机构确 定浮动费率 不变
2906 2906
2018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览表
险种
调整前
缴费比例
调整后
缴费基数下限 (元)
调整前 调整后
缴费基数上限 (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门诊基础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一类) 工伤保险(二类) 工伤保险(三类) 工伤保险(四类) 工伤保险(五类) 工伤保险(六类) 工伤保险(七类) 工伤保险(八类)
16197 16197 无上限 无上限 无上限 无上限 无上限 无上限 无上限 无上限 16197×职工人数
17010 17010
生育保险
17010×职工人数
3100 3100 2890 2890 2890 2890 2800 2800
18213 18213
20004 20004
不0 1510 1510 1510 1510 1510 1510×职工人数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 1720×职工人数

中山市公积金额度计算规则

中山市公积金额度计算规则

中山市公积金额度计算规则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月比例缴存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个人住房购买、建造、翻修或还贷。

中山市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金额计算规则,来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下面将介绍一下中山市公积金金额计算规则。

一、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山市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5%和5%,即职工每月应缴存公积金工资总额的5%,用人单位也需按同样的比例缴存。

例如,如果某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则其个人和用人单位每月应缴存的公积金分别为250元。

二、公积金金额上限和下限根据中山市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有一个上限和下限。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当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000元。

缴存基数的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当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则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4800元。

三、公积金金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计算出职工每月实际应缴存的公积金金额。

以某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为例,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5000元,不超过上限,因此其实际缴存金额为5000元的5%,即250元。

若该职工的月工资为30000元,则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4000元,超过上限,则其实际缴存金额为24000元的5%,即1200元。

四、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根据中山市的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额度也是根据公积金缴存基数来确定的。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且按照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因此,若某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0000元,且其还款能力能够支持月还款额度为2000元,那么他的贷款额度为100000元的70%,即70000元。

以上就是中山市公积金金额计算规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合理的公积金管理规定不仅能够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也能够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各险种历年广州平均工资及征缴比例

各险种历年广州平均工资及征缴比例

失业 保险
10月份开始 10月份开始 7月后 3月起 缴费基数按养老 (事业单位缴费 基数参照养老缴 缴费基数按养老 费基数核算方 法)
1% 1% 1% 3% 3% 3%
0.7% 0.7% 0.7% 2% 2% 2%
0.3% 0.3% 0.3% %(不含农村户 1%(不含农村户 籍) %(不含农村户 1%(不含农村户 籍) 1%(不含农村户 %(不含农村户 籍)
各险种历年广州职工平均工资及征收比例
保险 种类 自然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缴费年度 1992.7-1993.6 1993.7-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2003.6 2003.7-2004.6 2004.7-2005.6 职工平均工 缴费基数下限(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 职工月平均工资 下限 比例) 比例) 资 缴费基数 上限 国企、集体、 国企、集体、合 私企、 年 月 私企、个体 合计 资等 4022 335 201 201 670 4838 403 242 242 806 26.5% 6272 523 314 314 1046 26.50% 8623 718 431 431 1436 27% 10166 847 508 508 2541 27% 11659 971 583 583 2913 27% 13118 1093 656 656 3279 28% 478(40%) 14325 1194 716(60%) 478(40%) 3582 28% 540(40%) 16200 1350 810(60%) 540(40%) 4050 28% 949(60%) 791(50%) 18972 1581 4743 28% 923(50%) 22140 1845 1107(60%) 923(50%) 5535 28% 1255(60%) (60%) 25104 2092 1046(50%) 6276 28% 1412(60%) 1294(55%) (60%) (55%) 28236 2353 7059 28% 2585 2820 3027 以单位人数标准 以单位人数标准 工资总额为基数 工资总额为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 21.5% 24.5% 24.5% 24% 24% 23% 23% 22% 21% 20% 20% 20% 20% 个人 3.5元 2% 2% 3% 3% 4% 5% 6% 7% 8% 8% 8% 8%

