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
非伤亡事故定级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煤炭工业部]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附件安全生产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一、矿山(煤矿及非煤矿山)非伤亡事故的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使全矿山停产(工)8h以上的;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产(工)24h或采区停产(工)72h以上的;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误揭煤层的;4、煤矿井下或工业广场生产系统发生瓦斯燃烧的;5、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及以上的;7、矿井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一翼回风巷、回风井、风硐)严重失修,致使矿井通风阻力提高30%以上或影响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8、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或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9、水灾使矿井全部或单水平一翼、多水平一个水平以上停止生产的,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的或采掘工作面停产(工)96h以上的;10、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的;巷道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或冒顶长度10m以上的;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冒顶堵塞全断面的;11、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超过48h的;12、主排水系统(含各水平泵房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水仓满仓溢出的;13、压风机、风包爆炸、着火或皮带等设备着火的;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15、井下煤层或采空区自燃,封闭采区的;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及以上的;(二)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工)2~8h的;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产(工)8~24h或采区停产(工)24~72h的;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水仓仓满溢出或因水灾致使采区停产的;4、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5、无计划揭露陷落柱的;6、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巷道发生冒顶面积10m2以上的或冒顶长度5~10m的;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冒顶堵塞巷道断面2/3以上,或其他巷道冒顶堵塞巷道全断面的;7、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24~48h的;8、采区停电超过4h或因停电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的;9、提升设备发生卡罐事故8h以上的;10、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斜巷运输发生跑车事故的;(三)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工)0.5~2h或采区停产(工)8~24h的;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的;3、采掘工作面煤壁片帮长度达5m或深度达1.5m的;4、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的;5、因水害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的;6、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下的;巷道发生冒顶长度5m以下的;7、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8~24h 的;8、非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冒顶堵塞巷道断面2/3以上的;二、地面生产单位(含矿山的地面生产单位、焦化厂等)的非伤亡事故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8h并影响生产系统正常运行的或全厂中断供电24h以上的;3、因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运48h以上的;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发生爆炸的;5、化工等企业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大量煤气、有毒及刺激性物质泄漏的;6、工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的;7、建筑施工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8、正在施工的厂(库)房等建筑垮塌面积50m2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厂(库)房垮塌面积100m2以上的;9、6KV以上主要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10、自管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因故障停运48小时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30万元的;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2h或全厂中断供电6h以上的;3、工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整个工艺生产系统停运12~48h的;4、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的;5、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6、起重机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7、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8、正在施工厂(库)房垮塌面积20m2以上或使用的厂(库)房垮塌面积50m2以上的;9、380V~6K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的;10、自管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停运24h以上的;A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安全管理1、安全风险大的非正常生产作业,以及易发事故薄弱部位或薄弱环节没有按规定执行盯跟班制度的;2、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无规程措施施工的;3、采掘工作面放糊炮、放明炮的;4、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瞒报、迟报事故的;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高压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6、有“扒、蹬、跳”车行为的,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违规乘坐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7、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使用不合格联结装置、违章中途停车的;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9、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构、体系、明确管理部门的;10、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11、未建立负责人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未按要求检查管控措施的落实、效果及完善管控措施的,未做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12、未及时培训、公告、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的;1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14、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的,未进行培训演练的;1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16、矿井未按规定时限进行隐患排查的;1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二、采掘专业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按规定加强支护的;2、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出现局部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采煤的;3、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未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的;4、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90%的;5、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采用锚网索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退锚的;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符合规定的;7、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支护需要的;8、采煤工作面出现压架、挤架或倒架情况而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作业的;9、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顺序作业的;10、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的;11、掘进工作面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防止冒顶、片帮安全措施的;12、煤巷、半煤岩巷锚杆锚索支护巷道顶板离层仪安设不符合规定的;13、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迎头10m内未进行加固的;1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三、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主扇风机、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房、中央变电所、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等主要设备供电的;2、主要生产系统设备未按要求制定检修计划,或检修时间不符合要求的;3、主要提升绞车保护不全、未按规定检查试验的;4、主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5、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主要设备和特种设备未检测检验,检漏接地未进行检测的;6、矿井电气设备失爆的;7、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的;8、升降人员未使用专用提升容器的;9、未按规定对防坠器进行试验的;10、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防护装置的;11、运输设备制动系统不完好继续使用的;12、架空乘人装置保护不齐全,不完好的;13、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的;1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四、通风专业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2、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3、随意拆断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4、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规定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5、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6、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7、爆破作业撤离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置警戒的;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或放炮停电措施执行不到位的;9、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10、未配足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1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发生瓦斯积聚的;12、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无措施、未经批复同意启封密闭的;1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作业的;14、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6、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19、突出煤层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未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储存视频信息的;2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入同一煤层或邻近煤层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的;21、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批复设计施工的;2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密闭的;23、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五、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1、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2、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3、明确规定必须区域治理的矿井,未经区域治理安全评价验收进行生产的;4、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未采取物探手段预测,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工作面采煤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的;6、地质构造分析不清,无计划揭露较大断层等,并影响工作面正常衔接的;7、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8、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未预先固结套管或止水套管长度不够或套管口不安装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六、其他1、煤矿企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规定,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未停止作业的;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的;未按规定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鉴定;4、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5、未建立应急救援工作日常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6、未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兼职救护队,且未与就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7、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8、矿井调度室未按要求配备相关图纸、事故报告程序图(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技术资料或资料更新不及时的;9、矿井未按规定装备人员位置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10、主要硐室、生产场所、应急物资仓库未实现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直拨的;11、有线调度系统不具备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录音等功能的。
煤矿事故分类

