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

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0—2020)》、《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县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育成长,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参照《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均不超过10人;每届提名奖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同时,对获奖者在三年内小学升重点初中、初中升高中时可享受加分待遇。
第六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1.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2.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三等奖及以上;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主办的其他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等奖;6.在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一等奖。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园丁奖。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宜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宜府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杨晓勤宜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授予“盐酸瑞芬太尼原料及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等3项成果宜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授予“Φ230-Φ600mm复合材料消音金刚石锯片基体”等7项成果宜昌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授予“XK9310×2数控双铣头铣槽机”等24项成果宜昌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授予“酵母抽提物的推广和应用”成果宜昌市科技成果推广二等奖;授予“高山无公害蔬菜冷藏包装配套技术开发”等2项成果宜昌市科技成果推广三等奖。
授予“一种降焦型聚丙烯烟用丝束及其生产方法”等2项成果宜昌市技术发明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登攀新的科技高峰。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杨晓勤同志以及获奖者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为提高我市科技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宜昌市200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宜昌市200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奖类、等级、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一、突出贡献奖(1项)1、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杨晓勤二、技术发明奖(2项)三等奖(2项)2、一种降焦型聚丙烯烟用丝束及其生产方法湖北金叶玉阳化纤有限公司叶兆清、方斌、陈水平3、环保型镁橄榄石铸造砂宜昌科威橄榄石科技有限公司高申明、邹仕魁、高婕、刘玉满三、科技进步奖(34项)一等奖(3项)4、盐酸瑞芬太尼原料及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杰、徐华斌、涂荣华、符义刚、孟季林、李莉娥、李绪荣、叶夏、郑华章5、玉米新品种鄂玉21的育成及推广应用宜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田甫焕、徐尚忠、许贵明、张明海、黄声东、向欣、贺丽、费甫华、王诗平6、拓朴替康促卵巢癌顺铂耐药细胞COC1/DDP凋亡的分子机制研究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王薇、许先容、熊安秀、黄骥、龙兵、赵安珍、柯舜安、李华、张春梅二等奖(7项)7、Φ230-Φ600mm复合材料消音金刚石锯片基体宜昌黑旋风锯业有限责任公司洪余才、陈祖高、王黔丰、杨春明、潘天浩、张云才、谭国庆8、三相六根石墨电极在7500吨/年黄磷电炉的应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舒龙、牛涛、彭元洪、陈经第、万源9、硫酸新霉素菌种选育及发酵工艺优化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三峡大学张亚雄、罗宜祥、胡滨、沈联兵、罗华军、江兵、邵伟10、宜昌山地茶园生态建设模式研究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蔡烈伟、龚永新、王华利、徐坤寿、黄启亮、张业兵、宋晓东11、自体游离腹膜片移植尿道成形术治疗尿道下裂的实验与临床研究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三峡大学男科学研究所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当阳市中医院杜丹、熊飞、郭贤坤、孟庆华、冯玲、刘存东、徐弘、孙志海12、血精病因的超声诊断及超声介入治疗的技术研究和临床研究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玲、邬爱玲、张毅、郑玉兰、平杰、王旭13、宜昌市电子政务总体方案宜昌火炬计算机数控有限责任公司汪应龙、胡龙江、杨斌、邓雪清、朱华文、陈莜萍、姜清友三等奖(24项)14、XK9310×2数控双铣头铣槽机宜昌长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江华、张毓丰、沈时发、朱旺全、韩曙明15、STR-RG系列大功率热管可控硅整流柜宜昌市能达通用电气股份合作公司吴光军、邵显钧、周宇、王波、邹先明16、LDS-500型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微机现地控制单元宜昌市能达通用电气股份合作公司陆劲松、张明君、夏建华、周劲峰、潘峰17、竖式过滤装置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谭崇尧、刘凤春、淡卫东、闫友劲、许凌云18、DeltaV7.0系统在聚氯乙烯工业中的开发与应用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蒋远华、杨晓勤、杨中泽、黄乐观、袁国梁19、一种多级液压油缸宜都市节节高液压气动有限责任公司杜发贵、张忠国、杜刚、李卫20、稀土改性沥青路面低温养护新材料研究当阳市公路管理段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宜昌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鲍玉洪、刘国林、吴开权、胡兆德、唐云伟、杨泽敏21、“实时联网、国库集中”财政收入管理模式研究人民银行宜昌县支行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宜昌市夷陵区国家税务局宜昌市夷陵区地方税务局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全银香、黄成元、熊作顺、简胜国、陈殿玲、黄治刚、陈杰、龙学寿、卢玉梅22、宜昌市酸雨与空气污染控制研究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宋笑飞、张兆年、卢彩容、铁晓红、贾克琳23、良种核桃嫁接技术规范的研究宜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高本旺、杜支虎、王乐金、陈帮清、王莉24、鄂茶7号(五峰柳叶早)选育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茶叶局覃士才、杨运炎、杨世新、谭望兰、邬运辉25、鄂柑2号宜都市农业局习桂芳、冉德森、杨承清、伊华林、孔祥亭26、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甲状腺组织褪黑素受体亚型mRNA量变及意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艳姣、邹秀兰、罗冬莉、王群、王必茂27、影响APLD疗效相关因素的研究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李红、黄绍权、梁社富、郑之和、周承贵28、慢性乙肝中医证型与肝脏病理、肝内和血清中CIV检测的相关性研究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肖和杰、李从荣、罗光义、任剑峡、李平29、复方生肌膏的实验及临床研究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陈继武、王燕燕、易青、易文、杨洪发30、核糖核酸加中药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临床及实验研究宜昌市中医院刘敏、宋明福、周继刚、潘智明、李万兵31、改良米-拉氏剖宫产临床研究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佐满珍、刘宏琼、陶静、桓发玉、赵学英32、宜昌市城区儿童铅污染现况及干预研究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赵军、杨荣、路白杨、周林峰、张培33、腺苷预适应对心脏缺血/再灌注损伤的保护作用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丁家望、刘先哲、杨俊、刘志华、李松34、低钾血症在三陕工程施工区的流行病学特征研究三峡坝区急救中心罗枝笋、胡继云、杨业勋、曹志刚、苑敏35、哇巴因诱导白血病细胞株凋亡及其机制研究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湖北省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熊安秀、王敏、王薇、黄骥、白燕36、酮洛芬前体药物透皮吸收手性选择性研究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奚炜、彭官良、邬爱玲、杨晓玲37、糖化血清蛋白对Ⅱ型糖尿病患者视网膜病变影响的临床研究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赵琴、刘新、柳林、陈爱华、赖建平四、科技成果推广奖(3项)二等奖(1项)38、酵母抽提物的推广和应用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俞学峰、李沛、张全辉、余明华、朱建忠、杜支红、龙舸浩、刘政芳、张建、李库、吴汉兵三等奖(2项)39、高山无公害蔬菜冷藏包装配套技术开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高山蔬菜研究所宜昌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王兴国、孟远胜、张世娟、李清福、李鹏程、许娣娥40、水稻无公害栽培技术研究远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舒朝浩、肖志明、彭福培、翟成柱、朱家明、陈元华。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汉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8日汉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区域科技进步,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汉中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项目的60%。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奖比例分别不超过10%、40%、50%。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导向,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着重奖励优秀拔尖科技人才,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宜府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第五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并做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且成果在本市实施,为本市自主创新与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六条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负责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公开征求并处理对评审结果的异议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XX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精品范文】

