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与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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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洪第十三章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蒋洪第十三章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 例如,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于1990年8月印发了一个 报告,为国会税收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该报告分析 和预测了三种税收建议可能获得的税收收入.
• 一是将烟草税从每包16美分提高到32美分,二是将 汽油税从每加仑9美分提高到21美分,三是对含酒精 的饮料每盎司纯酒精的税收提高到25美分.分析报 告的结论是三种调整预计可能带来的税收收入分 别为28亿、72亿和121亿美圆.国会预算办公室是依 据对三种产品需求弹性的调查结果提出这一结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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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原先估计奢侈品税可以在实施的最初5年 中每年平均带来3亿美圆的收入,但实施的第一 年,政府只受到了约3000万美圆,只有估计数的 1/10.事实上,如果考虑实施该项税收的成本,政 府的该项举措是入不付出的
• 由于征税后需求的锐减,厂商不得不降低售价或 缩小生产规模,承担税负的到头来是奢侈品的生 产商,而受影响最大的是因此而减薪或失业的相 关产业的雇员.
• 可以推论: ✓当供求斜率相等时,双方承担的税负相等 ✓当供给完全无弹性(供给曲线斜率无穷大),卖
方承担全部税负;当供给具有完全弹性(曲线 斜率为零),买方承担全部税负 ✓当需求完全无弹性(需求曲线斜率无穷大),买 方承担全部税负;当需求具有完全弹性(曲线 斜率零),卖方承担全部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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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弹性与奢侈品税
蒋洪第十三章税负的转 嫁与归宿
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
一 、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和负税人 税负转嫁(tax shifting):纳税人通过改变价格的方 式将一部分或全部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活动。 税负归宿(tax incidence):税负转嫁的最终归着点 ,体现了税收负担的最终分布. 税负转嫁的程度: 完全转嫁、不完全转嫁、自己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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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税负转嫁与归宿旳一般规律一、税负转嫁与归宿旳含义我们常常听到这样旳说法:吸烟和喝酒旳人对国家奉献大,由于烟、酒税高利大,吸烟喝酒等于向国家纳税。

这种说法事实上就是在阐明税负转嫁问题。

稍有税收知识旳人都懂得,烟酒税是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课征旳,但生产者与销售者通过一定旳方式可以将他们承当旳税收转移给消费者,即吸烟和喝酒旳人,这就是税负转嫁现象。

概括地说,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互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旳措施,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旳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机制旳特性是:(1)税负转嫁是和价格旳升降直接联系旳,并且价格旳升降是由税负转移引起旳;(2)税负转嫁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旳再分派,也就是经济利益旳再分派,税负转嫁旳成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旳不一致;(3)税负转嫁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这种转嫁方式称为混转或散转。

ﻫ在资本主义税收理论中尚有消转和税收资本化之说。

所谓消转,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善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自我消化税款。

从税收转嫁旳本意上说,消转并不成为一种税负转嫁方式。

所谓税收资本化,指对某些可以增值旳商品(如土地、房屋、股票)旳课税,预先从商品价格中扣除、然后再从事交易旳方式。

三、税负转嫁条件任何纳税人都存在税负转嫁旳愿望,这是毫无疑义旳,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化为现实,却并不容易。

问题在于,税负转嫁是有条件旳。

根据税负转嫁旳定义可以得知,税负转嫁旳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旳自由浮动。

由于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升降实现旳,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纳税人虽有转嫁旳动机,却不存在转嫁旳条件,税负旳转嫁也是不也许旳。

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旳前提下,税负转嫁旳限度,还受诸多因素旳制约,重要旳有供求弹性旳大小、税种旳不同、课税范畴旳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公司利润增减旳关系等。

