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认证认可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程序doc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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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管理、科研和使用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认证认可标准的制修订水平,加快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速度,切实做好认证认可标准的审查和协调工作,推动认证认可标准的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特组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

第三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认证认可标准体系表,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合格评定活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定期复审归口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提出确认有效或修订、修改、废止的意见。

归口负责协调认证认可标准,并对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负责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咨询工作。

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合格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认证认可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办理与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复习题题库(判断题)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复习题题库(判断题)

1.根据《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答案:×2.《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目录管理的原则,就近的进行。

()答案:×3.计量认证合格单位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使用其复制件或电子版本。

()答案:×4.计量认证合格单位应为质量管理人员、检测人员配备与其业务有关的有效标准文本。

()答案:√5.《标准化法》中所规定的县级及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争议的依据。

()答案:√6.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答案:√7.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答案:√8.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内容都直接等同的纳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

()答案:×9.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答案:√10.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答案:×11.在目前标准制定实践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答案:×12.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可不受强制性标准的限制。

()答案:×13.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要求备案。

在实践中,涉及贸易、验收、结算等社会活动的企业标准必须按规定备案。

()答案:√14.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答案:×15.《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答案:√16.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27号关于公布《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合格评定互认体系的质量和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6月26日附件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以下简称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关活动管理,确保代表我国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技术机构和相关方(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规范、有序参与体系活动,提高参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涉外事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IEC中国国家委员会代表中国参与IEC标准化工作并指导相关合格评定体系活动。

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的名义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

国家认监委作为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代表中国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

依据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家成员机构的相关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代表中国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IEC合格评定体系;建立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确立合理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确保IEC合格评定体系在中国的有效实施;组织关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战略研究并及时调整参与程度;组织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际人才培养及国际岗位竞选工作;向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申请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互认范围;组织向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通报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推荐合格评定机构和其他技术机构并组织接受国际同行评审;代表中国行使投票权;组织按时交纳年费;组织协调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年度会议及相关活动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室、下属单位,各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2010年是认证认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中央提出的“调结构、促转变、稳增长”的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质量提升活动,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请各单位在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以下简称《年鉴》)的编纂发行工作。

一、请各单位按照《年鉴》编纂方案和编写要求(见附件),指定人员撰写文稿并提供资料,按时完成供稿任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认真撰写2010年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提供1~2幅反映本单位发展成就、重要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的彩色新闻图片(配相应文字说明)。

年鉴稿件和资料请于4月20日前报《年鉴》编辑部,稿件后请注明撰稿人和审稿人姓名。

二、撰写的条目及提供的资料应严格把关,既要翔实丰富,又要保守国家秘密;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符合体例规范。

