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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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在出版于1776年的《政府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政府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

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

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解》。

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

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高利贷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

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二,功利主义原理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界定,边沁之前最有影响的应该是约翰.洛克(1632—1704)的苦乐主义或者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就是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 • • • •
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原名杰洛米•边沁(1748—1832),生于伦敦,出身于律师家庭,12岁到牛津学习法律,1972年在伦敦大学担任教授。

他的著作多数是有关法学的,关于伦理学的主要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对于边沁,马克思用了一句俏皮话说他是“用发话写出了堆积如山的书的资产阶级蠢材中的一个天才」边沁所处的时代主要是宗教禁欲主义盛行的时期,因此在反对宗教禁欲主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

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

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

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

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

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喝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功利主义法学》是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所创立的一种法学理论。

边沁主张法律制定应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即制定法律应使得社会总体享受最大的幸福感。

该理论强调法律目的的实用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

“最大幸福原则”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原则。

边沁认为每个人的功利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幸福感等价于以总和最大化的方式去满足个人利益。

因此,真正的幸福感是社会总体值的总和,并且社会幸福感应该被看做是法律目的的最终指向。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机制,通过规定一套明确、公正的法律规则,以解决社会问题。

规则的明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并因此做出理性且有序的选择。

此外,这些规则应该在应用时以公正的方式应用于所有人,从而确保社会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都为法律体系建立了基本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

其中一个批评是它忽视了道德和公义的重要性。

虽然得到最多的幸福感是一种功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的。

正义和道德是社会的支柱,如果忽视它们集成的影响,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另外一个批评是它可以被用来正当化权力的滥用,从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认为某项行动的结果是最大化社会幸福感的,就可以轻易地推动一项行动,而无需考虑人们的个人权利。

这反映在面对公民的权利时如何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法学被认为是一个有力的法学理论,它将法律视为社会工具,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该理论强调公正和明确的规则,以及规则适用和适用于每个人的公正性。

虽然功利主义法学遇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但它仍然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情境 功利主义 (Act Utilitarianism)
普遍 功利主义 (General Utilitarianism)
规则 功利主义 (Rule Utilitarianism)
有人认为
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 功利主义的一种。
边沁的功利主义
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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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选择原理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
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 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 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 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 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 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他都会全力追求,圆形监狱”
主要作品
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 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 理》和《惩罚原理》, 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 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 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 183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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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 《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 《行为的动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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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探析摘要:谈到边泌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价值,当然首先在于他对于以往功利主义思想的继承,并最终确立了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

主要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确立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一个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调节性。

第一个方面主要讲述边泌所提出了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第二个讲述法律与功利主义的关系,也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使得边泌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具有很高的价值性和现实的作用性。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将人的快乐和痛苦简单地作为了人行为的动力和原因,忽略了快乐和痛苦在量上和质上的区别性,和属于人的幸福的根本性。

关键词:功利主义;苦乐原理;道德;法律;幸福边泌作为功利主义与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创立者,其思想在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开创出了自己的独特的理论。

主要有苦乐理论,讲述快乐和痛苦是人类行为的所追求的趋向,人性的目的就在于趋乐避苦;后果理论,讲述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动机对于人的行为的重要性,求乐避苦就是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功利理论,讲述人的行为是受着功利的影响的,行为的发出与否是要看行为是否增进了当事人的福利,或增加他人的快乐,免除他人的痛苦,实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法律与功利主义的关系上,功利主义作为了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同时保障了功利主义在现实中的实施,从而也讲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由此,边泌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显然具有了很高的价值。

一、确立功利主义原则边泌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开始寻找出功利主义的内在核心性的东西,这就是功利和功利原则,他也同时将自己的个体道德理论扩展到社会的伦理领域。

边泌将功利说成是衡量每一条特定法律的价值的通用的标准和检验一切制度和法律的合理性的激进主义问题。

什么东西有什么样的用处,是衡量和检验一切德行的标准。

而这一标准后来成为贯穿在他的道德、司法以及社会哲学各个领域理论的一个基本线索,也成为功利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的内容(2)。

边沁指出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或“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意向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每个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是政府的每项措施”(3)。