ﻫ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

从前边旳讨论中可以看出,税负转嫁旳最重要方式是变动商品旳价格。

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

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
消费行为改变
税收负担归宿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在价格效应的作用下,消费者可 能会减少对征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转而选择其他未征税或税负较轻的商品或 服务。
税收负担归宿对生产者的影响
成本增加
税收负担归宿对生产者的影响主要体 现在生产成本的增加上。由于税收的 存在,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支付 额外的费用,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
激励效应
税收负担归宿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还体现在激励效应上。通过 税收政策的设计,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或税收激励 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和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增 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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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的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
调查问卷法
通过对具体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的案例进 行深入剖析,探究其内在规律和影响因素 。
实证研究结论
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受 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 括税种、经济环境、市 场结构等。
在不同税种和经济环境 下,税收负担转嫁与归 宿的情况存在差异。
税收负担的实际承担者 和归宿点可能并不与税 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相 一致。
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的 经济效应包括对资源配 置的影响、对物价的影 响以及对居民收入分配 的影响等。
市场供需关系
在供需关系不平衡的市场中,税收负担可能由供需 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取决于市场结构和竞 争状况。
成本加成定价
企业通过在产品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来制定 销售价格,从而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税收负担转嫁的机制
80%
价格机制
税收负担通过价格机制转嫁给消 费者,企业通过调整销售价格来 将税负转移给最终消费者。
概念
税收负担的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他人 负担的过程;税收负担的归宿则是指税负的最终归属点,即实际 承担税负的主体。

税负转嫁与归宿

税负转嫁与归宿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深入研究税负转嫁与归 宿的机制和影响因素, 以更准确地评估税收政 策的公平性和效率。
探讨如何优化税制设计 ,减少税负的不合理转 嫁,促进税收负担的公 平分配。
结合实证研究和案例分 析,研究不同行业和地 区的税负转嫁与归宿情 况,为政策制定提供更 具针对性的建议。
关注国际税收领域的最 新动态,研究跨国公司 的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 ,以应对全球化带来的 挑战。
THANK YOU
感谢聆听
税负转嫁会导致税收负担在纳税 人之间的重新分配,使得税收的 实际负担者发生变化。
100%
影响资源配置
税负转嫁会影响商品和服务的相 对价格,从而改变消费者和生产 者的行为,影响资源的配置。
80%
扭曲经济激励
税负转嫁可能会扭曲经济激励, 使得纳税人减少生产或消费,从 而降低经济效率。
归宿对税负转嫁的制约
税负归宿的确定
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其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消转和税收资本化。通过税负转 嫁,纳税人能够降低自身承担的税负,而将其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
税负归宿的确定方法
税负归宿的确定方法包括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局部均衡分析关注单一市场或单一商品,通过比较税前 和税后价格变化来确定税负归宿;而一般均衡分析则考虑整个经济体系,通过比较不同市场、不同商品的价格变 化来确定税负归宿。
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税收 优惠力度,降低其税收负担,减少税 负转嫁。
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
针对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提高个人所 得税起征点、降低税率等措施,减轻 其税负。
加强税收监管,防止非法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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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征管

第七章 税负转嫁与归宿

第七章 税负转嫁与归宿

△需求弹性
• 需求弹性指需求曲线的斜率, 需求弹性指需求曲线的斜率,需求弹性与税负转嫁也是呈反 向运动,即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越大,曲线越平坦, 向运动,即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越大,曲线越平坦,需求弹性 越大,税负越是趋向由卖方负担,反之则反是。 越大,税负越是趋向由卖方负担,反之则反是。
T
T
需求弹性大
第二节 影响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因素
一、供求弹性 △供给弹性
供给弹性指供给曲线的斜率,一般来说, 供给弹性指供给曲线的斜率,一般来说,供给弹性与税负转嫁呈 反向运动,即供给曲线越平坦,供给弹性越大, 反向运动,即供给曲线越平坦,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是趋向由买 方负担,反之则反是。 方负担,反之则反是。
二、税收要素
1、税种
△直接税不易转嫁 △间接税容易转嫁
2 2、课税对象
△需求弹性大、供给弹性小的 需求弹性大、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税负主要由生产者 承担 需求弹性小、 △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 的课税对象, 的课税对象,税负主要由消 费者承担。 费者承担。
T
T
3、征税范围
△在同类商品中只选择其中一部分作为课税对象, 税负不易转嫁。 △若对同类商品普遍征税,容易实现税负转嫁。
2、后转(逆转 、后转 逆转 逆转) (1)定义: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压低生产 )定义: 要素购入价格或延长工时、 要素购入价格或延长工时、降低 工资等方法 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提供者负担。 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提供者负担。 (2)过程:零售商 )过程: 压价购进商品价 转嫁给批发商 压价从厂商进货 转 压价购进原料、降低工资、 嫁给生产厂商 压价购进原料、降低工资、 延长工时等办法转给原料供应商和工人。 延长工时等办法转给原料供应商和工人。 (3)原因:税收的转嫁表现为后转,一般是 )原因:税收的转嫁表现为后转, 由于市场供求条件不允许纳税人以提高商品 销售价格的办法,向前转移税收负担。 销售价格的办法,向前转移税收负担。