各单位担任《年鉴》编委的领导及撰稿人名单如有调整,请将调整后的名单同时上报。

三、请各单位对《年鉴》出版、发行以及广告征集方案予以协助配合。

征集宣传版面的具体事项由《年鉴》编纂办公室另行通知。

国家认监委《年鉴》编纂工作联系人:刘丽萍电话:************传真:************《年鉴》编辑部联系人:马毅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栏目设置及主要内容(供参考)附件2:《中国认证认可年鉴》稿件撰写要求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栏目设置及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文献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领导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认证认可“十二五”发展规划(含重点领域子规划)第二部分特载国家认监委各级领导关于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方针、目标、重点和政策的文章或讲话第三部分专文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地方两局领导关于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战略性思考二、关于我国认证认可重要专题的研究成果介绍三、地方两局关于认证监管、业务建设具有典型意义的经验总结第四部分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一、立法工作(一)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二)认证认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三)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四)《实验室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二、立法协调三、普法宣传四、认证行政执法(一)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二)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三)认证执法监督(四)认证执法队伍建设(五)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政研工作(一)政策研究(二)业务综合第五部分认可监管一、认证及相关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二、认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第六部分认证监管一、管理体系认证(一)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五)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二、产品认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开展(目录的调整,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确定,认证的开展)2.强制性产品认证新领域的开拓3.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及认证有效性评价4.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建设5.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二)自愿性产品认证1.自愿性产品认证新进展2.自愿性产品认证新领域的开拓3.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取得的新进展4.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三)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三、食品农产品认证(一)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发展概况(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三)有机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四)乳制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五)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六)其他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四、服务认证(一)体育服务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三)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五、其他认证第七部分注册管理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开展和监督管理二、向境外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开展和监督管理三、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监督管理四、卫生注册专业人员培训五、卫生注册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国际合作六、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注册登记有效性的提高七、针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取得的成绩八、卫生注册信息化建设第八部分实验室与检测监管一、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大力推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二、保障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研究建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单公布机制三、依法严格行政审批(一)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三)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验收(四)检查机构审查认可四、对地方质监部门、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五、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成绩显著六、强化资质认定专业队伍建设七、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八、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九、成功召开第二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十、实施新筹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论证制度第九部分科研与标准建设一、认证认可科技工作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三、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工作四、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第十部分认可约束一、认证及相关机构的认可二、认可科研三、认可队伍建设四、认可信息化建设五、认可国际合作第十一部分人员注册第十二部分行业自律一、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二、行业自律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第十三部分国际合作一、服务外交外经贸大局二、合力推进双多边互认三、积极应对技术壁垒四、大力发展双边关系五、深度参与国际组织六、深化与台港澳合作第十四部分认证认可信息化建设一、认证认可信息化组织与管理二、认证认可信息化工作新进展第十五部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一、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开(一)会议概况(二)有关领导讲话二、有关部委开展认证工作的情况第十六部分地方认证监督管理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概况(二)认证、认证监管及相关工作概况(三)重点问题探索、分析,或重点工作介绍,或工作经验总结二、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认证、认证监管及相关工作概况(二)重点问题探索、分析,或重点工作介绍,或工作经验总结第十七部分认证行业相关机构介绍一、认证机构二、认证培训机构三、认证咨询机构四、实验室五、检查机构第十八部分认证实效本栏目从实证角度反映认证认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 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1.1 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国认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认科〔2018〕15号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2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认监委和认证认可协会职责

认监委和认证认可协会职责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工作职能:(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

《合格评定 良好操作规范》GB

合格评定良好操作规范GB/T27060-2006/ISO/IEC Guide 60:2004合格评定良好操作规范Conformity assessment-Code of good practice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合格评定良好操作原则4.1 概述4.2 合格评定规范性文件4.3 合格评定活动4.4 合格评定制度和方案4.5 合格评定结果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指南60:2004《合格评定——良好操作规范》。

本标准对ISO/IEC指南60:2004“参考文献”中列出的国际标准或指南进行了编辑性修改,对已有相应国家标准的,采用了国家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桂兰、张明霞、刘平、朱慧明、吴国平、牛兴荣、李爽。

引言合格评定是指证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合格评定包括提供各种类型保证的活动,即保证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如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指南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和生产体系的结合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日益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体系的共同性。

统一的国际标准作为加强竞争和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工具越来越被广泛地接受。

但是,协调的合格评定国际规范的使用进展缓慢,不同的规范和方式依然存在。

这种情况可能会给生产者、出口商和消费者带来额外的费用,并对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管理机构和行业构成挑战。

国际、区域和特定领域的合格评定制度和方案的形成也是值得关注的。

这些制度不断发展,并在合格评定服务的用户(包括工业界、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中树立信心,通过不同的方法促进全球接受。

此外,符合性声明(DoCs)的使用在许多产品领域也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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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认证认可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程
序doc中
版次:1
修订:0
公布日期:2005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61)
参与国际认证认可标准化活动的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畴
为使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主动、及时、深入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我国阻碍力,乃至主导有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从而在日趋猛烈的国际竞争中有效地爱护和进展我国利益,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所指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技术组织(以下统称“国际组织”)与认证、检测、校准和检查及其认可有关的标准化活动。

本程序适用于标委会与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各项工作。

2.引用文件
(1)国标委国际[2004]47号《关于推动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意见》(2)《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3.总则
3.1标委会应依据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以下称“标准委”)关于参与国际标准化
活动的方针、政策、规定、规划和打算,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称“认监委”)关于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打算,在认监委的领导和和谐下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3.2标委会应积极为认证认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等相关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搭建平台、打通渠道、制造机会。

3.3标委会以工作组为差不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设总和谐人。

工作组由
召集人、秘书和成员组成。

4.职责
4.1秘书长在副秘书长协助下负责以下工作:
(1)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谐和治理;
(2)指定总和谐人;
(3)决定成立工作组并确定组成人员;
(4)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形。

