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与首发管理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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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上市规则

创业板 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是中国股市上的一个特殊板块,专门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创业板的稳定发展,创业板上市规则被视为至关重要的一项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是上市条件。

按照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是未盈利或者净利润为负的企业。

同时,企业管理层必须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其次是财务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有一份详尽的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如股权结构、股票流通性、信息披露等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总体来说,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一个相对严格的规定体系。

只有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才能够进入创业板上市,这也为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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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摘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创业板企业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则。

正文:一、上市条件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其中,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财务报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公开披露。

三、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和交易。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四、风险提示创业板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创业板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多种风险。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创业板股票。

总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降低投资风险。

科创板与其他板块上市条件核心差异点分析

科创板与其他板块上市条件核心差异点分析

科创板与其他板块上市条件核心差异点分析张扬郑可欣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应声面世,掀起我国资本市场新的篇章。

3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台《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

紧接着,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配套规则文件的完整出台,意味着审核体系基本搭建完毕,其审核理念在字里行间也可窥知一二。

科创板规则相较A 股其他板块的革新程度系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之事项,特别在申请科创板上市的门槛与条件方面,受到众多企业家、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资本市场参与者的高度关注。

鉴于此,在查阅当前已出台的科创板配套规则文件之后,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相关文件规定及实践经验,作者总结出科创板与其他板块在A股IPO发行上市条件的一些核心差异点,并进行分析如下:行业限制的不同与其他板块相比,科创板的定位面向科技创新行业。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于申报上市的企业原则上无行业限制,但根据实践经验,农业、餐饮业、类金融、互联网等行业受到谨慎审核。

另外,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科创板定位于面向科技创新行业,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遵循如下推荐要求:1. 推荐原则:(1)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2)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3)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4)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2. 优先推荐:(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4)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上述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推荐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承担着扶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

为了提升创业板的市场活力和投资价值,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势在必行。

因此,本文将就2023年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探讨。

二、创业板上市门槛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 公司盈利能力要求: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近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4.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要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实现净利润;公司最近一年度的净利润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 其他配套条件: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层具备相应的资本市场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创业板股票发行和配售1.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定价将由市场力量决定,发行定价应符合市场化原则。

2. 拟上市公司的老股东在上市时须至少锁定其持有的股份三年,之后每年解锁部分股份。

3. 拟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至少锁定其持有的股份三年,解锁期间应明确公告。

4. 其他股东(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的股份可以及时买卖,但应遵循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5. 上市公司发行对象应采用市场化配售方式,优先考虑长期投资者。

四、创业板上市监管机制1. 创业板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规范,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存在的问题。

3. 成立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培养具有长期投资眼光的投资者。

4. 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业务审计,并发布审计结果。

五、创业板市场流动性提升1. 提高交易所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和股票流动性。

2. 加强与其他市场的联动,拓宽创业板流通股的渠道和范围。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比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两个重要板块,它们有不同的上市规则和要求。

本文将对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进行对比,并从企业上市门槛、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发行方式和流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门槛方面存在差异。

深交所主板要求企业具有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一年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而创业板允许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创业期就可以上市,只需达到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可以说,深交所主板对企业盈利能力和业务规模的要求更高,而创业板则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

其次,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主板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规范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并且公开披露的信息数量和质量相对较高;创业板注重企业成长性和风险因素的全面披露,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经营和财务指标,以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第三,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也有不同的要求。

深交所主板面向各类投资者,没有特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创业板则设置了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以确保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理参与。

此外,在发行方式方面,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也存在一些差异。

深交所主板采用较为传统的定价发行方式,即企业确定发行价格和数量后再向公众发行;而创业板则采用的是向公众募集方式,企业发行价格由市场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使得创业板市场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最后,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在流动性方面也有所不同。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较多,市值较大,交易活跃,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而创业板上市公司市值相对较小,交易量和流动性相对较低,容易受到市场情绪的影响。

综上所述,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门槛、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发行方式和流动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深交所主板更注重企业盈利能力和业务规模,信息披露规范;创业板则更重视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较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
主板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创业板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主板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创业板办法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主板办法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办法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板办法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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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条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此条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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