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创业版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创业版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2021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同时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及证券代码》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实施细则(试行)》。
《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创业板股票上市制度的改革已经全面落地。
根据《规则》,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有以下几点:1. 限制首日最高涨幅。
新股上市首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发行价的±20%。
如果新股上市价格高于发行价,则最高涨幅以上市价格为基础计算;如果新股上市价格低于发行价,则最高涨幅以发行价为基础计算。
2. 没有涨停板限制。
新股上市首日没有涨停板限制,也就是说,股票价格可以向上涨到最高涨幅上限。
但是,为避免市场异常波动,创业板交易所有权对存在异常交易的股票采取暂停交易等应急措施。
3. 新股上市首日不得缩量。
新股上市首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不得出售超过15%的股票,以确保市场流通性。
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不主动卖出股票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调整上市首日的交易量限制。
4. 缩量期后可以逐渐恢复交易量。
发行人和保荐人缩量期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保荐人没有主动卖出股票,那么交易所可以逐渐放宽交易量限制。
具体的交易量限制放松幅度将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新股上市首日,不得进行融资交易。
也就是说,投资者必须用自己的资金购买新股。
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市场风险。
在新股上市的前10个交易日中,投资者只能用自己资金的50%购买新股。
总体来说,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更加灵活,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如果能够有效地推动市场活跃,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那么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将会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收益。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上市申请条件1. 公司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地区,且在合法经营期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产业要求:公司主营业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竞争优势,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
3. 财务要求:公司上市前三年的营业收入要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上市前两年度分别实现盈利,且盈利情况稳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治理:公司应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并明确股东会议的权力和议事程序。
同时,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 财务信息: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同时,公司应公开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和重大合同,并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和股权变动情况。
3. 信息披露周期: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要求对外披露重要信息,包括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和IPO进展等。
三、发行与交易要求1. 发行方式:创业板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公司应择机进行股票发行,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发行数量和价格,同时设立一定比例的配售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 上市后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的机构进行证券交易。
同时,公司应与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交易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3.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依法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业绩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及时披露重大股东减持、股权质押等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与监管机制1. 风险提示:创业板上市公司应通过公告、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特别是创业板股票的特殊性和投资风险。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承担着扶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
为了提升创业板的市场活力和投资价值,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势在必行。
因此,本文将就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探讨。
二、创业板上市门槛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 公司盈利能力要求: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4.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要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公司最近一年度的净利润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 其他配套条件: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层具备相应的资本市场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和配售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定价将由市场力量决定,发行定价应符合市场化原则。
2. 拟上市公司的老股东在上市时须至少锁定其持有的股份三年,之后每年解锁部分股份。
3. 拟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至少锁定其持有的股份三年,解锁期间应明确公告。
4. 其他股东(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的股份可以及时买卖,但应遵循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5. 上市公司发行对象应采用市场化配售方式,优先考虑长期投资者。
四、创业板上市监管机制1. 创业板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规范,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存在的问题。
3. 成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培养具有长期投资眼光的投资者。
4. 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业务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
五、创业板市场流动性提升1. 提高交易所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和股票流动性。
2. 加强与其他市场的联动,拓宽创业板流通股的渠道和范围。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创业板公司上市的条件。
创业板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为支持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个资本市场板块。
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有所不同,需要创业板公司满足一系列特定的要求和条件方可获准上市。
二、法律法规依据及注释1.创业板上市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规定了创业板上市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
(2)《创业板上市规则》证监会颁布的规范创业板上市的具体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3)《创业板上市审核指引》证监会发布的指引,对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解释,便于创业板公司了解审核流程和要求。
2.法律名词解释(1)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中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国家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创新企业指在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特点,并在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
三、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1.公司基本条件(1)公司类型创业板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
(2)注册资本创业板公司应具备较高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注册资本要求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规模进行调整。
(3)股权结构创业板公司应出具符合要求的股权结构,主要原则是有较高比例的股份由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
(4)合规性创业板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材料。
2.公司运营条件(1)经营年限创业板公司应满足一定的经营年限要求,一般不少于3年,并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用于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
创业板股票的上市交易规则与主板股票有一些差异,以下是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1. 上市标准:创业板对企业的上市标准相对宽松,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主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
2.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申报、上市辅导、上市委员会审核等程序进行发行。
3. 发行数量限制: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数量不受限制,但上市后的流通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板块分为公开发行与首发私募股份,并对流通股份设置了解禁期。
4. 交易机制:创业板采用定价交易机制,即发行价由企业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上市后的股票价格波动有一定的限制,如价格涨停、跌停幅度。
5. 交易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时间与主板股票一致,以现货交易为主,可进行T+0交易。
6. 风险防范: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对股价异常波动进行监控和处理等。
7.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
事项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充分知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有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投资者在交易创业板股票时,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同时注意市场风险,谨慎决策。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版】目录1.创业板简介2.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 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2.2 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2.3 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2.4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正文一、创业板简介创业板,即创业板市场,是为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等提供融资支持和发展机会的一个资本市场。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自 2009 年开始运营,旨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规定。
以下是详细内容:1.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一)连续 120 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2.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规范类强制退市规定(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4.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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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第六节回购股份 (47)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9)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第九节股权激励 (52)第十节破产 (53)第十一节其他 (5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66)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第一节暂停上市 (68)第二节恢复上市 (70)第三节终止上市 (7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79)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0)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0)第十八章释义 (82)第十九章附则 (84)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5)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0)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5)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0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