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
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2、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或移植”。
删去第二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002f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f.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促进本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立首都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搞好“四个服务”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一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推进规划建绿为重要措施,以深化改革、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全面加强各项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
(二)本市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
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城市绿化要有80%的考核内容达到标准,2010年要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中心地区大绿地的建设。
“十五”期间,城近郊每个区每年要完成1至2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绿地建设,力争形成10处3万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大绿地。
(四)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前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和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士才。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京郊城镇绿地以及北京市属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京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标准汇编北京市园林局园绿字[1999]047号: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3。
2花蕾期植物从花芽萌动到开花前的时期。
3.3叶芽形状较瘦小,先端尖,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3.4花芽形状较肥大,略呈圆形,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3。
5不定芽在枝条上没有固定位置,重剪或受刺激后会大量萌发的芽。
3。
6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3。
7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3。
8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3。
9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3。
10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3。
11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3.12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3.13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5d6e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d.png)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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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下 1() 09 《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 执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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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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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 随着 中国城市化 步伐 的加 快 、 污染 问题 的升级 , 市绿 色保护理 念逐 渐深入 人 心 , 到政 府与 市 民的广 泛 关注 , 城 得
对 绿化 执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 结合 目前绿化 工作 实 际, 笔者 提
要 以花 费 时间和 金钱 为代 价 的 。同一个 源 泉—— 权力 重叠— — 出 以 下 建 议 : 被执 法机关从 另一个角度理 解 、 运用而 引出 了一个新 的执法现状 。 ( ) 一 关于监督 主体 资格
然 而其 中的 问题 也 随之 凸现 了 出来 。本 文从执 法现 状 中的 问题 入手, 引 出导 致这 些 问题 的根 源—— 立 法缺 陷。并具 体 逐步 从 环境 权 、 下位 法之 间的矛盾 解析 、 上 后期监 督责 任 归属三 个方 面提 出针 对 以上 漏洞 的治理 意见 。
关键 词 权 力 重叠 后期监 督 环境 权 责任 归属
现 状 问题 :
首 先 , 法 中职权 划分 不清 引起 的执法 混乱 立
理 如 由于 国务院 颁布 的 《 市绿化 条例》 身就存 在中职 权划 分 积 引种 的决定 。 论而 言 , 此重大 的绿 化方 案应 该有 专家 参与 城 本 不 清 的问题, 致使 各级行 政机 关依 其制 定 的法 规 、 章 中的权 力 规 决策 , 经过 严格 的绿化 效果 论证 方可付 诸实 施 。 而现 在 造成 的结 也 出现 了相互 重 叠的现 象 , 而造成 “ 人有 权 , 从 人 人人 行权” 弊 果显 然是 前期规 划工 作不到 位 的后果 。 等 el 市城 市绿化 条例》给人 的印象 是过 多地把 责任 推 卸给 l 京 端 。 关之 间遇 到 有利益 的事 情互 相争抢 , 机 没有 利益 的事情 又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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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一、定义
“绿化”是指利用植物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绿化的目的
1. 配合北京市区域发展战略,实现城市绿化规划和市容整治的目标;
2. 促进室外空气的质量和水的质量;
3. 增强城市的视觉美感,创造更加优美的生活环境;
4. 排放污染物,减少室内噪音、变压、空气动力学抗击;
5. 增加休憩休闲场所,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6. 保护生物多样性,形成绿化植被,减少城市建设带来的污染;
7. 改善土地的循环性,保护植物生态系统,减少北京市的气候变化影响。
三、绿化实施措施
1. 绿化植被规划:要按照规划,把绿化植被放置在城市绿地、公园、道路、建筑物附近等地,制定绿化管理制度;
2. 建设新型绿化:把新型绿化设施纳入城市中,扩大绿化空间;
3. 植被保护与持续利用:保护植被资源,持续利用绿化植物,加强绿化工作的管理;
4. 绿地和绿色景观的保护:鼓励建立绿地及绿色景观,使这些地方发挥功能;
5. 遵守农业标准:农林绿化工程要符合北京有关理由标准,确保绿化植物的施工质量;
6. 绿化养护制度:建立绿化养护制度,定期调整与检验,以确保其绿化质量;
7. 工程标准的制定:编制和宣传绿化工程施工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合格的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四、绿化宣传与教育
1. 了解绿化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知识宣传;
2. 加强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绿化宣传,发扬绿色文化;
3. 普及绿化的小常识,方便每个人都能参与绿化实践;
4. 加强绿化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增强绿色意识;
5. 推出关于绿化的专题教育活动,开展节约资源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