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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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2019年,《证券法》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证券法(2019)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根据新修订,证券发行将从原先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这意味着,发行企业只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申请并披露相关信息,而不需要再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

注册制的引入将极大地提高发行效率,减少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促进了市场的活力。

二、信息披露规范修订后的证券法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规范。

新修订增加了对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加大了违法成本。

此外,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市场操纵的监管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市场操纵行为,修订法案对操纵股价、操纵交易量、操纵市场等行为提出明确禁止,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这将进一步提高市场的公允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也有所加强。

修订法案规定上市公司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将加大追责处罚力度。

此外,法案还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的监管,规范了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行为。

五、完善立法机制除了修订具体内容外,新的修订还完善了证券法的立法机制。

修订法案设立了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证券、期货和资产管理业务,提高了监管的效能和协调性。

此外,修订法案还加强了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规范了从业资格和行为规范,确保了市场的健康运行。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注重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和交流。

新修订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渠道和方式,加强了信息共享、监管经验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一文读懂证券法修订草案10大要点

一文读懂证券法修订草案10大要点

最牛逼证券法将出:一文读懂证券法修订草案10大看点20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证券时报记者总结了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十大看点,以餮读者。

看点一:明确注册制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证券法》(修订草案)指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其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做出判断,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看点二: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

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奉,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奉,现行最高标准为5%。

看点三:增设现金分红制度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看点四: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此次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依照前款规定公开发行行证券的管理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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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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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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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新证券法修订总结与解析

新证券法修订总结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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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证券发行的条件与 注册要求
全面推行注册制
《证券法》(2019修订)第9条: 《证券法》(2014修订)第10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 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20年3月 正式实施, 注册制全面 推行
2014年8月
现行《证券法》
2015年4月
一审稿
2015年12 月
Hale Waihona Puke 取消发行审核 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
2017年4月
二审稿
2018年2月
注册制暂不作规 定
收购制度;投资 者保护等
2019年4月
三审稿
2019年12月
科创板注册制设 专门章节
200人能突破;众 筹发行;小额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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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证券交易
锁定期与减持规则的调整
与《公司法》转让限制衔接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 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则仅保留原则性规定
• 受限制主体: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在这些修改中,有几项内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亮点。一是对证券发 行注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二是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三是着重完善投资者保 护制度。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关键词:证券法修订/法律说明/金融创新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全然上解决阻碍我国资本市场进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制造了条件。

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把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

笔者试图从法律说明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差不多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

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畴的修改;证券公布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治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

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说明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推测。

在证券法调整范畴方面,证券法尽管仍是要紧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

修订要紧表达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

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布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布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差不多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布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新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围绕着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发行人、投资者、信息披露等方面展开,下面对其中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介绍。

一、增设了新的证券产品流通方式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三项新的证券产品流通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创新企业股票发行制度、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制度和实物质押登记制度。

其中,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创新企业股票发行制度主要针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该制度允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提供特殊的购买渠道,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制度主要是针对发行人对资产的分割和转移,提高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的流通性;实物质押登记制度则旨在保障抵押资产的真实性和效力,为实物质押提供了一种标准的的登记制度。

二、强化了证券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市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形成了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治理和风险防控机制。

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不实信息出具虚假陈述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需要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并要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保护客户利益,并加强风险管理。

三、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新证券法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时限。

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需要有透明度和规范性,及时公开公司发展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对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信息披露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证券法还明确规定,要建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自律机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四、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行为新证券法的修订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评级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机构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信用评级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业务准则,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信息不透明状况。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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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 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 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 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swsc

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 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swsc

旧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者审批; 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会公开发行证券。
新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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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下)七、证券交易制度1.终⽌上市制度:第四⼗⼋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第48条,删除了原《证券法》第55条关于暂停上市的情形,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上市交易,这样可以⼤幅度缩短退市周期,提⾼退市效率,强化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第三⼗六条:依法发⾏的证券,《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其他持有发⾏⼈⾸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受限制主体,包括: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Pre-IPO股东、增发特定对象。

同时将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变成了不得转让,转让限制为: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短线交易制度:第四⼗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后六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内⼜买⼊,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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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蔡奕副研究员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九、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与权限的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其行使需要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证券法为证券市场的依法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证券市场XX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股票变现快的特点,加上行为人背后操纵,XX行为隐秘,案件涉及面广,情节错综复杂,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如果XX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对投资者信心打击很大,社会危害性更大。

尽管原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相应的查阅、复制权,申请法院冻结资金、账户权,但是,这些权力与证券监管职责是不匹配的。

比如,申请法院冻结,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及时配合,往往由于程序复杂,耗时长,XX性差,担保费用高,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在“亿安科技”案中,法院受理证监会冻结申请后,大部分涉嫌账户的股票就已经被转移。

