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浅析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教育观对我国学校教育的启示

边沁 和密尔 的功利 主义教育 思想及 对 比, 并分
析 了 功利 主 义 对 学校 教 育 的 影 响表 现 , 进 而提 点可行性建议 。
研究 , 密尔 曾是边沁 “ 量化” 幸福 观的忠实 使我 们社会 、 学 校教育立 足现 实 , 从 实际
支持者 , 但后期密尔深刻地感受 到边 沁功 出发 ; 功利主义 中关 于“ 实 现最大 多数人
定程度上提升 了学 生的实用技 能 , 在实用 性人才 的培养 、 就业问题等方面起到 了很
2 . 密 尔教 育 功 利 主 义 思想
有关边 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 英 国著名 大 的作用 ; 功利 主义关 于竞争 意识 , 效益
哲 学 家 和 经 济 学 家 密 尔 后 续 进 行 了深 入 评价 、 关注现实 、 强调实 用等方 面的论述 ,
作为道德标准 的伦理 学说 。有关 “ 功利主 教育 应着力 于培养 会思考 且有个 性 的思 者 、 受教 育者 、 学生 家长还是 对整个教 育
义” 的相 关 理论 研究 最 早 起 源于 西方 世 想者 , 而不是只会通过技能 的运用达 到会 事业 和社会发 展所产 生的 负面影响 都是 界, 边 沁和密尔作为功利 主义伦理学的两 赚 钱 目的 的普 通 “ 谋 生者 ” 。在 面对教育 不容小觑 的: 重文凭 , 轻水平 ; 重成 才 , 轻 个重要代表 , 在“ 功利 主义” 理论发展的过 问题 中关于 “ 个人 利益 ” 与“ 社 会利益 ” 冲 成人 ; 重 眼前 , 轻长 远。功利 主义正 日益
功利主义在学校教育中的积极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功利主义在学校教育中有了诸多的表现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校教育制度的变革加快学校教育的发展如功利主义教育观中关于实用主义科学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生的实用技能在实用性人才的培养就业问题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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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浅谈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及其当代价值

常志高 ( 中共 四川省委党校 , 9) 1 i成都 6 1 0 0 0 0 )
一
摘 要: 我 国现在 正处于转 型期 , . z , . 4 1 G 受功利主义影响越来越深 , 但是 不乏存在 对功利主 义的认识模糊和 片面情况 , 在此, 简单谈论 下 两 位 功 利 主 义理 论 创 始 人 边 沁 与 密 尔的功 利 主 义 思想 , 以及 边 沁 与 密 尔的 功 利 主 义对 我 国社 会 发 展 中道 德 发展 与 经 济发 展 的 价值 。 关键词 : 功利主义 ; 边 沁; 密 尔; 价值
功利主义的伦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由于功利主义中有 社会幸福的地位, 提出“ 最大幸福原则” 是指大多数人的幸福 , 而功利主 着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影子,快乐主义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的 义的幸福观也不是活动者的个人的幸福 ,而是与该行为相关的所有人 幸福观 , 伊壁鸠鲁倡导人们生活的出发| 和最终追求就是 乐。 什么是 的幸福。密尔还倡导人们在 自身幸福与社会幸福像矛盾的时候做出正 功利主义呢?功利主义也称作“ 功利论” 或“ 公用主义” , 是西方伦理学说 确 的抉择,主张要 以社会幸福为准甚至为了社会幸福而暂且牺牲掉 自 的一种 , 它的评价标准是功利原则即快乐 、 幸福和利益 , 有益于增进幸 己个人的幸福 , 这种牺牲是有条件的, 为别人和多数人换来幸福的牺牲 福的行为就是善 , 相反 , 减少幸福的行为就是恶 。功利主义所谓的善乃 将受到赞美。密尔在鼓励人们正确解决社会幸福与个人幸福的矛盾的 是最大幸福 , 是最大程度的满足最大多人的最大幸福。 我们虽然可以从 同时提出了两个途径力争统一社会幸福与个人幸福 :一是运用法与集 古希腊时期的快乐主义和幸福论发现功利主义 的影子 ,不过功利主义 体组织将个体 的幸福尽可能与全体幸福联系起来 ,二是运用教育和社 严格来说是产生于 1 8 世纪末 , 功利主义的学说体系主要 由边沁与密尔 会舆论的作用树立人们正确的价值观。然后, 是在道德制裁上的改进 。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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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
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
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
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
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
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
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
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
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
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
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
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
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
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与追求———个人的利益追求是实现社会和人类利益的动因,社会和人类利益———即最大多数的个人的利益和幸福的实现才是个人利益追求的目标与归宿”。
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没有个人利益的实现,根本就没有社会利益;离开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创造,这实现社会利益只是一句空话。
边沁主张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
那么社会利益又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因此,在他看来,个人利益是关键,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极力反对牺牲个人利益,认为失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也就不存在了。
要求每个人努力去追求自己的快乐,社会利益自然而然就会增加了。
所以,从中可以看出,虽然边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道德准则,但其实质上是利己主义者,未看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质的不同。
(三)动机与效果:唯效果论在边沁看来,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是源于幸福,源于功利,即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小与免除。
