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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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京绿造发[201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4〕7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新增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现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4月16日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平原地区原有林木资源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林木资源管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验收和对区县园林绿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资源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并监督实施。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园政发[2004]4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园政发[2004]439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园林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

第三条行政许可涉及到多个处室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不收费。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及办理人员,不得向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利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必须在北京市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方便申请人。

北京市园林局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设置电子触摸屏和设立咨询窗口、咨询电话,供申请人自由索取和随时查询、咨询,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须按下列要求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北京市园林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京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义务植树尽责基地,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首都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确保其自愿、公益、公开的属性,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绿地认建认养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局•【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京园政发[2004]43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园政发[2004]43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促进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新颁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2.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4.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审批举报投诉办法(试行)5.北京市园林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试行)北京市园林局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北京市园林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许可名称:古树名木移植许可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5条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和上级审批时间)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园林局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书。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签图意见。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

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负责人:局受理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古树名木移植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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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

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许可权限
第五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
(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
(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
(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
(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许可审批
第八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制定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设立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办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上报)、
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决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和办理程序、方法、步骤,应当在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网站上及办公场所公布,方便申报单位或个人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移植树木,审核人员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的情况。

确实影响施工和居住、设施安全无法避让的树木,应当批准移植。

第十一条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的;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的,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批准砍伐。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批准后,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制定核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制《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和《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许可证应严格按批准的树木移植和砍伐数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详实。

分别加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XX区、县园林绿化局”公章,并加盖带有编号的审核人员名章。

第十五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为三联凭证,第一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第三联作为申报单位或个人移植、砍伐树木的凭证。

区、县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第二联报市园林
绿化局备案;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的第二联由许可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

第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申请并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许可证丢失的,申请者应当重新申请,经撤销该许可证并公告后,予以重新办理。

期限自批准(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许可证公示
第十七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督促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前至结束后五日内,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市园林绿化局应加强对区、县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市政府或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树木移植、砍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树种、株数等实施树木移植和砍伐。

抽查申报单位或个人履行树木移植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落实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涉及树木移植和砍伐管理方面的违法问题。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

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审批材料应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审批材料,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销毁,防止丢失、泄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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