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李宏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绿办发〔2021〕301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30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合同签订、诚信履约(一)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及承接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合同登记公示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行为和结果。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关于分包的约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法分包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四)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二十日内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主要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京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13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行动方案为完善园林绿化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扎实推进各单位全面履行园林绿化普法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各处室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各处室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普法新格局,不断推进园林绿化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建设绿色、生态北京提供良好的园林绿化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普法责任制。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开展普法工作,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京绿研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关于成立局(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绿研发〔2014〕1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研究推进园林绿化改革发展,按照市委有关要求,经2014年3月3日局(办)党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领导小组组成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由局(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园林绿化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协调、推动园林绿化改革重要任务。
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邓乃平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首都绿化办主任副组长:史贵升副局长(正局级)刘宝军巡视员甘敬副主任强健副局长黄德峰副局长高士武副局长周剑平副局长朱国城副主任边伟芳纪检组长廉国钊副巡视员贲权民副巡视员蔡宝军副巡视员常务副组长:高士武朱国城成员:由局研究室、办公室、法制处、义务植树处、规划发展处、造林营林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处、公园景区处、林场(花卉)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产业发展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平原绿化处、科技处、计财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局林业站、林保站、种苗站、治沙办、基金站、碳汇办、林勘院、质量监督站、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和各区县园林绿化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改革办),挂靠在局研究室,由王军同志兼任改革办主任。
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与赵连军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与赵连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赵连军【当事人】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赵连军【当事人-个人】赵连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某【代理律所】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被告】赵连军【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作为顺义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具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01"]"Gid":"1970324956882515""Category":["00 5""00502""0050201"]"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9.28""CaseFlag":"(202 0)京0113行初69号""Title":"赵连军与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2""0205""020502"]"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01"]"Gid":"1970324956891 559""Category":["005""00502""0050201"]"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11. 20""CaseFlag":"(2020)京03行终979号""Title":"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与赵连军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2""0205""0205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李宏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李宏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京绿人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李宏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京绿人发〔2013〕9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2013年8月6日第九次局(办)党组会研究决定:李宏伟同志任局办公室调研员,免去其副主任职务;张琦同志任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副调研员职务;蔡剑同志任局法制处副调研员;陈长武同志任局联络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副调研员职务;邱贻民同志任局规划发展处调研员;刘舒民同志任局造林营林处副调研员;林权中同志任局林政资源处调研员,免去其副处长职务;王丹英同志任局林政资源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副调研员职务;李晓肃同志任局公园风景区处副调研员;刘松同志任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梁龙跃同志任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副调研员;吴海红同志任局人事处调研员,免去其副处长职务;冯喆同志任局人事处副处长;武军同志任局人事处副调研员;张林菁、许庆堂同志任局森林公安局副调研员;夏华成同志任市林业保护站副调研员;王燕明同志任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调研员,免去其总工程师职务;胡俊同志任市水源保护林试验工作站(市园林绿化局防沙治沙办公室)调研员,免去其副站长(副主任)职务;刘忠同志任市绿化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马红同志任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市园林绿化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李立同志任局信息中心副调研员;米国海同志任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局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李传福、杨祥同志任局后勤服务中心副调研员;朱晓梅、赵兰同志任局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胡巧立同志任市十三陵林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冯天爽、李迎春同志任市黄垡苗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方志军同志任市大东流苗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马健同志市蚕种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京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20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市局审改办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2020年政务服务超越行动计划﹥的批复》(京政字〔2020〕1号)、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北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我局《2020年度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对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部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审批方式。
此次纳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共计5大项(7个办理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社会投资项目)";"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批准";"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二、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一)编制告知承诺文本。
市、区园林绿化局原则上应按照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编印具体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使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公园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园行业做好北京奥运会的服务接待工作,我局对2005年10月由原市园林局印发的《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发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试行并征求意见。
经过奥运会的检验,该规范试行情况较好,符合当前行业管理的需要。
现将《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园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园公字〔1994〕第0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查和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查和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京绿办发〔2021〕246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查和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不断促进形成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查和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任务及原则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五章有关要求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督查和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系统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促进形成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行业管理水平,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和《市政府绩效管理日常考评工作机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目标制定、任务分解、进度管理、跟踪督办等多种方式,推动某项工作或者任务完成的一种行政手段,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要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促进科学决策,树立言必行、行必果的工作作风,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主要任务及原则第四条督查和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林草局和有关部委重点工作安排、各类重要文件的贯彻执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有关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市领导及局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等各项重要工作的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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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李宏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京绿人发[201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8.13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李宏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京绿人发〔2013〕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2013年8月6日第九次局(办)党组会研究决定:
李宏伟同志任局办公室调研员,免去其副主任职务;
张琦同志任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副调研员职务;
蔡剑同志任局法制处副调研员;
陈长武同志任局联络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副调研员职务;
邱贻民同志任局规划发展处调研员;
刘舒民同志任局造林营林处副调研员;
林权中同志任局林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