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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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行政执法职位专业能力测试大纲

2024年北京行政执法职位专业能力测试大纲

2024年北京行政执法职位专业能力测试大纲第一部分:基本法律知识(约400字)1.法律原理:对行政法和执法法规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理解。

2.法律制度: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相关法律的层级关系,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区别和关系等。

3.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和特点,包括案件调查、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听证和处罚决定等环节。

4.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权力,以及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责义务等。

5.人权保障: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自由,尊重人权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理论知识和技能(约500字)1.执法依据和依法行政:明确执法依据的重要性,合法依据的权威性和效力,严禁超越执法权限进行执法行为。

2.执法手段和措施:了解常用的执法手段和应用场景,如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查封扣押和强制措施等,并学会合理运用。

3.执法合作和协调:重视行政执法单位间的合作与协调,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4.诚信执法和行政复议:遵循诚实守信、公正文明的原则开展执法工作,接受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5.社会治安维护:了解社会治安维护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措施,如防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实践能力(约600字)1.案件处理能力:包括依法办案、案件管理和办案效率等,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2.执法决策能力: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决策,并能够合理评估风险和判断利弊得失。

3.执法风格和文明执法:培养文明执法素养,注重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法律监督等,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社会形象。

4.应急处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的处置能力,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5.协调沟通能力:积极建立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解决问题。

总结:北京行政执法职位专业能力测试大纲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基本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理论知识和技能以及行政执法实践能力。

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考试试题类型

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考试试题类型

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考试试题类型一、选择题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是()。

A. 组织农业生产B. 开展科研工作C. 执行执法任务D. 保护环境资源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A. 监督管理法律和规章B. 环境保护法律和规章C. 农业法律和规章D. 安全生产法律和规章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A. 收集证据B. 监督执法C. 维护现场秩序D. 制定执法计划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

A. 警告B. 罚款C. 司法追究D. 暂扣证照5.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的处置原则是()。

A. 返还B. 充公C. 没收D. 给予执法人员二、判断题判断下列论述是否正确,正确的选项写“√”,错误的选项写“×”。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主要是调查、取证、处罚等。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业法律和规章。

(√)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只有罚款一种。

(×)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只负责对农业生产业务的监督管理。

(×)5.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可以私自处理执法中获得的违法所得。

(×)三、简答题1. 请简要介绍一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2. 你认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挑战时应该如何应对?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请分别进行说明。

四、案例解析请针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案例:某农场违法使用禁用的农药,对周边环境和农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请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论述题请结合实际情况,从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环境治理等方面,论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六、综合题请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例,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法律依据,分析该案例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

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

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

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
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基
础知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考
察考生对法律体系的掌握程度和法律思维能力。

2.行政执法知识:包括行
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知识,考察考生对行政执
法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

3.行政管理知识:包括行政管理的基
本原则、方法、手段等方面的知识,考察考生对行政管理工作的了解程度
和实际操作能力。

4.经济管理知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方面
的知识,考察考生对经济管理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

5.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考察考生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能力,如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

总体来说,行
政执法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素养、行政执法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经济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考生需要
在平时的学习和实践中注重积累和提高,才能在笔试中取得好成绩。

农业工程师资格考试2024大纲解析

农业工程师资格考试2024大纲解析

农业工程师资格考试2024大纲解析2024农业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解析考试科目一:农业工程学基础知识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于农业工程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工程学概论:介绍农业工程学的定义、发展历程及其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2. 农业气象学:包括农业气象学的基本概念、主要观测指标和实践应用。

3. 农田水利工程:涵盖农田水利工程的基本概念、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农田水文循环等内容。

4.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主要包括农业建筑物设计与施工、农业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知识。

5. 农业机械与电气工程:涉及农业机械与设备的选择与使用、农业机电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内容。

6. 农业资源利用与开发:介绍农业资源的特点、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知识。

7. 农业信息与智能化技术:包括农业信息技术的应用、农业智能化装备与系统等内容。

考试科目二:农业机械与设备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农业机械与设备的理论和实践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机械与设备的分类与特点:介绍农业机械与设备的分类、工作原理和特点,以及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2. 农机选配与使用:包括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需求选择合适的农机设备,以及农机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

3. 农业机械运行管理与技术改造:主要包括农机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等方面的知识。

4. 农业机械化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介绍农业机械化与信息技术的相互结合与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与质量。

考试科目三:农业工程技术规范与管理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农业工程技术规范与管理的了解与掌握情况。

考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工程建设规划与设计:包括农业工程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2.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过程控制与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3. 农业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涉及农业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专业考试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专业考试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专业考试题及答案2019年度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题一、判断题(30分)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A:正确 B:错误2.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A:正确 B:错误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A:正确 B:错误4.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 )A:正确 B:错误5.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查函。