•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 主要排水管道破裂。
• 矿井水灾使采区停产。
• 提升绞车制动闸断拉杆、卷筒裂纹、底座开焊。
• 采煤机滚筒破裂、滚筒轴压弯。
• 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5 m (3 m)和5 md的。
• 其他事故认为严重的。
•
(3)三级非伤亡事故
•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 ⑧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3 m (3 m)和5 md以 下。
• ⑨其他事故认为较严重的
• (4)四级非伤亡事故
• 凡不属于以上一、二、三 及非伤亡事故的停工和损失,称为四级 非伤亡事故。也称作劳动过程中的生产事故或机械故障,或叫一 般事故。
第二节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
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2)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
•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地面机电事故:主要有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 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露天坑内机电事故如采掘机械、穿孔机 械、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 机械施故。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坚持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杜绝各类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发生,强化职责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主任:分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副主任: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工会主席、纪检书记、经营副经理及其他副经理成员: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地测科、监控室、库管科、人事劳资科、职工医院、工会办、纪检办、企业科、总务科、行政办、保卫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工作职责: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二、汇报程序(一)安全事故汇报程序1、信息报告与通知事故、事件或灾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现场抢救和自救。
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和调度室主任报告。
值班领导或调度室主任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汇报,总指挥接到汇报后,按应急救援响应级别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同时按有关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
发生井下事故时,调度室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召集分公司辅助救护队;发生地面火灾或化学危险品泄漏、爆炸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可先向消防队报告,再向调度室报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现场发现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可先向医院报告,再向调度室报告。
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应急职守电话,分公司24小时接警电话为,负责事故信息的接受和报告工作。
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
2、信息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后,调度室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经理报告;分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安全监察部进行汇报,同时于1小时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汇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事故灾难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对事故灾难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灾难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煤矿非伤亡事故界定标准

煤矿非伤亡事故界定标准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使全矿山停产(工)8h以上的;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产(工)24h或采区停产(工)72h以上的;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误揭煤层的;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5、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t以上的;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7、矿井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一翼回风巷、回风井、风硐)严重失修,致使矿井通风阻力提高30%以上或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8、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或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9、水灾使矿井全部或单水平矿井一翼、多水平一个水平及以上停止生产或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停产(工)96h以上的;10、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堵塞全断面的;11、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超过48h的;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水仓满仓溢出的;13、压风机、风包爆炸或着火的;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15、井下煤层或采空区自燃,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及以上的;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防突措施不达标和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据活动,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尺采掘作业的;18、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故意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19、丢失爆破物品或严重违章爆破的;20、受承压水、老空水等突水威胁,采掘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超突水系数采掘作业或者掘进工作面超探放水允许距离掘进;21、无计划揭露陷落柱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停工)2~8h的;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产(停工)8~24h或采区停产(停工)24 ~72h的;3、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达到10~50t的;4、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且时间连续超过10min 以上的;5、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6、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积聚超过规程规定的;7、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8、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5 m 以上的或其他巷道冒顶封闭全断面3m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的;9、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水仓仓满溢出的或因水灾使采区停产;10、采区停电超过2h或因停电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的;11、提升设备发生卡罐事故8h以上的;12、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或斜巷运输发生跑车事故的。
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煤矿事故的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煤矿非伤事故等级认定

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减少非伤亡事故的发生,使非伤亡事故处理规范化,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非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一、特别重大非伤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2、全矿井停电60分钟以上的;3、主通风机停风60分钟以上的;4、井下透水淹没矿井的;5、瓦斯爆炸造成盘区停产的;6、井下发生火灾封闭盘区的;7、其它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伤亡事故。
二、重大非伤亡事故1、直接损失在50-100万元之间的;2、全矿井停电超过30分钟以上的;3、110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4、主通风机停风30分钟以上的;局扇无计划停风60分钟以上的;5、井下透水淹没盘区的;6、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造成工作面停产的;7、主井皮带断带;8、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的;9、压力容器、瓦斯抽放泵站发生爆炸的;10、其它认为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三、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2、提升设备的断绳、主提升绞车的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3、大型物件坠入井筒;4、提升井跑车;5、强力皮带断带;强力皮带划伤深度超过表面层、长度超过皮带全长二分之一的;6、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风包及风管爆炸,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的;7、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8、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的;地面车间或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24小时以上的;9、主通风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的,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停运10分钟以上的,局部通风机低沼气矿井无计划停风20分钟以上或高沼气矿井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10、井下透水淹没工作面;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2、局部瓦斯燃烧或爆炸;13、锅炉烧干;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米及其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5米以上及其以上;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6、其它认为性质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四、严重非伤亡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的;2、提升设备断股,起吊设备断绳;主提升绞车过卷0、5米以内;3、物件坠入井筒;4、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5、斜井跑车;6、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捣毁、安全阀失灵等;7、拉翻小绞车;8、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造成井下透水的;9、局部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20分钟以内的;10、采煤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冒顶3米及其以上的;11、6KV及其井下供电线路误送电、误停电的;12、地面车间或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中断8小时以上的;13、主通风机无计划停运10分钟以内的;14、盘区普通皮带断带;15、锅炉满水或缺水;16、其它认为性质严重非伤亡事故。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XXXXXXX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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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
一、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级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6.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
8.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长度3米(含3米)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二、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类别
(一)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
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
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以上到50万元;
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
6.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
7.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
(三)特大事故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
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