税收学课件3.税负转嫁与归宿

税收学课件3.税负转嫁与归宿
掌握税负转嫁的方式和判断标准
熟悉税负转嫁的各种方式,如前转、后转、消转 等,并理解税负归宿的判断标准。
理解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影响因素
了解影响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各种因素,包括市场 结构、供需弹性、税收制度等。
分析实际案例
通过分析具体的税收案例,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 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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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基本概念
消转和税收资本化
消转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或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式 ,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税收资本化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 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通过影响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影响资本 的形成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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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的机制与方式
税负转嫁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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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机制
税负转嫁通常通过价格调整实现 ,即纳税人通过提高或降低商品 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将税负转移 给购买者或供应商。
THANK YOU
感谢聆听
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税负转嫁与归宿,可以深入了解税收对经 济活动的影响,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有助 于优化税收制度设计。
课程结构
本课件将介绍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基本理论、影响因 素、转嫁方式以及税负归宿的判断标准等。
课程目标
掌握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基本理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掌握税负转嫁与归 宿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
政策效果。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 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加强税收征管
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遵从 度,减少税负转嫁与归宿对税收政 策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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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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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与归宿是税收学中的 重要概念,它涉及到税收负担 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分配问题 。

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 财政学必备复习资料

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 财政学必备复习资料
一、市场结构与税负转嫁的关系 (一)完全竞争市场
在短期内,任何生产者都无法单独提高商品 价格,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消费者。但从长 期看,在产品供给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全体生 产者形成一股行业力量,才能通过提高价格, 将税收负担完全转嫁。
一、市场结构与税负转嫁的关系 (二)垄断竞争市场 在垄断竞争市场条件下,单个生产者可以利 用产品差异性对产品价格作适当调整,从而 有可能把部分税收负担前转给消费者。但由 于尚未形成垄断市场,仍有竞争,不可能把 全部税收负担转嫁出去获得垄断利润。因而 是部分前转,部分后转,或者是部分消转。
〈间接税收负担〉 经济主体承受的税收负担不是直接来自于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而是由其他经济主 体转嫁而来,则称为间接负担。此时,负 税人非纳税人。
(2)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
<名义税负> 纳税人按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的纳税人 应承担的税款总33%)
后转也称为逆转或向后转嫁,即纳税人将其所纳
税款,以压低生产要素进价或降低工资、延长工
时等方法,向后转移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负担的
一种形式。
后转的前提:
如:向服装厂征税后,厂商不敢 提高产出服装的价格,于是就要 求工人工作时间从8小时/天延长到 10小时/天。向药材收税后,药厂 就压低药草收购价。
市场供求条 件不允许纳 税人以提高 商品销售价 格的办法, 向前转移税 收负担。(需 求弹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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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税负转嫁所经过的环节的多少分—— 一次转嫁和多次转嫁(辗转转嫁)
(三)按转嫁主体在税负转嫁链条中地位的不同— 起/初始转嫁和继起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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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嫁的例子: ❖ 例如对棉纱制造商征收的棉纱税,棉纱制造商通

公共经济学第8章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精]

公共经济学第8章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精]

在凯恩斯学派模型中,满足基本均衡的条件是储蓄等于投资。由于投资是
固定的,则该体系就要通过调整毛利来实现满足既定投资所需要的利润数额。
满足总投资需要的储蓄有以下三个来源:折旧、企业的收益留存、食利阶层的
储蓄,用公式来表达S , 即p : 1 I t f 1 s 1 t r p(D 8-8) 式中,s是食利阶层的平均储蓄倾向。由于D和I是固定的,根据式(8-6)就 很容易看出,该经济中的基本平衡机制是与毛利率 有关的实际利润水平
税收资本化,又称为资本还原,是指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 生产要素(主要指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未来应纳税款,通过从 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式,向后转 移给生产要素出售者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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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税负转嫁与归宿分析的凯恩斯短期模型
假定所有的设备和劳动力都是充分就业的。此外,技术与具有倒L型供给曲 线的每类设备成固定比例。这两个假定保证每一设备在其供给曲线的纵向部分 上运行,并且当经济变化时,劳动力和设备不会改变。在L型供给曲线和劳动力 在企业间的分配是既定的情况下,整个经济的产出由下列方程式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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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税负转嫁的方式
3.混转
混转,又称为散转,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一部分前转嫁, 一部分后转嫁,使其税负不归于一人,而是分散给多人负担。
4.消转
消转,又称为税收转化,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税负既不向 前转嫁,也不向后转嫁,而是在国民收入的增量中自行消化,因而没 有特定的负税人。
5.税收资本化
层间分配。这里,把社会化分为两个阶层:食利阶层和工人阶层。工人阶层的
货币所得来源于固定的货币工资。在假定工人阶层把其全部所得都消费掉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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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但又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在对税负转嫁涵义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只能是国家征税或增税后纳税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而影响税负归宿的决定因素则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负转嫁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

