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规范北京市园林绿化特约监督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的条件(一)现任全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特约工作人员。

(二)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类协会等组织人员、大型企业在职干部,或其他行业特约工作人员。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熟悉了解园林绿化工作,对园林绿化事业关心,敢于同违反园林绿化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三条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程序(一)请市、区(县)有关部门推荐符合聘请条件的人选。

(二)按照聘请条件从推荐人选中确定拟聘任人选。

(三)就拟聘请人选向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向拟聘请人选书面征求意见,在职人员同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领导班子对拟聘请人选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人员。

(六)向聘请人员颁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特约监督员聘书和特约监督员工作证,同时向在职人员单位发送聘请函。

第四条特约监督员的聘期为三年,换届保留人数1/2,最多可以连聘一届;每届聘请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促进本市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确立首都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搞好“四个服务”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建设一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推进规划建绿为重要措施,以深化改革、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全面加强各项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

(二)本市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

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城市绿化要有80%的考核内容达到标准,2010年要全部达到考核标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中心地区大绿地的建设。

“十五”期间,城近郊每个区每年要完成1至2处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绿地建设,力争形成10处3万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大绿地。

(四)搞好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的绿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京绿办发〔2021〕140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4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市有林单位: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抓好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筹备服务保障、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管控等重点任务落实,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局编制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5月19日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将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筹备服务保障、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管控等各项园林绿化重点任务落实到位,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做好建党100周年和冬奥会及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持续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园林绿化行业精细化施工和管理水平,统筹非道路移动机械、公园绿地裸地管理、区域联防联控等重点任务,为"十四五"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措施大气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涉及园林绿化行业任务共6项,其中3项牵头任务包括:第18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第26项强化农用地和其它裸地扬尘管控,第28项强化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3项协办任务包括:第10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第15项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第28项强化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京绿城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4〕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认真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扎实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工作,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加强行业监管。

市园林绿化局结合园林绿化施工实际,研究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1月15日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和降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扬尘污染,依据《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3〕34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发〔2013〕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和郊区造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控制扬尘污染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园林绿化工程动态管理台账;负责对所属建设施工单位绿化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的宣传、指导、培训。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绿办发〔2020〕224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224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经2020 年第5 次局长(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首都森林资源保护,健全完善首都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推动全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意见:一、强化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的林地管理体系(一)严格规划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加强与本市国土三调数据的衔接,修订新一轮《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0年)》,合理规划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界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地范围,并上图落地。

科学确定全市2030年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等重要指标。

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强化规划的刚性和约束力,实现以规管地、以图管林。

(二)落实林地分级保护。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保护相结合,对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落实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全面封禁保护,除生态修复等特殊需要开展活动外禁止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依法保护利用其他区域林地。

严格落实各等级保护措施,依法依规调整保护等级,确保等级保护的严肃性。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京绿办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26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020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已经局(办)党组第11次会议暨局(办)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5月6日2021年园林绿化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要点2021年北京市园林绿化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暨执法协调工作总的要求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2021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为首都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1.局(办)党组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021年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列入机关干部、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重要内容,学深悟透其核心要义。

各级党组织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内容,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培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进头脑。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干部教育重要内容。

主管局领导:高士武牵头处室:机关党委、人事处2.将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培训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培训。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

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