即功利无非是一个人给予另一个人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或外物给当事人带来的求福避祸的特性,该外物自身趋向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是防止了对利益攸关的当事人的祸害、恶或不幸之事。

功利就与快乐和幸福有着密切的关系,功利与幸福和快乐成正比关系的,个人的苦乐及幸福就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基石。

在苦乐原理方面,边泌提出了个体道德理论,他的个体道德理论是以经验主义人性论为基础的,他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发挥了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本性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伦理理论的基石,确立了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4)。

这种个体道德的目的就明确地规定了道德的目的性,发现了道德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性,得出了道德的真正的起源。

这有利于避免道德起源上的神秘主义与蒙昧主义。

因而只有在清楚地知道了道德的真正本质,同时明白道德是为了让一个人成为一个道德的主体,我们才能够去发挥道德的作用性,从而防止空谈道德上的至上主义和教条主义。

人们也只有很好地掌握了道德的终极标准,才可以在几种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或是没有统一的道德规范的支配下进行合宜的选择(5)。

这对于在社会的变革时期新旧道德发生冲突的时把握正确的选择。

就在当时的情况下,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或道德原则就对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伦理思想进行了一个有力的批判,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各方面的变革。

换句话说,边泌的道德理论是人类主体当作了道德的主体,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作用,这就有利于遵从人的价值,防止对于道德的空谈和陷入教条主义和基督教的禁欲主义的思维模式里。

在道德的评价上,边泌主张后果论,也就是看行为的效果是增进他人的快乐还是减少他人的快乐来下定论,将快乐理解为一种善。

行为的善恶与否就看的不是行为的动机,而是行为的结果,在结果上来断定是增进他人的快乐而获得善,还是减少了他人的快乐而具有恶性(6)。

这对于效果论思想及其发展具有了很高的价值性。

而边泌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最高的成就当然就是对于功利理论的提出和功利原则的确立。

具体的内容包括对于功利定义的说明,对于功利原则的说明和对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说明。

何谓功利,指的是在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7)。

功利实际上就是人类行为的导向幸福的趋向性。

功利的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最大幸福原则,指的就是利益攸关的人们所能得到的最大的幸福,而这种幸福成为了人类追求的最普遍的目标。

而这三种理论即功利的定义、功利的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的提出,就标志着功利主义理论或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最终确立。

从而也奠定了功利主义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了很高的价值和很大的历史意义。

二、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调节性边沁主张人类的福利体系应建立在理性和法律的力量的基础上,良好的法律或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幸福原则的实现。

而人类建立法律的作用在于防止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的发生,同时有利于限制人们对于快乐的利己主义的追求,从而拥有着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或按照合理的利己主义行事。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边泌明确地主张,法律是人类调节伦理关系或辅佐道德调节伦理关系的方式、控制社会秩序的手段(8)。

这同时也是对于道德的另外的一种保障。

边泌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以苦乐原理为基点的,在其思想中明确地表示,凡是能够增进某人的快乐和减轻某人的痛苦,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就是善良的,在政治上具有优越性,而在法律上就拥有着权利性或话语权。

在具体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边泌认为道德理论和立法理论是密切相关的,立法理论在广义上是从属于道德理论的,因为道德在广义的角度讲的是以普遍的行为规范,其自身就具有内在善良的价值(9)。

立法理论是要以广义的道德理论为基础,其立法的程序、理论的建立才是符合人类及其的行为的需要的。

但是法律一旦建立,它又有利于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

善良的公民在边泌看来,就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10)。

边泌的目的是要发现基于客观行为科学上的道德与立法艺术,道德微积分对于快乐与痛苦的计算最终只能是一种假设,并不能在实践中严格的执行,边泌自己也只是希望人们能够在行动之前或多或少的考虑一下行为结果的功效,他相信自己已经在功利原则中发现了一个所有人都能同意的简单而有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就可以按照系统的计划改革社会。