但分歧始终存在,特别是在诸如税负转嫁的涵义、判定标准、转嫁条件、税负归宿等基本问题上的认识一直不统一。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必然影响到相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对这些问题继续展开学术讨论,尽可能达成共识,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拟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谈一点管窥之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税负转嫁的涵义税负转嫁涵义的界定是研究税负转嫁问题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许多有关税负转嫁的其它问题的分歧也是由此引起的。

因此,税负转嫁的涵义是一个首先应弄清楚的问题。

笔者认为,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

其涵义包括如下要点:1、纳税人是唯一的税负转嫁主体。

由此可以推论出,税负转嫁也必然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一种主动的有意识行为。

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国家本身在税负转嫁这一经济过程中,只是法定税负的确定者,而绝不是转嫁主体。

国家通过规定价格产生的价格再分配及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之为税负转移),也应该不算税负转嫁。

2、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

这里的价格既包括商品价格,也包括要素价格。

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或提高商品、要素的供给价格,或压低商品、要素的购买价格,或二者并用,借以转嫁税负,除此之外,别无它法。

按此涵义,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消转”不能算做税负转嫁。

因为在“消转”中,国家征税成为促使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不包括压低进货价格和工资)的一个动因,其结果是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提高,并没有因此将税负转由他人负担。

3、能用货币价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税收负担是税负转嫁的客体。

也就是说,其一,即使是实物税,若要转嫁,也必须还原成货币价值形式,通过价格变动的途径转嫁出去;其二,能转嫁的只能是与税法规定相同的等额税收负担,超额转嫁是不存在的,由征税导致的额外负担(ExcessburdenofTaxation)也是不能作为转嫁客体的。

因为只有在税负转嫁完成后,额外负担才最终形成,所以额外负担尽管与税负转嫁程度有联系,但不构成税负转嫁本身的客体。

4、纳税人与负税人一定程度的分离是税负转嫁的必然结果。

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可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以税前价格为基准,不管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实现程度如何,只要税负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发生了运动,即表明发生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

第二个层次以价值为基准,如果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获得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就没有发生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若高于其价值,则发生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

可见,纳税人与负税人的第一个层次的分离依赖于税后价格变动;纳税人与负税人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则不一定和税后价格变动有关,如税前价格高于价值,即使税后价格不变,其分离也是同样存在的。

笔者认为,作为税负转嫁结果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应属于第一个层次,它是否属于第二个层次是不确定的。

此外,由于税负转嫁有着全部或部分转嫁的程度之分,所以,由税负转嫁决定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也同样有着程度之别,即完全分离或部分分离。

二、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税负转嫁,这早已为中外学者所一致承认。

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存在税负转嫁则一直存有争论,再推而广之,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也存在税负转嫁就几乎很少有人探讨了。

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归纳起来,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有二:1、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税负转嫁的主观条件。

国家征税,表明原来归属纳税人拥有的一部分价值向国家的单方面无偿转移,是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利益损失①,在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条件下,必然要想法避免或减少因纳税而减少的物质利益。

在排除偷漏税等非法手段以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来合法转移税负就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选择。

反之,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就失去了转嫁税负的内在动机。

在我国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拨款,工资奖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使作为纳税人纳税,由于和其直接经济利益无关,也不存在转嫁税负的强烈欲望和内在要求。

当然,也就谈不上税负转嫁的存在了。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

在自由价格机制运行条件下,国家征税后,由于纳税人有自由定价权,可在商品和要素的市场供求弹性制约下决定价格变动幅度,进而决定是全部转嫁税负,还是部分或无法转嫁税负。

许多学者在讨论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时,往往指明税负转嫁和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笔者对此并不反对,但感到这种提法似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众所周知,商品经济有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之分,在我国还提出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且理论界也大多认为我国改革前也存在商品经济,但不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还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无疑其价格运行机制是以国家定价的计划价格为主。

而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没有定价权,国家征税后,纳税人无法通过价格变动来转嫁税负,如果说在这样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税负转嫁,那也只能是在计划价格以外的少数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领域。

