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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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

代征绿地和代征规划道路用地是指该项目建设用地中,包含了社会公共绿化和公共道路,需要由此土地的开发者实现绿化或建设道路。

代征因为将绿化和道路的建设结合到了项目建设中去,一则给开发商提供一个建设良好周边环境的机会,二则借开发商的手,快速实现地区的绿化条件和道路条件完善,减少政府包袱。

应该说是个双赢的局面。

代征绿化是比较多的,代征道路很少,通常只在比较大的地块中出现。

因为道路建设的成本比较高,小地块如果再修段路的话,开发商就不干了。

政府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时候,整个宗地的价格会比较便宜,或者在税费方面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或者在付款条件上给予方便,对开发商来说,可以获得一定利润,至少是平手。

但是,由于开发商自己解决周边绿化和道路建设,那么社区周边的环境会和社区建设同时到位,对项目销售有促进作用,这个是开发商赢的地方。

对于政府来讲,虽然土地出让金是很大的财政收入来源,但进入政府后,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分配、使用流程,真正能用于市政建设的就不多了,而且时间很难保证。

如果开发商完成市政的绿化和道路建设,对政府来讲快速实现了区域的市政成熟,体现了政府政绩,这个是政府赢的地方。

至于你说的补偿,肯定是有的,只是多少和形式的问题,要由开发商和政府单独谈。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 2008-08-22 03:21:21 作者: 来源: 查看:222次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工程项目报建单位: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凡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工程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分局、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规定,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权登记主体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登记主体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管理使用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法人单位。

申请登记单位的性质应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

其中具体管理使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单位属于非法人单位的,应以上级法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土地登记。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一)以下文件可作为确认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权属的来源证明材料:1.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的会议纪要;2.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用地的政府用地批准文件;3.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前取得,至今仍由其使用,土地现状未发生变化,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经四邻指界并公告无异议,由市园林绿化局开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后,可确认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园林绿化部门取得的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取得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提供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方可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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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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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
移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
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政府储备开发项目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完成土地出让(或划拨)60日内,土地储备机构或其他一级开发企业与区(县)绿化行政部门办理代征绿地移交工作,双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
书》。

第七条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协议书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国有用地确权登记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45号)相关规定,持《绿地移交协议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代征绿地土地确权登记。

第九条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代征绿地绿化时间不得晚于绿地移交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代征绿地的腾退和移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临时委托管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代征绿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
__________亩)。

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将代征绿地交予甲方管理,待一级土地开发完成土地出让后,再与甲方办理代征绿地正式移交手续。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在临时接管代征绿地后,有义务无偿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以配合一级、二级开发企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六、代征绿地临时接管期间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待土地完成出让(或划拨)后,甲乙方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七、对接管的代征绿地,主体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代征绿地移交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代征城市绿化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就代征绿地移交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代征绿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
__________亩)。

面积和坐标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三、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将代征绿地移交甲方。

四、代征绿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对接管的代征绿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及时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接管后的第二年度。

六、代征绿地完成移交工作后,甲方承担相关建设、管护责任,出现的问题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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