但是也有人批评边泌以抽象的概念模式来构建的立法科学,认为边泌忽视了事实上的复杂性,边泌对于简单方法的过分追求使得他所展示的社会景象已经变得畸形了。

即边泌的目的是发现科学上的道德与立法艺术的内在的关系性,但在论证道德方法上采取的是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注重计算的结果性对于法律艺术的影响,而这虽然遭到了很多的批判,但对于立法的程序来说也当然具有了很高的参考价值性。

应当肯定的是,道德理论和立法理论密切相关联,有其积极的意义。

道德与立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调节领域,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无疑有助于促进实现社会调节功能。

在道德领域中的立法往往使某些最具有社会必要性的道德规范得到普遍的遵守,而道德调节的辅助则会使法律的条文得到更有效的实施(11)。

即边泌将道德理论与立法理论密切地结合起来,二者相互地贯通,道德体现为一种应当,法律体现为一种普遍必要性的东西,使得法律的制定和遵守需要道德的作用,反过来,法律也有利于人们对于道德底线和社会底线的遵守,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这就是边泌的立法理论所具有的价值所在,也是他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价值之所在。

三、边沁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缺陷边泌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具有很高的价值性的同时,同时也具有一些明显的不足性。

其不足性体现在片面地强调个体的苦乐性和忽视快乐在质和量上的区别和联系性。

第一方面,主要是将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趋乐避苦,片面强调苦乐对于道德的作用性;第二方面,其实就是边泌没有将快乐在质和量上加以区别开来,也就是没有将快乐和幸福加以很好地区分开来。

边泌在其苦乐原理里,明确地指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就把苦乐理论当作了伦理理论的基石,也当作了个体道德的理论基石。

边泌以他的这个理论来建构了自己的苦乐体系,突出强调个人苦乐对于人的道德行为的作用性。

一个人尽管在口头上不承认苦乐理论对于我们行为的作用性,但在事实上苦乐原理始终是个人行为的指导和行动的基础。

在边泌看来,个体如果去掉了快乐和痛苦的因素对于人的作用,不仅幸福一词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像正义、责任、义务和德性之类的词对于人也将失去它原本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快乐和痛苦就事实上决定了个体如何去行为的问题,求乐避苦就成为了人们行为的唯一的动机和最终的目的(12)。

边泌对于个体的苦乐论思想的提出,与以往的功利主义思想相比当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性,但依人的实际上看来,求乐避苦只是属于人性的一个部分,而并不是人性为的最终的目的或唯一的目标,这就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就快乐和痛苦的本身来说,它们是属于人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人由于其物质性的存在,要维持人的存在,身心的健康就必然需要对于快乐的追求和对于痛苦的回避。

边泌只说对了人的这一个较低的层面的问题,而且它也不是人所要追求的最高的目标。

人作为一个社会存在者,拥有着理性和对于事物的判别的能力,人在理性恶作用下,就会做出比快乐更高尚的行为,如人们对于真正幸福的追求,对于善的追求,对于正当、正义的追求,这些都远远地超越了人们对于简单的快乐和痛苦的追求,而且比简单的快乐和幸福的追求更高尚,更加适合于人生存的目的性和存在的价值性(13)。

由此看出边泌的苦乐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注重的是个人的求乐避苦的道德作用性。

边泌在提出苦乐原理和个体的道德理论以后,对于快乐和痛苦的分类和计算的方式进行了一个阐述。

他把简单的快乐分为了 14种,即感官的快乐、财富的快乐、技能的快乐、和睦友好的快乐、权力的快乐、虔诚的快乐、仁慈的快乐、恶意的快乐、回忆的快乐、想象力的快乐、期望的快乐、联想的快乐、好名声的快乐和放松的快乐;简单的痛苦分为了 12种,即匮乏的痛苦、感官的痛苦、笨拙的痛苦、敌意的痛苦、恶名的痛苦、虔诚的痛苦、仁慈的痛苦、恶意的痛苦、回忆的痛苦、想象力的痛苦、期望的痛苦、联想的痛苦。

一般地,复杂的快乐等于几种简单的快乐之和,复杂的痛苦等于几种简单的痛苦的之和。

在快乐的计算的方法上,边泌提出了 7个计算的因子,包括强度,即行为所带来的快乐的感觉的强度程度;持久性,即快乐感觉的时间延续性;确定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和广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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