XX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进一步调动自治州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三条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成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一)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和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市人民政府;(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三)经州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认真提出推荐意见,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按申报项目专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授奖候选项目及其等次的建议,提交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等次。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境内依法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自治县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采(探)矿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以外,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环境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照顾矿区居民的利益,不得妨碍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第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采(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实施办法

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实施办法一、总则1、为支持我县农业新品种的引进和试验推广,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现设立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专项计划。
为加强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农业新品种“后补助”项目属于科技攻关计划,一次性拨款。
“后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农业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具体开支范围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每年县科技局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专项。
二、组织管理4、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自治县科技局组织实施。
5、新品种“后补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与年度科技攻关计划同步进行。
三、支持范围及标准6、农业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后补助”专项重点支持粮油、林果、蔬菜、茶叶、中药材为主的种植业和水产、生猪、家禽为主的养殖业品种引进、试验、示范。
7、申请“后补助”的新品种必须是通过国家或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新品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广的品种。
8、申请“后补助”的品种必须经过对比试验、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示范面积和种群,单产、品质、综合抗性、适应性等方面要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
必须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9、获得“后补助”的新品种,每个品种补助经费2万元。
四、申请与受理、评审10、申请“后补助”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登记注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文化科技示范户。
11、新品种“后补助”的受理单位为县科技局。
12、申请者须按照统一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式要求填报新品种后补助申请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受理单位。
13、在报送“申请书”、“申请表”的同时须附上“后补助”申请品种的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申请书、由法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分析、抗性鉴定、推广面积等证明材料作为相应附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宜府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宜府发〔20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扎实推进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王兴国、谭崇尧2011年度宜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用逆变器拖动多台电动机异步同时实现转子变频调速系统”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含水溶性高聚物的聚丙烯烟用丝束的制备方法”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治疗乳腺增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YK51160C数控插齿机”等5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枸橼酸舒芬太尼原料药杂质确证及其含量控制研究”等11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授予“二甲醚生产新工艺研发及产业化”等25项成果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授予“医学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推广奖二等奖,授予“次磷酸钠尾气制取有机磷阻燃剂工艺开发”等2项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奖三等奖;授予宜昌市东方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市政府希望受到奖励的科技人员和组织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不断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推进宜昌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已经10月9日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实现重大效益的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层级负责、集中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奖励委员会),县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县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公室)设县科技局。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不低于100万元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奖下设突出贡献(个人)奖、企业创新奖、成果推广奖、发明奖。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突出贡献(个人)奖:奖励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取得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科技人才;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支持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效的人员。
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
(二)企业创新奖:奖励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该奖项设高新技术企业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创新示范企业奖等三类。
高新技术企业奖:成功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50万元;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成功申报认定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创新示范企业奖:成功申报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三)成果推广奖:奖励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经过实际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该奖项设一、二、
三等奖。
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是:
一等奖: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品种审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新成果;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运用。
二等奖: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品种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新成果;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创造较大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运用。
三等奖: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品种审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在关键技术应用上有重大改进,且产生一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运用。
(四)发明(专利)奖:奖励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已经专利授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拥有单位或个人。
该奖项为为一次性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第八条申报自治县科学技术奖,应根据不同奖项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县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由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省级以上的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证书、文件证明材料;
(五)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证明材料;
(六)专利证书及缴费单据;
(七)涉及到销售的企业应提供当年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准的销售收入、利税证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完成单位(或个人)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推荐奖励项目,并确定建议奖励等级。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申报科学
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科学技术奖定量评价标准组织评审,拟定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获奖项目、获奖人员和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获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四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发布的相关科学技术方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