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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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 • • • •
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伦理学知识点39 功利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

伦理学知识点39 功利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在一个两支线铁轨岔口处,火车从远处飞驰 而来,而两条支线铁轨上有一些工人正在施 工没有发现火车的到来。一条有一个人,一 条有三个人,而你无法让那四个人远离铁轨, 你唯一能做的是通过方向来决定火车驶向哪 条支线,你该如何选择呢?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一、目的论与义务论的涵义 伦理学史上有两种主要理论,即结果论与非结果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非结果论不以行为结果为基础或不关心结果, 也被称为义务论。有神学义务论、理性主义义务论 和直觉义务论。
其典型代表是康德的义务论。义务论是指人的 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者按照某种正当性去 行动的道德理论,强调道德义务的神圣性以及履行 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认为判断人的行为的道德与 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 原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
论。 结果论以行为结果为基础或关心结果,也被称为
目的论,目的论主张的是对道德之外的目的之追求, 它的特点在于把德性看作是一种工具,看作是谋取功 利或幸福的一种工具,历史上目的论伦理学包括快乐 主义、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
其典型代表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以实际功效或 利益作为道德标准,强调人们应该以将要带来好结果 的方式行为。
第二节 目的论与义务论
二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亦称“功利论”、 “功用主义”。通常是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 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18世纪末19世纪初功利主 义形成了系统的学说,其伦理学基本内容可以简 单归纳为:以经验主义和抽象人性论为哲学基础,以 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功利幸福为核心内涵,以行为 效果为评价依据,以社会感情为纽带,把个人与社会 联系起来,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本原则和 最高理想。 20世纪初沉寂,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复 兴。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其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是其对法律和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分析。

这个评述主要关注了法律的实用性和法律体系的功利性,以此作为评判法律的标准。

下面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进行详细探讨。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的价值目标,一切行为和规则都应该以追求这个目标为出发点。

在他看来,法律也不例外,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程度地增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

在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中,他试图通过实用性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在边沁看来,法律应该满足人们的需求。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并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和稳定。

法律应该是实用性的,应该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如果一条法律不能实际解决问题,不能促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那它就是无效的。

他甚至主张,如果一条法律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它应该被废除。

边沁进一步提出了确定法律的标准的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事实和经验得出,而不是凭空臆断。

他强调了法律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是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

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根据实际结果来评估,而不是根据道德或宗教的准则。

他不认同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主张以实际效果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边沁还对法官的角色和司法制度的运作进行了功利主义分析。

他认为法官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导向,根据法律的实际效果来解释和裁决案件。

他强调法官应该站在社会整体的福利角度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考虑个别利益。

他还提出了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议,主张法官的任命和训练应该更加注重其实际效能,以确保司法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受到了一些批评,但它仍然对法学思想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促进了对法律的实用性和社会效果的关注。

他的观点也为今天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促使人们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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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在出版于1776年的《政府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政府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

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

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解》。

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

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高利贷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

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

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二,功利主义原理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界定,边沁之前最有影响的应该是约翰.洛克(1632—1704)的苦乐主义或者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就是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

一般来说,幸福或者痛苦都是主观感受,而每一个个体是自身幸福或者痛苦唯一的感受者和评价者。

因此,个体行为动机上享乐主义的主张者同时也是自由主义者。

就政治倾向而言,边沁一方面表现为一个个人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但对其思想的深刻解读,却可能发现集权和专制的意味。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关于人的行为评价的规范性学说。

这一学说主张,人的行为总是有目的的,对行为的评价必须从结果来判断;过程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是目的的实现,只是结果。

总之,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目的性,结果的重要性。

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幸福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善”就是幸福的增加,“恶”就是痛苦的增加。

人的行为总是趋利避害的,就是追求更多的善同时避免更多的恶。

那么,如何对行为目的的实现进行评价呢?边沁提出的评价工具就是效用。

人们从某种事物或者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好处、欢乐、亲善、幸福,就是效用;相反,如果得到的是伤害、痛苦、罪恶、不幸,那就是负效用。

二者相加,就是总效用、净效用或者总幸福。

边沁认为,人们从事物或者行为中得到的效用是可以计量,可以加总求和的。

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中,边沁力图建立一种衡量和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幸福计算法”,他将经济学理解为“幸福和痛苦的微积分”。

在边沁的观念里,社会不过是单个个体的总和。

个体是真实的,社会是虚构的;个人利益是现实的,社会利益是虚拟的。

边沁关于效用的计算和评价的观念,都是以个体为基础和对象的。

不过,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却是要为法律和政策制定提供评价依据,于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研究其最终的归宿却是社会。

边沁虽然强调个体评价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同时又将社会理解为个体的总和,将社会利益理解为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

于是,关于立法和政策的评价标准,他得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伦理标准。

一项政策或者立法可能使某些人受益,也可能使某些人受损,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标准,只要这项政策或者法律实现了最大净效用,就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若干评价在伦理学、政治学及经济学中,边沁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对这些学科的构建和发展发挥过重要的基础性的影响,更表现在后代人对功利主义原理的讨论和争辩,拓展了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近现代对边沁功利主义原理较为积极和正面的评价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承认和强调功利主义假设作为经济学哲学基础和逻辑前提的意义。

经济学被认为是一门关于人的经济行为的演绎科学,它需要简单的假设或公理作为逻辑演绎的前提。

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为的目的性,为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和研究提供了一个简单而有力的假设。