4.2总和谐人负责以下工作:
(1)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过程中,作为标委会与标准委、认监委和国际组织的和谐接口;
(2)统一接收和分发国际组织的文件资料,并向国际组织提交文件、意见和建议;
(3)向秘书长提出成立工作组的建议;
(4)指导、和谐和督促工作组的工作;
(5)向秘书长报告工作组活动情形。

4.3秘书处负责完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总和谐人交办的具体工作。

4.4工作组召集人负责:
(1)召集和主持工作组的会议;
(2)分配、指导、和谐和督促成员的工作;
(3)向总和谐人报告工作组活动情形。

4.5工作组秘书负责按召集人的要求,协助召集人完成具体工作。

4.6工作组成员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组所交付的任务。

5.工作程序
5.1成立工作组
总和谐人应依照国际组织的进展规划和工作打算,向秘书长提出成立工作组的建议。

秘书长可依照建议决定成立工作组,并明确工作组具体参与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及其在国际组织中对口的工作组(以下称“对口工作组”)。

5.2配备人员
5.2.1秘书处应在网站上公示成立工作组的决定,并公布征集工作组人选。

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能够向秘书处举荐工作组召集人、秘书和成员的人选。

举荐应附被举荐人的简历。

5.2.2工作组的组成人员由秘书长确定。

工作组的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使工作
组在具体工作中能兼顾政府部门、认证认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5.2.3工作组组成人员的最低资格要求为:
(1)热心认证认可标准化事业,能保证为工作组的工作投入必要的时刻;
(2)熟悉认证认可专业;
(3)把握标准化工作的差不多知识与技能;
(4)召集人和秘书应有一定的组织、和谐和沟通能力。

5.2.4标委会从工作组中选择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法语沟通能力的人员(以下称“专
家”),指定其为标委会与对口工作组的接口,并举荐其参加对口工作组,且努力使其担任对口工作组的召集人、秘书或起草人等重要职务。

5.3建立工作机制
工作组内部应以民主、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各项工作,努力解决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组内沟通、协商以及信息与文件的交流应要紧采纳电子手段;必要时,工作组可召开碰头会。

5.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4.1当国际组织就工作组所对口的技术工作征询我国意见时,总和谐人应将相关文
件及时传递给该工作组,请其提出相关意见,作为确定我国意见的重要参考。

5.4.2专家应积极、连续、深入地参与对口工作组的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
和动态通报给工作组各位成员和秘书处。

专家能够个人名义直截了当与对口工作组的其他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但应同时将有关内容抄送总和谐人。

如对口工作组需要专家发表意见,专家应当先征求标委会工作组内其他成员的意见,其他成员应积极响应。

5.4.3工作组应积极围绕所参与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结合我国国情和认证认可实践开
展研究工作,为更深入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5.4.4工作组应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参加国际组织的有关会议、研讨、培训等活动的打
算提交总和谐人。

总和谐人应在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协助下,与标准委和认监委有关主管部门和谐参会相关事宜。

标委会应积极与标准委和认监委有关主管部门和谐,以方便、简化或加快专家出国审批手续。

5.4.5工作组应及时向总和谐人报告工作组的活动情形;总和谐人应当对工作组的活
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和谐,并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组的活动情形。

5.4.6秘书长应在总和谐人、秘书处的协助下,对工作组活动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判;对不能有效开展活动的工作组,应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更换召集人、秘书或专家。

5.5技术支持
5.5.1标委会应当经常性地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业务、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
外语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或组织其参加国家标准委、相关国际组织的培训,以不断充实和加强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的实力。

5.5.2宣传
标委会应积极利用互联网、总局和两委的各级刊物以及其他通讯媒体向各相关方宣传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意义、国际标准化知识和国际国外标准化工作的情形,推动各方了解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在国际上,标委会应利用国际组织的网站、刊物、会议等积极宣传标委会的活动,扩大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阻碍。

5.5.3合作与交流
标委会应积极争取通过考察、访咨询、参加或承办国际组织的各类活动、主办国际研讨等多种形式,扩大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智力资源为我服务。

6.经费
6.1标委会应多渠道解决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鼓舞社会各界专门是有条件
的企业提供资助。

6.2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差旅、食宿和公杂费用,原则上由派出人员的单位承担。

国内的会议费用原则上由承办方承担。

有必要时,标委会可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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