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2009年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说明一览表企业动态加入时间:2008-1-23 16:43:39 点击:32448缴费人员类别参加险种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险种选择备注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490元---11178元20% 8%必须参加★ 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726元。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2009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1178元。

★ 本市城镇和外埠城镇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税前平均数为准。

若无法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第一个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 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在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参保单位于每年的三月中旬至四月中旬到社保中心核定参保人员新一年的缴费基数。

★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增加:在本市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需填写表二、表十一,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携带转移单并填写表十一;在失业保险1% 0.2%工伤保险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不缴费生育保险2236元---11178元0.8% 不缴费医疗保险9%+1% 2%+3元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800元20% 8%是否参加需征求本人意见失业保险1% 不缴费工伤保险2236元---11178元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不缴费必须参加生育保险2236元---11178元0.8% 不缴费外省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方可转入。

办理时间为每月2-28日,遇法定节假日以通知为准。

★ 参保单位再次办理业务时需到二层收缴业务窗口。

★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补缴:当人员信息进入单位信息库后,持表四、表五及相关材料到二层17、18窗口进行审批,再到一层22-24窗口录机,补缴费用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当天全额缴纳。

办理时间为每月5-15日(现金延长至18日)。

★ 新参保单位首月增人时必须提交当月月报(表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

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电子申报或磁盘软件申报。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一、住院起付额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

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

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200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200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本 市 农 民 户 口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必须参加
医疗保险中农村劳动力与农民工缴费比例的区别: 农村劳动力的缴费比例定为12%+3 12%+3元(员工有医疗手 12%+3 册;有医保存折;可选择四家定点医院,其中必须 有一家社区医院;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
外 埠 城 镇 户 口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必须参加
外 埠 农 民 户 口
医疗保险
各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缴费人员类 别
本 市 城 镇 户 口
参加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不缴费 不缴费 不缴费 2%+3 不缴费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不缴费 不缴费 2%+3 不缴费
险种选择
Hale Waihona Puke 政策依据: 必 须 参 加备注
1490-11178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养老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文件 失业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38号文件 工伤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8号文件 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文件 生育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文件 缴费比例下调:京劳社保发2008年237号文件
2236元-11178元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800元 9%+1% 20% 1% 2236元-11178元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本市农村劳动力 2236元-11178元 本市农民工2236元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1% 20% 1490元-11178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2236元-11178元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9%+1% 20% 800元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2236元-11178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 2236元-11178元 外埠农民工2236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9%+1% 1%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与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与适用范围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一)养老保险1、法律根据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列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

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

2、缴费比例与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8%,员工缴交5%)。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

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其它规定(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

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①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②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地方(或者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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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按行业划分征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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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46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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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0

600-4070
生育保险(元)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缴费基数(元)


单位(社平工资1%)
机关、事业
企业

600~5680
1896
8
10
0
1
0
1
0
16
1500
1200
0
历年中山市社保各险种征收标准比例


缴费基数(元)
社平工资(元)
养老
费率(%)
失业
费率(%)
工伤
费率(%)
住院医疗费率(元)
综合医疗费率〔个人(3%)单位(8%)〕
生育保险(元)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缴费基数(元)


单位(社平工资1%)
机关、事业
企业

680
68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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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8
8
0
1
0
1
0
16
1250
1000
0

600-4700
1567
8
8
0
1
0
1
0
16
1250
1000
0

600-5256
1752
8
8
0
1
0
1
0
16
1250
1000
0

600-5589
1863
8
10
0
1
0
1
0
16
1250
1000
0

600-5589
1863
8
10
0
1
0
1
0
16
1500
1200
0
备注
01年3月-6月按800元,01年7月-02年6月年9月-01年11月按个人6元单位18元,01年12月起按16元
从99年3月份开始征收
98年1月按元/月征收


缴费基数(元)
社平工资(元)
养老
费率(%)
失业
费率(%)
工伤
费率(%)
住院医疗费率(元)
综合医疗费率〔个人(3%)单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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