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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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清算最终清算流程

合伙清算最终清算流程

合伙清算最终清算流程合伙企业在停业清算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清算:1. 会同合伙人决定清算事项。

经过合伙人讨论和决定,决定合伙企业停业清算的具体时间和理由。

2. 归集和清点资产。

按照停业清算时间,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如物业、设备、存货、应收款等进行全面清点和确认。

3. 确认债权债务。

对应收应付账款进行确认,如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进行确认和支付。

4. 结算存货。

对剩余的存货进行盘点后,以优惠价格对内清理,或委托销售。

5. 重新估价固定资产。

对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如房产、设备进行重新估价。

6. 确认清算费用。

预估停业清算中的各项开支,如分成款、解聘费用、交付费等。

7. 撤销相关许可。

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注销相关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等。

8. 聘请会计进行清算。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负债、各项费用进行审计和确认。

9. 分配清算余额。

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净资产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0. 完成清算报告。

会计出具清算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标志着合伙企业正式退出伙清算最终清算流程1. 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法院裁决等方式作出解散合伙企业决定。

2. 调查合伙资产和债务指定清算人或者清算组组织人员对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明确确认和评估。

3. 清理债务通过变现资产或者请求合伙人追缴资本等方式清偿合伙企业内外的全部债务。

4. 分配剩余资产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将清偿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分配给各合伙人。

5. 论及合伙事宜合伙人进行最后论及合伙企业期间的各种事宜,对出现分歧签署补充协议或者依法解决。

6. 完成清算清算人出具清算完成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

合伙清算正式结束。

7. 记录档案保管除法定必须保留的文件外,其他文件移交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养老院协议范文

养老院协议范文

养老院协议范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企业名称:夕阳红养老院(普通合伙)经营地点: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007号合伙期限:十年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目的: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人安度晚年。

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自愿退股协议书)朱自恒 320__(请自填)2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806唐文露 322333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906何威 325366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706侯帅 333234XXXXXXXXXXXX 光明市蒙牛区背背山路食品雅苑4幢1106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1、合伙人:朱自恒以货币出资五万元,以房屋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二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15 %。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两万元及作价十五万元的房屋一套,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唐文露以货币出资十五万元,以货车作价出资十五万元,总认缴出资三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25%。

首期实缴货币出资十万元及作价十万元的货车一辆,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3、合伙人:何威以货币出资五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45 %。

首期实缴出资三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4、合伙人:侯帅以货币出资二十万元,占出资数额的15 %。

首期实缴出资十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单选题]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从事非固定的营利性活动。

B.合伙企业属于非商事合伙。

C.普通(江南博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企业具有资合的团体性。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2)选项B: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组织;(3)选项D: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团体性。

[单选题]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8年4月4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B.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甲C.甲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退伙D.若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有权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选项B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选项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B.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仅具有内部约束力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形式出资,无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企业合伙组织形式描述

企业合伙组织形式描述

企业合伙组织形式描述企业合伙是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它允许合伙人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以下是关于企业合伙组织形式的详细描述:1.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则是指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符合要求的住所、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并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合伙企业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承担债务。

6.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当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7.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有合伙人变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变更后,原合伙协议应当继续执行。

8.合伙企业名称与住所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经依法登记后,该名称即可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字号。

合伙企业的住所应当标明所在地的区县名称和具体地址。

9.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业务特点进行登记,并应当标明主要经营项目。

如有特殊经营项目,还需在登记时予以特别注明。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清算人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企业的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合伙企业的资格,是一项量大且复杂的工作。

为保证清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本条所称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合伙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

财产清单是指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就要依照有关财务规则,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

这是清算人完成其他清算任务的基础。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事宜。

清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违约金、赔偿金应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一要有利于尽快了结该事务,二要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清缴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应当查清合伙企业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税务机关查实,并依法缴纳所欠的税款。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合伙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合伙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合伙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企业合伙合同企业合伙合同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法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全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第三条企业依法在安顺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四条企业名称为:安顺市开发区税目安防有限公司第五条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六条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长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万元,占100%。

杨维点40% 120XX年元金祖河占30% 9000元高建点30% 9000元利润分红,杨维40%,金祖河30%,高建30%,原办营业执照费用共计3万元,是杨维自付,现金祖河、高建应各自拿出9000元补给杨维。

第八条各合伙人在本协议签字、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九条1、自签字之日起20XX年12月23日安顺市开发区锐目安防有限公司,所有帐务与高建、金祖河无关,高建、金祖河不承担公司以前帐务。

2、公司所有资质必须齐全,如不可抗拒的原因,资质不齐全,本合同自动取消。

3、公司帐务财务制度,必须经三人制定执行。

第十条如果安顺市开发区锐目安防有限公司以前帐务影响到公司正常营业,公司法人代表必须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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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人”在我国立法中很少使用,其主要是一个外国法上的概念,是我国公司法学界的学者在研究公司清算制度的过程中,为了便于研究和分析所翻译过来的。

清算人是指公司解散之后,在清算过程中接管公司财产处理公司事务的执行人。

可以说,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清算人的选任,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能够忠实、审慎地处理公司清算事务,对于公司清算顺利的开展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清算人的注意义务问题
注意义务,也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诚信的履行对公司清算的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达到一个理性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勤勉、谨慎程度。

根据英国判例法的规定,由于担任清算人通常是有偿的,法律要求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关于英国与殖民地保险公司的判例中,法院对清算人适用了“高标准的审慎和勤勉”义务。

[12]如摩根法官在《国内和殖民地保险有限公司(1930)年》一案中所说:“在……歇业中,清理人要高度谨慎和勤勉。

当然,他的服务是有报酬的,在需要时他可随时得到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帮助。

而最重要的是在履行其法定职务时,遇到各种严重疑难情况,他有权将该案件提交法院并取得法院的指导。

”该条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一个清理人即使已经征求过法院的意见,如没有尽到其职责,仍可判为失职。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清算人注意义务的立法规定存在两种模式。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87条、第653条规定:“清算人就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清算人负由此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台湾公司法》第95条规定,清算人处理职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由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重大过失”要件可推知,清算人的注意义务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1条和第43条第1款及《德国股份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
务范围内,“必须尽到一正派商人应当尽到的注意”的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程度较高,是以“专家”的注意为标准,且其注意义务是绝对义务,不能以公司章程减轻其违反义务的责任。

《瑞士债法典》第754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其法定的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的清算人,应当向被解散的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故意或过失”立法例更有利于督促清算人积极依法履行其清算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清算人的工作规则和职权范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清算程序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的决定甚少(如为清算必须而履行的合同)。

从清算事务的特征分析,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期间,须竭尽最大注意,保全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之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对清算人而言,并不是社会上普通人作为一般事务处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考虑清算事务的专业性质,理解为按照社会通常观念要求的处于清算人地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只要清算人违反了法定的清算程序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应对其课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非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也对我国《台湾公司法》第95条“清算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职务,倘有怠忽而致公司发生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并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了检讨,认为该条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之第23条“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公司负责人对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相左,实为减轻清算人责任,对债权人不利之规定,应予删除。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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