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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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的制度。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事件或情况。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加强对风险的监控和控制。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涉及广泛的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重大事项,将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声誉和市场影响力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一个准确、全面披露的机制。

银行作为一个具有公众信任的金融机构,其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可以使银行把握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全面性。

这有助于客户和投资者对银行进行评估和决策,提升市场对银行的信任度和声誉度。

其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评估银行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和风险的多样化,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掌握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和规则。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使监管部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和防范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再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促进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实施。

通过建立报告制度,可以让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和岗位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制定和优化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政策、流程和制度,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最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增强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形象。

银行是一个被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与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活动影响着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体现银行对社会的负责任态度,通过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让公众和相关方面了解并评估银行的风险与业务状况,提高银行的公信力和形象。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原有章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分行各级机构部门。

第三条分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分行重大事项由分行办公室汇总整理,负责向人民银行分行及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报告。

其他各地市行(含管理部)重大事项应由其综合部汇总整理后,按照管辖关系同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分行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组织架构第五条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分行办公室。

该项工作由分行分管办公室的行领导负责统筹管理,具体事务由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负责,包括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协调解决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各机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及相关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分行办公室。

第三章报告内容第七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分行办公室以规定格式报告,并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各地市行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性事件。

其他群体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事件、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事件。

报告内容包括挤兑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涉及人员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分支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商业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重大事项的定义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农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价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收购或销售、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对外担保等。

二、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包括农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并设立专门的责任人负责报告制度的执行。

三、报告程序1.事项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指定责任人报告,指定责任人应及时确认接收,并及时将事项报告给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应核查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评估。

3.经评估确认为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报告义务人提出报告意见并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4.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发表意见,并决定是否需要向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方进行公告。

5.决定需要公告的,由指定责任人负责撰写公告内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方进行公告和披露。

四、报告准则1.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告的内容应准确表述事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遗漏重要事实等情况。

2.公告的及时性:一旦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投资者、证监会等进行公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

3.信息的保密性:报告义务人在进行报告时,应当严守保密义务,确保报告的内容不泄露给未授权人员。

4.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相关部门在对重大事项进行评估时,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意见。

5.责任人的追责机制:对于未及时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五、报告的后续处理一旦向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方进行公告后,农商业银行应及时跟踪重大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报告,以确保后续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行为,农商业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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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草案)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我县金融稳定,促进我县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省联社《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分理处正、副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定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网点、部门负责人收集上报至稽核审计部,经审核后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本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
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报告,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必须在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此项由行政综合部负责);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此项由行政综合部负责);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此项由改革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此项由改革牵头部门、行政综合部负责);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此项由行政综合部负责);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此项由信息管理部负责);
(七)金融诈骗、盗窈、抢动、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此项由安全保卫部、所涉网点负责);
(八)金融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此项由所涉网点、稽核审计部、监察室负责);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行政综合部分别负责);
(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
严重威胁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负责);
(十一)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负责);
(十二)本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此项由信息管理部负责);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信贷、操作风险事件(此项由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所涉网点负责);
(十四)经营机构由于违规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被当地监管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事项(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和行政综合部负责);
(十五)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

(此项由业务发展部负责);
(十六)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事发之日及时向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报告,稽核审计部专项负责人应在1个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于事发之日起12小时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金融机构发生挤兑事件(此项由所涉及网点、安全保
卫部、稽核审计部负责);
(二)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示威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此项由安全保卫部、稽核审计部、监察室负责);
(三)造成本行辖内重要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信息管理部负责);
(四)造成本行辖内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信息管理部负责);
(五)金融机构发生计算机系统性事故或有预谋的计算机犯罪,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的事件(此项由信息管理部负责);
(六)金融从业人员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此项由行政综合部、稽核审计部、监察室负责);
(七)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2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将要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此项由财务会计部负责);
(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事件(此项由行政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
(九)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此项由行政综合部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支行正、副行长,分理处正、副主任发生以下事项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单位重大事项书面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事发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经过、影响;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本行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由指定的专门报送负责人上报。

第十一条由于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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