他认为对人类的任何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所依据的就是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幸福或不幸,或者说是依据该行为所带来的善或恶。
只要一个行为能够给当事人或利益有关者带来快乐、幸福的结果或减小不幸、免除痛苦,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
不难看出他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功利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更是在行为效果意义上强调功利的支配作用。
边沁认为,每个人内心的动机总是为了追求快乐,而不可能是为了寻求痛苦。
快乐即善,每种快乐都是善,痛苦即恶,是唯一的恶。
那么每个人的动机都是善的,都是为了追求快乐。
动机、人的内心状态无法说明行为的善恶。
只有结果,只有从这个行为是否增进了快乐才能表明这个行为本身的道德属性。
边沁的唯效果论只在乎其行为结果有没有增进当事人的快乐,把道德是非的标准交给人是否获得幸福与快乐为判断,从一方面体现了其人性论的基础,关注人的生活,在上帝、人的理念之外寻找道德标准,这无疑体现了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另一方面,唯效果论本身存在着缺陷。
片面强调行为结果才是决定一个人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这一论断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动机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道德价值,自觉性高,否定了动机,就如同否定了道德的内在自省性,导致了道德他律论、道德工具论,把道德当做求得功利,也就是追求快乐、幸福的工具。
二.边沁功利主义的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对20世纪的政治的影响极其深远,不但自由主义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大都接受功利主义的原则,功利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也有实际的作用。
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边沁的功利主义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道德教育发展和价值观荣辱观教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助于改变人们行为的盲目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蓬勃发展。
主要原因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没有这一转变,我们不可能确立“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曾经把是否考虑个人利益作为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标准,并且毫不怀疑地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其实,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由于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增强,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利益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的地位,有了行动的方向,从而调动起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道德教育的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告诉我们,我国的道德教育必须立足于现实。
长期以来,我国道德教育过度理想化、无视现实,不可避免会导致德育走向完全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的极端,弱化了道德教育的效果,甚至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以理想主义为基础的道德体系虽然能够使某些理想主义者得到满足,但却是缺乏实效的。
只有立足于现实,循序渐进,才能达到“完全”、“纯粹”的大道德境界。
因而只有平时细微的然而是不断的道德进步的量的积累,才能达到道德面貌的根本改变。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关于快乐论的道德本质的学说,认为趋乐避苦,追求幸福或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人生的目的,虽然未免太过简单、太过直觉。
但如果仔细琢磨,它的优点在于,这样的价值观更有现实色彩,人人能够听懂、理解,因而可能真心遵从。
它给我们的启示就在于:道德教育必须以“现实”为起点,而不可完全高踞于“理想”之巅,无视人性弱点,对任何接收道德的人之对象均提出远远超出人的接受能力的道德。
(三)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可以促使我们更重视价值观和荣辱观内容中的义、利结合。
我国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在内容上一直沿袭传统的儒家道德,并固守以往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集体主义。
传统的儒家道德虽然不乏值得借鉴和吸取之处,但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宗法等级制度上的。
而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主义规范也很少体现“与时俱进”的内容,抽象的“集体”与“社会”仍然阻碍着个人的自由发展,很多“言义不言利”的道德标准也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中以物质利益为动力的社会行为。
如果不去研究如何适应经济关系的变化对道德准则的冲击,我们的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引起逆反心理。
而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直接肯定了个人利益和需求的合理性,有利于克服只讲集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想,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功利原则对个人利益和需求的肯定,实际上确认了个人独立、个性自由、个人成功和个人幸福等个人价值的合理地位。
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总之,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功效和利益方面的伦理学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于个人来说,过分夸大或无视义利的辩证统一观,一味强调个人主义精神和自由主义精神,轻视社会利益的问题,则是有局限性的。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念有利于促进我国道德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荣辱观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它对我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年。
[2]章海山:西方伦理思想史;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
[4]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5]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