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30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
各单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应当负担的经费。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19•【文号】财行[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提高国际影响力,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会议。
为规范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3个或3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以高层次学术研讨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第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由学校及各单位主办、合办和承办的国际会议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教育部审批。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1.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涉及我国核心利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3.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1.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国际会议;2.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要严格控制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
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第五条重大国际会议于每年9月初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教育部进行预报;一般性国际会议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初和2月初进行预报。
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预报国际会议的年份是指会议对外宣布或承诺的年份,不是会议召开的具体年份)。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三)对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核查核准各部门会议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请示及会议通知手续,配合综合处编报有关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计划编报与审批: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学院科研项目等资金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等资金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会议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院实际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含用于科研的捐赠资金)、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一)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二)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会议举办者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会议类型,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实事求是:改革科研会议审批管理制度,扩大项目负责人自主权;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不同实施分类管理;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会议费开支标准、范围和使用机制;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会议经费。
(三)厉行节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等方式控制会议成本。
第四条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一)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二)各项目负责人审批和监督本项目会议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部门科研相关会议费预算收支,督促、审查办会人员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本

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会议、学术交流会议等。
第三条会议费管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勤俭节约、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标准。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四条会议分为一类会议、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一类会议是指涉及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涉及部门重要工作安排、业务交流等,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一般性工作研讨、业务培训等小型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类会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三类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一类会议:每人每天_____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_____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_____元。
第八条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四章会议费预算管理第九条会议费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明确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数、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一条会议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章会议费报销管理第十二条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举办国际会议财务制度

举办国际会议财务制度1. 国际会议主管部门是学校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2. 国际会议的经费原则: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经费的管理规定,坚持厉行节约,收支平衡,以会养会的原则,学校原则上不进行经费补贴,会议主办单位应设法争取资助。
会议收入主要用于会议本身的支出,应作为专用经费立帐结算。
国际会议的经费由国际处会同财务处监管使用。
3. 国际会议收入:会议注册费、境外代表会议住宿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拨款、国家有关部门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4. 国际会议支出:(1) 召开会议所必须的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及布置会场费用;(2) 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的交通费用及其他必要的用车费用;(3) 为筹备会议而发生的邮费和通讯费;(4) 会议多轮通知印刷费、论文集印刷费;(5) 会议代表的住宿费及会务用房费用;(6) 会议办公费、必要文具费用和纪念品费;(7) 会议用餐费用、招待费用、会问茶点费用;(8) 必要的文娱活动费用;(9) 论文评审费和翻译费(按会议惯例实行);(10)会议劳务费;(11)特邀代表的国际、国内旅费;(12)其他必要的有关费用。
5. 会议帐户申请:会议单位持学校签发的会议批件到校财务处申请会议专用帐号;外币收入,按学校财务处规定,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6. 经费使用:(1)不得用会议经费购买设备(特殊情况,需报学校批准同意),会议劳务费用不得超过会议支出的10%国际会议节余的5%h交学校,50%乍为举办单位发展基金,45%乍为举办单位酬金。
(2)会议论文集印刷费、文件和通知的印刷费、通讯联络费、市内交通费、会场布置及宣传费用,工作用房费、会议仪器用具费、文娱活动费、地区旅游费、专用办公用品及卫生用品费等按实际情况支付;文件包或礼品费、宴会、冷餐会、会问茶点、工作午餐、单独工作午餐、司机误餐费、宴会误餐补贴、工作人员误餐费等按需要从严掌握开支;(3)会议劳务费届于会议成本,从会议收入的注册费中直接开支,其比例在经费预算中做出,由国际处审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f8e3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5e.png)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18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12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内,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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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二章会议收入管理
第九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
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
(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
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
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
第三章会议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十四条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场地租金。
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
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
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
(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
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
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七)交通费。
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八)其他会务费用。
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100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
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十)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条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
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八条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四章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
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一条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