有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视情况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A:正确 B:错误6.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斟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 )A:正确 B:错误7.渔业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A:正确 B:错误8.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A:正确 B:错误9.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么( )A:正确 B:错误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A:正确 B:错误11.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或者道路交通事帮、农机事故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A:正确 B:错误1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支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A:正确 B:错误13.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A:正确 B:错误14.2017年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销售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

农业生产知识考试大纲

农业生产知识考试大纲

农业生产知识考试大纲
农业生产知识考试大纲包括以下内容:
1. 农业基础知识:了解农业发展历史、农产品生产特点和发展趋势等基础知识。

2. 农产品生产技术:掌握常见农作物、牲畜和禽类的种植饲养技术,包括选种、施肥、病虫害防治、灌溉等方面的知识。

3. 农业机械和设备:了解常见的农业机械和设备,包括耕作、播种、收割等机械的使用和维修方法。

4. 农村经济管理:掌握农村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农村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方式。

5. 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了解常见农产品的加工方法和销售渠道,包括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市场需求。

6. 农业政策和法规:了解农业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农业补贴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7. 农田水利建设:了解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8. 农业环境保护:了解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措施,包括土壤保护、水质保护、农药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9. 农村发展规划:了解农村发展规划的编制方法和实施策略,包括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

这些内容旨在考察考生的农业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评估其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的能力和素质。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大纲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大纲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和内容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是为了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基层执法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二、考试形式和方式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简答题等。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1. 法律法规(1)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2)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执法程序(1)执法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流程(2)证据收集、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程序的具体操作方法3. 执法技能(1)执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2)执法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3)执法中的沟通技巧和处理纠纷的方法4. 职业道德(1)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2)执法人员的形象和服务态度(3)执法人员的自我管理和职业发展四、考试要求1. 考生应具备执法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法律意识、执法意识、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

2. 考生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掌握执法技能和处理常见问题的方法。

3. 考生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能够适应执法工作的特殊环境和工作要求。

五、考试评分和合格标准1. 考试总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

2. 考试评分采用百分制,每道题目的分值根据难易程度和重要程度不同而不同。

3. 考试合格标准为总分达到及格分数,并且各科目分数均不低于60分。

六、考试安排和管理1. 考试由执法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地点和具体安排由组织单位确定并通知考生。

2.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者干扰考试秩序。

3. 考试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名单,并按照规定颁发合格证书。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改正。

A、警告B、罚款C、警告和罚款D、拘留参考答案:A解析:《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IOO元以下罚款。

2.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O 内申请复检。

A、2小时B、4小时C、8小时D、24小时参考答案:B解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

具体规定由()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A、部B、省C、市D、县参考答案:B解析:《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

