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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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一、组织架构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辖区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区级评审专家组由辖区各产科医院专家组成,区级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由区妇幼保健院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一)专家职责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三、评审原则(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保密原则: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一)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2次(3月份和10月份),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五、评审方法(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十二表格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见附件)。

(二)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

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

**市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实施方案孕产妇危重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补充,对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前移。

根据浙江省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要求,在全市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特制订**市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实施方案,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整体提高我市孕产妇危重症救治水平。

一、评审目的(一)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及时正确综合干预和救治能力。

(二)有助于提高医疗管理者对产科服务质量管理的认识与重视,增强对产科建设的投入和管理。

(三)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提高孕产妇危重症的生存质量和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职责分工(一)市卫生局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本辖区内评审工作。

2、制定本级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组建辖区内评审专家组,为评审工作落实经费。

4、将评审工作纳入辖区内产科质量管理日程及产科质量考核内容。

5、依据评审结果,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6、组织评审专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二)市妇幼保健院1、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2、负责收集、审核本辖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妇危重症病例相关信息,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内部开展评审工作,并定期组织辖区内的评审工作。

3、定期撰写辖区内的评审工作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和研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5、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重点技术问题,组织专家定期开展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6、定期组织专家评估本辖区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评审工作。

(三)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1、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常规;2、组建医院内专家组,定期对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进行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导言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1. 报告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1. 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1. 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管理及报告制度1.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统计上报制度。

凡陕西境内死亡孕产妇,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流动人口均要求逐级统计,逐级上报,杜绝漏报。

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孕产妇,由本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在孕产妇死亡后一个月内上报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在家分娩死亡或途中死亡孕产妇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院统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按季度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2.全省建立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制度。

凡死亡孕产妇均要求进行三级死亡病历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辖区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后,要逐例对死亡孕产妇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讨论,评审结果连同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一并报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至少50%以上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讨论,明确死因,评审结果及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报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在省卫计委的支持下,省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至少随机抽取陕北、关中、陕南各30%死亡病例,从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各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审。

孕产妇死亡三级评审中,各级评审机构要掌握原则,结合实际,以认真、负责、谨慎、公正、保密和科学的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3.建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县妇幼保健院定期组织召开辖区接产机构产科主任、妇幼保健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研讨会,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省妇幼保健院每年将省级评审结果上报省卫计委,并反馈各市县卫生局、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严重问题,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旨在识别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与医疗服务的关联,以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改进措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评审目的1. 识别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2. 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负责任机构的角色。

3. 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 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死亡的关注和警惕。

三、评审程序1. 孕产妇死亡的收集和报告a. 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事件的收集和报告,确保准确和及时。

b. 建立孕产妇死亡的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情况、死因、医疗服务信息等。

c. 指定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确保统一和标准化。

2. 孕产妇死亡的分类和分组a. 将孕产妇死亡事件按照死亡原因进行分类。

b. 将死亡相关因素进行分组,如疾病性因素、医疗因素、社会因素等。

c. 将不同类型的事件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评估。

3.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和分析a. 收集和整理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数据。

b. 建立评估指标和标准。

c. 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

d. 分析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4. 孕产妇死亡的评估报告和措施制定a. 编写评估报告,全面总结评估结果。

b. 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详细列出具体行动方案。

c. 指定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实施要求。

5. 孕产妇死亡预防和改进监测a. 监测实施改进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

b. 定期进行孕产妇死亡评估,保持警惕和关注。

四、评审参与方1. 评审组成员:由医务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2. 评审对象:涉及孕产妇死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社区组织等。

3.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员根据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审活动。

五、评审指标1. 孕产妇死亡率:对孕产妇死亡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算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

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第一篇:孕产妇危重症病例评审实施方案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危重症孕产妇评审是评价和改善产科服务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作为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补充,对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起到良好的促进效果,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工作前移。

根据省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整体提高我院危重症孕产妇救治水平。

一、评审目的1、提高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危重症的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

2、分析我院产科危急症诊治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善产科服务质量。

3、建立和培养院级评审专家队伍,使产科危重症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提高危重症幸存者的生存质量。

二、评审对象及评审时间每半年1次,对本院符合危重症孕产妇标准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成立危重症孕产妇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长期从事临床、妇幼保健工作。

由分管业务副院长、医务科主任、产科、ICU、感染、血液科、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

四、评审方法根据产科危重症诊断标准,筛选出产科危重症病例,对本院产科、妇科住院病人发生的产科危重症的医疗服务提供情况,依据评审流程进行调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每次进行不同类型的2份典型病例的评审。

五、结果应用及时总结每次评审结果,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抄告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正。

第二篇: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一、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二、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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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医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及时发现和掌握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评审找出差距,改进工作,真正达到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总结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四)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五)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评审专家组职责:负责院内死亡的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院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应在孕产妇死亡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应在尸检病理结果出来后尽快完成。

要求通过评审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三、实施评审的内容:
每一例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均包括三个方面:死亡可否避免的结果、死亡原因、十二格表的评审。

(一)评审结果
1、可避免的死亡:根据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我院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3、不可避免的死亡:当前我院医疗保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二)死亡原因的评审
1、死因诊断原则:
( 1)诊断必须写出原发疾病,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

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是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发
疾病。

2、死因分类原则: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 1)原发病与并发病以原发病为主,如妊高征合并胎盘早剥原发疾病是妊高征。

(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如心脏病合并贫血,心脏病为重病。

(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 4)先天性畸形与其它疾病,取决于哪类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应归类于那个致死疾病。

3、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的写“心脏病”,而要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

(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 3)孕产妇死前经过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引用原医疗单位的诊断。

( 4)死前未经其他医疗单位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报告写清楚,作为
死因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医疗单位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五、评审数量
对本院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六、评审方法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十二格表,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社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三个环节,知识技能、
态度、资源、管理系统四个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每一例孕产妇死亡是可以避免、不可以避免或创造条件可以避免,最后将评审意见填入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中。

七、评审结果的应用
及时总结每次评审结果,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抄告相关
部门和人员,并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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