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维护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即优先预防,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主管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第二章环境基本原则第四条环境污染预防优先原则:预防环境污染是环境管理的首要任务。
第五条环境综合治理原则:综合治理各类污染物和各类污染源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基本途径。
第六条法律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第七条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宣传、评议、监督。
第八条污染者负责原则: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污染行为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容量第九条国家制定和发布环境质量标准,分类确定环境质量目标,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十条国家确定和发布环境容量,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保持生态平衡。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较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开发利用和重大政策、规划、环境管理措施等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国家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和公众的参与。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主要措施,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推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大气污染源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许可证。
...---附件:1. 环境质量标准附件一2. 环境容量指标附件二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污染预防优先:指在环境管理中,预防环境污染是首要任务,并且优先于治理。
2. 环境综合治理:指对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的行为。
3. 环境权益: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纲,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环境保护的任务和责任、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和义务、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等内容,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旨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维护水环境的良好状态,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的质量。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水污染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旨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等内容,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轻行为对环境带来的不良后果,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加强了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防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野生动植物法是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原则和措施、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和等级保护、对非法收购和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等内容,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1.国家环境保护法1.1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应用范围1.2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3 环境保护法第三条: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1.4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2.大气污染防治法2.1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2.2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空气质量标准2.3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2.4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3.水污染防治法3.1 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3.2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水质标准3.3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水污染防治的原则3.4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水污染的综合治理...4.土壤污染防治法4.1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4.2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4.3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4.4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5.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5.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要任务5.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6.2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6.3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管理措施6.4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辐射安全控制与管理...(附加文档、法律名词及注释等省略)1.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全文- 附件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附件三: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附件四: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 附件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附件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2.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环境保护法:一部专门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
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活在地球上,我们⽣存的环境正⾯临着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
那么,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下⾯为⼤家整理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家。
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第⼆⼗⼋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九条国家在重点⽣态功能区、⽣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态保护红线,实⾏严格保护。
各级⼈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然⽣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动植物⾃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源涵养区域,具有重⼤科学⽂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分布区、冰川、⽕⼭、温泉等⾃然遗迹,以及⼈⽂遗迹、古树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条开发利⽤⾃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物多样性,保障⽣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对⽣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条国家建⽴、健全⽣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对⽣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付⼒度。
有关地⽅⼈民政府应当落实⽣态保护补偿资⾦,确保其⽤于⽣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态保护地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态保护补偿。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壤等的保护,建⽴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壤污染和⼟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漠化、地⾯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流失、⽔体富营养化、⽔源枯竭、种源灭绝等⽣态失调现象,推⼴植物病⾍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民政府应当提⾼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管理- 化学品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标准及控制要求- 噪声源管理措施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与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与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流程- 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与监督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应急法》- 环境应急的组织与协调- 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 环境监察的对象与权限- 环境监察的程序与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行政许可- 环境管理规划与目标- 环境管理守则与制度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全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应急法》全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全文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等原则。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7
58
法规
有效
√
38.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2022.12.1
2022.12.1
5
19
法规
有效
√
39.
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21.3.18
2021.3.18
21
法规
有效
√
编制人/日期:审核人/日期:审批人/日期:
2008.6.1
8
103
法律
有效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7.2
2002.10.1
8
82
法律
有效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9.12.26
2006.1.1
8
33
法律
有效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4.29
2020.9.1
6
91
法律
有效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有效
√
3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4.12.25
2015.1.1
22
法规
有效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8.30
2007.11.1
7
70
法规
有效
√
32.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10.9
2007.10.9
7
42
法规
有效
√
33.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目标的规定- 环境保护责任的界定-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控制- 自动监测系统和在线监测的要求- 环境监测与评估- 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 环境管理的组织与机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控制-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水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水污染源排放标准与控制- 水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水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土壤污染源排放标准与控制- 土壤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环境噪声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控制- 噪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控制- 噪声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与要求- 固体废物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许可与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放射性污染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许可与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附件:1. 《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 《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5. 《环境保护目录和环境保护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目标:指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发展目标。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民共享、科学治理、依法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及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国家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录制度,限制或禁止对特定区域、场所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修复环境污染损害,追究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公司环境因素对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条款摘录一. 施工现场、生活区污水排放: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 —2005)PH 值:6~9悬浮物:400 mg/l油脂:石油类10 mg/l动植物油100 mg/l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3.2.9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活理。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问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蠹废液;(二)在水体活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蠹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六)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活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
活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 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7.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 1/5 13 — 20085.3.1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活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
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丁洒水降尘。
5.3.3食堂应设隔油池,并应及时活理。
5.3.4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5.3.5食堂、盥洗室、淋浴问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二. 施工现场噪声排放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忏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枪修、枪险作业一和乎产「7 求城.者特殊:*圻必须连:如5"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对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H)全部引用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 《关丁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1115 号)一全部引用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
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6. 《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全部引用7.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8.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 1/5 13 — 20085 . 4 . 2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
5 . 4 . 3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三. 运输遗撒及大气、扬尘污染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3.2.8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或安装专业化洗车设备,出厂时必须将车辆活理十净,确保不将泥沙带出现场。
每日对工地出入口周边定时活扫,保证活洁。
3.2.10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米取隔离、洒8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活理完毕。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活洁的措施。
3.1.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棋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活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活运出场。
3.1.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洁能源。
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 1/5 13 — 20085.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5.1.2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5.1.3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5.1.4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5.1.5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
5.1.6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棋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5.1. 7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5.1.8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 0 0 m 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
5.1.9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取水淋等降尘措施。
5.1.11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活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5 . 2 . 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 . 2 . 2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4.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十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十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十混砂浆的供应。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