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

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纵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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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公共法律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种类(第八条)2.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3.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第十五、十七条)4.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二十、二十一条)5.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6.行政处罚减轻、从轻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7.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第二十九条)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阵述申辩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条)9.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三十九条)1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条)12.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七、四十八条)13.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一条)14.非法财物处理规定(第五十三条)1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五条)二、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法定概念(第二条)2.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3.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4.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三条)5.行政许可事项设定权限(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6.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主体(第二十二、二十三条)7.行政许可申请方式(第二十九条)8.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十、三十三条)9.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形(第三十二条)10.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11.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1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13.行政许可收费制度(第五十八、五十九条)14.行政许可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第六十九条)15.行政许可应当注销的法定情形(第七十条)三、行政强制法1.行政强制的法定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三条)2.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第四、五、六、七、八条)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第九、十、十一条)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第十二、十三条)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主体(第十七、七十条)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第十八、十九、二十条)7.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一节)9.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10.代履行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五十二条)11.代履行的法定程序(第五十一条)1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四、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1.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法第六、七、八条)2.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及其计算(复议法第九条,条例第十五、十六条)3.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法第十条,条例第六、七、八条)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5.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6.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7.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复议法第十七、十八条,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一条)9.行政复议决定情形(复议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条例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10.行政复议办理期限(复议法第三十一条)1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的法定事项(条例第五十条)五、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二、十三条)2.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3.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二十六条)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第三十三条)5.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6.行政诉讼时效(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7.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第四十九条)8.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第六十三、六十四条)9.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九条)1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查可以采取的法定措施(第九十六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第一、二、三、四、五、六条)2.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第七条)3.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的法定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4.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四条)5.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标准(第五十五、五十六条)6.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材料(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7.证据证明效力(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8.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情形(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9.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10.人民法院有权或者原告、第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办理程序(第五条)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具的材料(第六条)3.公安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第七、八条)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第九条)5.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经侦查后退回和决定立案的案件处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农业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五条)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第四十一条)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二条)特别提示:浙江省农业系统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组织3万元,个人5千元5.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程序(第五十二条)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一、二十一条)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第八条)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第九条)4.非法经营罪规定(第十一、十二条)5.同时构成两项犯罪以及食品犯罪共犯的相关规定(第十三、十四条)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情况(第十六条)7.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定(第二十条)农业法律十、畜牧法1.法律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第二、七十二条)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3.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4.畜禽养殖与交易管理(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二条)5.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条)十一、动物防疫法1.法律适用范围及其调整对象(第二、三条)2.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制(第六、七、八条)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第十三、十四条)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第十九、二十条)5.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产品情形(第二十五)6.动物疫情认定、通报和公布(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7.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条)8.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权限(第五十八、五十九条)10.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行政责任(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11.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十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1.重大动物疫情的法定概念(第二条)2.重大动物疫情认定、公布(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3.对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4.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十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第八、九、十、十一条)2.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主体(第五十二条)3.检疫出证的法定条件要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4.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十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重新办理、变更、注销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2.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情形(第四十条)3.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十五、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落实疫病强制免疫的法定义务(第十七条)2.动物屠宰加工等场所的防疫义务(第十九、二十条)3.不得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法定具体情形(第三十六条)4.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5.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6.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7.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十六、兽药管理条例1.条例的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第二、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2.兽药生产管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3.兽药经营管理(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4.兽药使用管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条)5.假劣兽药的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6.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十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条例的调整对象(第二、四十九、五十条)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管理(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管理(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6.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十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三十二条)2.生猪屠宰管理体制(第三条)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管理(第六、七、八条)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管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二十三条)5.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十九、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1.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批管理(第十三、十四、十五条)2.生猪屠宰前违禁药物检测制度(第十八、三十五条)3.种猪和晚阉猪的屠宰管理(第二十一条)4.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七条)5.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第四十条)二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条例的调整对象及监管职能(第二、四、五、二十三条)2.禁养区规定(第十一条)3.排放不符合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二十一、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1.办法的调整对象(第二、十条)2.禁限养区管理规定(第九条)3.监管规定及法律责任(第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条)二十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种畜禽的范围(第三条)2.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制度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规定(第十七条)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5.种畜禽销售规定(第二十八、三十条)6.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二十三、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1.有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2.活禽限制交易及定点屠宰上市制度(第五、六条)3.活禽交易相关动物防疫检疫规定(第七、八、九、十条)4.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十四条)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法律的调整对象(第二条)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3.对种子有严重缺陷情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条)7.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第三十六条)8.种子销售注意事项(第四十一条)9.种子使用者损失赔偿(第四十六条)10.农业部门种子检验检测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11.假劣种子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第四十九、七十五、七十六条)12.监督检查措施(第五十条)13.使用低于规定标准的种子规定(第五十三条)14.种子进出口规定(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15.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16.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条)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农产品定义(第二条)2.农产品生产记录规定(第二十四条)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规定(第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4.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规定(第三十三条)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6.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二十六、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1.调整对象、监管职能的规定(第二、四、二十二条)2.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规定(第七条)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第九条)4.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规定(第十三、二十九条)5.农产品生产记录规定(第十五条)6.农产品包装规定(第十六条)7.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8.进货查验记录和抽样检验制度(第二十、二十一条)9.责任约谈制度(第二十七条)10.快速检测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二十五条)11.法律责任(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条)二十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养殖档案规定(第十三条)2.生鲜乳收购许可规定(第二十条)3.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第二十四条)4.生鲜乳运输规定(第二十五条)5.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七条)6.农业部门行政处罚职责(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九、六十条)二十八、农药管理条例1.条例调整对象(第二条)2.农药管理体制(第三条)3.农药登记制度(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4.农药登记资料转让规定(第十四条)5.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第十七、十八条)6.加工、分装农药规定(第十九、二十八条)7.农药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条)8.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一条)9.农药包装、标签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10.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条)11.农药采购查验、台账制度(第二十六条)12.农药经营销售台账制度(第二十七条)13.进口农药规定(第二十九条)14.安全用药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15.农药使用记录(第三十六条)16.农药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17.农药召回制度(第四十二条)18.假劣农药认定(第四十四、四十五条)19.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20.违法使用农药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21.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22.禁业规定(第六十三条)二十九、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1.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规定(第九条)2.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规定(第十二条)3.限制使用农药规定(第十九条)4.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三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有关规定(第三、三十三、三十四条)2.肥料登记不予受理情况(第十三条)3.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第十四条)4.肥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第二十三条)5.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三十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农业机械的定义(第二条)2.禁止生产、销售的农机规定(第十七条)3.农机维修经营规定(第十八、十九条)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安全操作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5.农机事故认定(第二十七条)6.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二十八条)7.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条)8.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三十二、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农业机械抵押规定(第十五条)2.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结果(第三十一条)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范围(第四十五条)三十三、植物检疫条例1.植物检疫执法主体规定(第三条)2.调运检疫对象(第七条)3.检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三十四、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2.产地检疫规定(第七条)3.4.国外、境外引种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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