而且,由于原证券法没有明确授予证监会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力,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原证券法也没有授予证监会限制涉案当事人股票交易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查处时机,对于有效打击证券XX行为极为不利。

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执法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这次修改《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检查权对于证监会核实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提供信息和凭证的正确性有重大意义。

2003年8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证监会日常监管中可采取的措施作了较宽泛的规定。

该稿中授权证监会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证券业务活动材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由于规定了证监会的现场检查权,报送材料及说明这种形式对于查处被监管机构的XX行为益处不大。

因此该规定在2005年一审稿和新证券法中都没有做为证监会的一般措施,仅在新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第148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2003年8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对于被检查人XX违规、机构XX违规的,可以暂停其业务并暂停直接责任人员履行职务,要求该机构高管暂停履行职务,并可以要求上述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解除其职务,该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证监会只能限制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其批准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而不能暂停上市公司、证券发起人的业务。

责令涉案公司解除其司高管职务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如运用市场禁入制度,禁止高管禁入证券市场,而不必采取该行政强制措施。

(二)询问权表十六:证监会询问权相关规定的变化1998年证券法证券法2003年8月稿证券法2005年一审稿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传唤;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传唤。

第一百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在证券案件稽查中,主要涉案人员或者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对调查组的通知不予理睬,这是证监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形。

涉嫌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甚至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

如在操纵市场案件中,有的涉嫌当事人虽然具有一定的持股比例优势,其连续买卖如不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则不应认定为操纵市场。

因此赋予证监会传唤申请权对于证券案件稽查很必要。

证券法修订2003年8月稿中规定了证监会的传唤权。

在证券法修订一审稿中,该项权利被扩大。

该稿中要求被调查个人和单位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该规定也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

美国证交会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均有传唤当事人的权利,不接受传唤的视为XX 。

而在最终修订的证券法中,证监会的传唤权没有被明确确立。

其原因是证监会关于增加其传唤权的提议没有获得公安部的认同,公安部认为传唤权应当且仅当由公安部行使,证监会职能请求公安部传唤涉案嫌疑人。

该权力的缺位对于证监会的案件稽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该权利的缺位对于证监会的案件稽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尽管新《证券法》第185条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使得证监会在案件调查中可以获得公安部门的配合,传唤有关当事人,但证券法2003年8月修订稿中赋予证监会传唤权的积极做法并未被立法机构最终确立。

(三)查询权表十七:证监会查询权条款的修订变化1998年证券法证券法2003年8月稿证券法2005年一审稿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XX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工商登记、税务、海关、房地产等资料;(四)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五)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XX、证券XX和银行账户。

对有转移或者隐匿XX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迹象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工商登记、税务、海关、户籍、房地产、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就地或者异地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转移或者隐匿XX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迹象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第一百八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XX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证监会的查阅权对于证券XX案件调查至关重要。

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证监会可以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在案件中证监会需查阅涉案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以明确其实际控制人,查阅涉案当事人的税务、海关、房地产等财产信息,以便采取强制措施。

证券法2003年8月稿规定证监会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工商登记、税务、海关、房地产等资料”。

而证券法2005年一审稿更进一步,规定证监会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工商登记、税务、海关、户籍、房地产、通讯记录等资料”。

2006年新《证券法》对于证监会的查阅权作了更原则的规定,将证监会查阅权限定为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在立法准备资料来看,新证券法中的“财产权登记”应当包括涉案当事人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税务、海关登记等和当事人财产有关的登记。

另外,新《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可以查阅涉嫌当事人的通讯记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因此,这里规定的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通讯记录,应当仅限于通讯公司提供的通话时间、通话对象等资料,而不包括有关的通讯内容。

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可以查询涉嫌人员的银行账户。

该规定也是从证监会案件稽查的需要来考虑的。

虽然1998年《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可以查询有关单位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但是对于证监会能否查询涉嫌人的银行账户则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证券公司客户未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前,证监会可以通过查询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就可以解决监管需要。

但在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开户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属于储蓄账户还是资金账户则有两种看法。

若被视为储蓄账户,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查询。

在银证通模式下,客户的储蓄账户也构成了证券法上的资金账户。

对于此类XX能否查询也存在争议。

在证监会稽查股价操纵案中,为了确定多个涉案主体间的关系,查清涉嫌账户间的资金划转非常关键。

操纵市场大多是涉案人在不同银行账户间划转资金实现的,若不能查询涉嫌人的银行账户就不能通过资金关系来确定不同主体间的关联关系。

在1998年《证券法》修订前,有11个机构可以查询银行账户。

一类机关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保护机关;另一类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即税务机关;海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鉴于证监会的执法中迫切需要取得单位、个人银行账户的查询权,因此,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赋予证监会查询涉案当事人银行账户的权利。

(四)查封、冻结权表十八:证监会查封冻结条款的变化1998年证券法证券法2003年8月稿证券法2005年一审稿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XX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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