经过边沁及其弟子们的研究推广,这一假设已经成为经济学的重要公理。

近现代的研究者不需要再在人的行为评价方面争论不休,功利主义作为隐含的前提进入研究进程使研究者取得了基本的共识从而提高了研究的效率。

与此相关的是边沁对幸福和痛苦的效用计算对“经济人”假设的理性构建所具有的意义。

边沁之前,对于“经济人”假设的构建,主要集中于其两个要素——自利和理性——的前一个方面即“自利”因素的论证和发展。

斯密之前的思想家们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方面对个人利益合法性的论证,实质上是在构建“经济人”假设的“自利”要素。

这个工作到了斯密那里——当他提出并论证“一只看不见的手”原理之后——应该已经基本完成。

斯密之后,尤其是从边沁开始,构建“经济人”两要素中的“理性”要素成为工作的重点。

边沁关于效用计算的观念,关于幸福和痛苦比较的观念,是经济学“理性”构建的重要起点和关键环节。

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中,边沁对幸福和痛苦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计算。

现代经济学中,边沁所主张的基数效用的观念已经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序数效用论。

由此,边沁效用计算的方法和程序可能显得幼稚甚至荒唐,但可以进行效用比较以及可以对幸福和痛苦进行类似成本收益计算的观念却影响深远,对于经济学的体系构建意义重大。

边沁之后的约翰.穆勒提出“经济人”的概念就受到边沁的直接影响,而边际革命之后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关于利润最大化及效用最大化的等边际原则等等,不过是边沁“幸福和痛苦的微积分”的形式化表现;现代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能力的形式化规定,实质上也是对边沁观念的发展。

一个影响深远的思想将面临更多的质疑和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也是这样。

近现代经济学对边沁功利主义及相关思想的较为消极和负面的评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人的行为动机:幸福或满足是否是唯一的追求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中,人们的行为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或满足;目的是实现才是重要的,过程本身没有什么意义。

这样的认识可能显得偏颇而且很不实际。

人类行为可能包含着比幸福和满足广泛得多,丰富得多,深刻得多的意义。

约翰.穆勒在十几岁的时候成为边沁的弟子,接受功利主义的理论和观念。

到了二十岁的时候,他的思想正在走向成熟,心灵却陷入危机。

二十岁的约翰.穆勒相信,他的未来就是成为一个一流的思想家,他对此深信不疑。

不过,他深深怀疑的是,当未来的一切都已经明了,他的人生还有什么意义。

因为在这样一种已经可以确认人生目的的人生中,他感受不到任何快乐。

于是,他开始怀疑人生的意义,并因此而陷入忧郁和精神分裂之中。

数年之后小穆勒才从这种失落逐渐走出,他开始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的怀疑和批判。

他说:“做一个并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头满足的猪好得多;做一个并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蠢人好得多。

”小穆勒最后也没有完全放弃功利主义,但他不再相信边沁对人生意义的认识。

关于人生的意义,也许著名剧作家乔治.萧伯纳(1856—1950)的表述是可信的:“幸福并不是生活的目的;生活并没有目的;生活本身就是目的。

”对人的行为动机的认识,需要的是一个更加广阔的视野,功利主义简单假设确实有些偏狭了。

2,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政策含义与功利主义原理中的效用度量和计算相关,边沁表述过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在《经济科学的哲学》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果两个人所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不相等,立法者肯定会认为财富数量最大的人拥有最大的幸福。

但是幸福的数量不会随着财富的数量以任何相近的比例一直增长:一万倍的财富不会带来一万倍数量的幸福。

……一个人财富的数量超过另一个人并且继续增长的话,其财富在产生幸福方面的效果将不断递减;换言之,每一特定的财富所产生的幸福的数量是不断递减的;第二部分所产生的幸福比第一部分少,第三部分比第二部分少,依此类推。

”尽管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消费者行为理论的重要基础,但边沁的主张还是受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质疑。

因为既然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那么贫富不均的收入分配结构就是缺乏效率的。

因为收入差距越大,总收入带来的总效用就越小。

这样,收入再分配就取得了合法性——在收入分配不均的背景下,将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通过再分配转移给低收入者,社会总福利将会得到提升。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的结合就成为收入再分配的理由。

边沁似乎在主张革命有理。

3,“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导致的危险结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追求的实际上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一项政策可能促进某些人的利益,同时可能损害某些人的利益,但只要这项政策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具有实施的合法性。

进一步的推论可能会很危险。

在政策和法律的效用评价中,只要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就可以被忽视,被冷落,被排除甚至被牺牲。

在这样的政策或者法律背景下,少数人将失去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甚至失去人权,从而将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形成集权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

与边沁同时代的卡莱尔和狄更斯,批评边沁的观念“强硬、无情、机械、低俗、不敬神并且低级”;而二十世纪的凯恩斯也说,边沁是十九世纪国家社会主义的渊源。

边沁可能确实有着专制或者控制的观念,就如同“精英主义”的柏拉图那样。

他1785年设计的“圆形监狱”,就体现着专制或控制的观念。

圆形监狱由一个中央塔楼和四周环形的囚室组成,环形监狱的中心,是一个了望塔,所有囚室对着中央监视塔,每一个囚室有一前一后两扇窗户,一扇朝着中央塔楼,一扇背对着中央塔楼,作为通光之用。

这样的设计使得处在中央塔楼的监视者可以便利地观察到囚室里的罪犯的一举一动,对犯人了如指掌。

囚徒不知是否被监视以及何时被监视,因此不敢轻举妄动,从心理上感觉到自己始终处在被监视的状态,时时刻刻迫使自己循规蹈矩。

这就实现了“自我监禁”——监禁无所不在地潜藏进了他们的内心。

由于始终感觉有一双监视的眼睛,犯人们会变得相当的守纪律,相当的自觉。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政治讽刺小说《1984》中,人们就处在这样无所不在的监视之中。

奥威尔所嘲讽的那个黑暗世界就是边沁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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