此外,在商品经济产生之初的物物交换时期,不存在货币价值形式,亦无税负转嫁。

在商品经济前提下,将税负转嫁的客观条件进一步明确为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应是有一定意义的。

明确了这一点后,还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自由价格运行机制程度不同地存在于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所以,只要在当时国家开征相关税收,就存在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只是程度、范围及对经济的影响不同而已。

总之,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税负转嫁的存在就是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税负转嫁现象本身和某种具体社会制度是不存在必然联系的。

三、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具体地说,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指的是判断税负是否实现转嫁以及转嫁多少的标准。

对此,西方有的学者将国家征税后纳税人的利润是否减少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

我们知道,引起利润变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水平、技术进步程度等直接因素,也有税收和价格等间接因素,而只有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其它因素的变动与税负转嫁无关。

当国家征税后,无论税后利润是否减少,都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判断税负转嫁是否发生,就需要甄别出价格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及权重,而这是难以做到的,即使能做到这一点,也是弃简就繁,做徒劳之功。

因此,这一标准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比较流行的一个观点,则是将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即按价格是否背离价值及背离程度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②。

笔者认为,这一标准作为对税负归宿的判断是可行的,但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则是不可行的。

原因在于,这个标准必须保证国家征税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而这个前提是难以具备的(由价值规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所决定)。

如果在国家征税前,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已经背离了价值,那么,国家征税后导致的价格变动既可能使这种背离进一步加大,也可能使这种背离缩小或消失。

如某商品,国家征税前,价格与价值之比为80∶100,国家征税20后,在供求弹性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这种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价格与价值趋同。

显然,我们不能因此说没有发生税负转嫁,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没有因国家征税而减少。

所以,以价格是否背离价值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必然将一部分实际发生的税负转稼(税后价格提高导致价格与价值一致或仍低于价值)排除在外,同时导致另一部分被判定的税负转嫁(税后价格提高使原价格高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提高,或使原价格低于价值的产品的价格高于价值)的计量失真,最终无法达到我们对税负转嫁状况进行准确判断的目的,当然也就无法采取相应的正确对策。

还有一种观点是用计税价格的形式作为判断税负转嫁与否的标准。

按这一标准,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的价内税不能转嫁,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的价外税能够转嫁。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计税价格只与计税依据(法定税基)有关,是为了适应征管的需要才作出的选择,而与税负转嫁与否无关,在税负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变动税率,两种计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一个运用简单数学的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标准才是一个合理的标准呢?其实,我们在税负转嫁涵义的分析中已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唯一途径,价格是税负运动的载体。

也就是说没有价格变动,税负就不能运动,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转嫁了。

既然如此,那么以国家征税或增税后纳税人提供(或取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变动及变动的幅度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了。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的变动既可能是税负转嫁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或其它市场条件变化的结果,因此,在对税负转嫁具体进行判断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并加以剔除。

四、税负转移与税负归宿税负转移在一些文章或教科书中一般被认为是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由于商品的计划价格背离价值而引起的一部分税收在商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价值转移。

不难看出,税负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背离价值的价格再分配的存在,税负转移是一种价格分配的伴生现象,只不过这种价格对价值的背离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经济政策通过计划定价人为制造的。

税负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但是属于前述的第二个层次的分离,而作为税负转嫁结果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属于前述的第一个层次的分离。

可见。

税负转移与税负转嫁没有直接联系,回答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

因此,在探讨税负转嫁问题时,是否有必要再提出一个税负转移概念以和税负转嫁概念比较就值得怀疑了。

税负归宿是一个和税负转嫁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学者也常借用这些观点),税负归宿是指税收负担转嫁运动后的最终归着点,或者说是经转嫁运动后的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的身上;从税负运动全过程看,税收冲击表现为税负运动的起点,税负转嫁表现为税负运动的中间过程,税负归宿则是税负运动的终点。

如果最初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中间无税负转嫁过程,税收冲击就会同时产生税负归宿。

实际上这等于说,税负转嫁是导致税负的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发生差异的唯一原因,如没有税负转嫁,法定归宿和经济归宿就是一致的。

对此,笔者的看法有所不同,并认为判断税负归宿,也就是确定谁是真正的负税人,不仅要考虑税负转嫁和税负运动状况,更主要的是要考虑价格再分配(包括税收引起的)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布,在不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背离价值的再分配作用,法定纳税人同样不一定是负税人,也就是说税收的法定归宿同样不一定就是经济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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