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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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

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

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一、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概念和作用保险法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依据,而不是以事故发生前的情形为准。

保险法近因原则的作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以事实为依据,避免歧视性的解释和适用。

二、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利益的实际损失程度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为准。

以上法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为准,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形来确定赔偿责任。

三、保险法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法近因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赔偿金额等。

1.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发生了变化,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应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如果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与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不符,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险责任。

3. 免除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但此违约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4.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为准。

保险人不能仅根据事故发生前的情形来确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起构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近因原则的探讨也是保险法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话题。

数世纪以来,人们虽然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但是由于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进行再探讨,希望对近因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标签:原因与条件;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运用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则一、原因与条件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因与条件通常是含混在一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区分是正确把握近因原则的前提。

“条件”一词《新华词典》将其解释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

有时特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

[2]从通常意义上讲,这一定义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区分原因与条件方面,这一定义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除了条件还有原因。

正因为条件与原因的不易区分性,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才有了将条件和原因混为一谈的“条件说”。

虽然在通常意义上原因与条件不易区分,但是哲学研究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的依据。

条件“是指在空间和时间上伴随原因,使原因的作用得以发挥,结果得以出现的那种现象。

原因的作用离不开条件,但条件不等于原因。

相对结果而言,条件与原因的区别在于: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条件对结果只能发生从属的、辅助性的作用,条件自身不会引起结果。

通俗地说,条件只能是原因发生作用的‘气候’、‘土壤’和‘温床’。

”[3]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

根据上述哲学区分,法学也发展出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

法学将结果的发生与许多条件相对应,提出特别重要的条件才是发生结果的原因,其他条件则不认为对其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

[4]哲学与法学对原因与条件的区分效果是:条件是指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环境,但有此环境并不必然发生结果的现象,它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从属作用。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又称为接近因果关系原则,是指被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距离保险责任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

该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赔付的判断。

本文将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作用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探究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应用。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之前的隐瞒、不正确陈述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应当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

”从这段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不正确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最接近事故发生原因的标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作用1. 维护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方式,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保险费用和赔付金额。

近因原则的存在,使保险公司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从而避免因虚假原因导致的不必要的赔款和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

2. 确定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需要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近因原则也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反欺诈机制,因为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认定事故原因的真实性来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虚假故意损坏、诈骗等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针对性地适用近因原则只针对接近时间上的因素,只有具体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关系的原因才可以被认定为最接近的因素,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时的疲劳、酒驾等因素皆可视为最具针对性的原因。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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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一、对保险法的基本认识1. 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2. 保险法在保障个人和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3. 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2.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合法、平等、互利等3. 保险法的基本制度:保险合同制度、保险责任制度、索赔制度等三、保险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1. 保险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风险管理、保护个人和社会财产等2. 保险法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影响3. 保险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保险法的完善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四、对保险法的改革和完善的思考1. 加强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2.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推动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3. 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提高保险法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五、保险法实践应用的心得体会1.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2.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3. 保险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和经验总结六、展望未来保险法发展的方向和趋势1. 加大保险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保险法的认知度和法律意识2. 积极参与国际保险法合作和交流,推动保险法国际化进程3. 着力解决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保险法体系以上是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和修改,注意根据要求确定文章的字数和结构,尽量做到逻辑清晰、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准确。

同时要注意从自身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和经验进行论述,使文章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二)保险法心得体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保险法作为保险业的法律基础,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和法律要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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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学习保险法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保险法是我专业课程中的一部分。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首先,保险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的功能。

保险法的出现和实施,不仅为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要素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合法、安全性。

同时,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保障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

可以说,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学习保险法使我对保险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和条文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的各种条款和条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了解到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分为强制性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

强制性条款是由保险法规定的,具有强制适用和不可撤销的特点,如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险种和赔偿责任等。

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由意思的基础上约定的,具有相对灵活性,如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保险费的支付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明白了强制性条款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

同时,我也认识到约定条款应该合理、公正、明确,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中各种条款和条文的含义和效力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为将来从事保险法相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学习保险法让我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金的索赔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

浅论保险法近因原则之适用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以阐述近因原则之内涵,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论述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而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提出一定建议。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n our country.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the insuranc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make clear rules to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however, in the court and the arbitration agency,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important basis to judge whether the insurer shall bear th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the paper tries to expou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combined with the specific case, discusses on its use in practice, so as to put forward certain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insurance legislation.关键词:保险;近因原则;适用规则key words: insurance;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applicable rules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85-030 引言在保险中,事故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一、近因原则概述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

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1]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2]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3]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4]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

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5]此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

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

在各种影响力的汇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宣布哪一个汇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

[6]按照这种判断标准,近因原则中的“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即在判断某一原因是否符合近因原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损失的发生时间,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效的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事故原因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来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通常涉及两个方面:
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会评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即导致损失的最直接、直接的事件。

例如,如果一辆车因超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超速行驶将被认定为直接原因。

远因:除了直接原因,保险公司还会评估事故发生的远因,即导致直接原因发生的事件或条件。

远因可能是间接的或更远的因素,但它们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可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疲劳驾驶可能是远因,导致驾驶员超速行驶。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只有在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的直接原因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偿。

近因原则在保险索赔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确定保险责任的界限,并避免滥用保险索赔的情况发生。

然而,具体的近因原则的适用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也可能受到具体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建议与具体的保险合同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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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认识及对近因原则的看法
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尽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纠纷案件处理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保险法,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的、指导保险当事人等进行保险活动的根本性原则。

因为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是“小保险法”,也就是仅仅规范了商业保险。

而商业保险又集中表现为保险契约,所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保险契约或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贯穿于保险契约的磋商、缔结、履行和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我认为近因原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原则,这次我想谈一谈我对保险法近因原则的看法和对保险法的认识
一、近因的概念
在保险中,通过认定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付责任,并不取决于承保风险或者承保损失是否发生,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承保风险和承保损失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保险法上,通常采用近因原则来判定这一关系,而近因是正确理解和运用近因原则的前提。

目前国内对近因的界定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基本上和下面的表述相同:近因指能够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并非指空间上或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通过判定承险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形成,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近因,保险人才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今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而是指能够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者有效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内涵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该原则确立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用,近一个世纪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原则已经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样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上的近因就是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近因原则,而我国法律称其为因果关系。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理论,因而主要应用于保险理赔过程中,指导整个理赔工作。

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单一原因,也可能是多种原因,要准确判定近因,实属不易。

在长期保险实践和大量判例中,保险近因原则已经逐渐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

在阐述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之前,首先需要释明的一点是,保险关系上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范畴或空间范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按照单一原因与多种原因的分类有不同的判断近因规则:
(1)单一原因至损;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唯一一种风险因素或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该风险因素或是风险事故即为近因。

如果该原因满足上述近因原则的两个前提条件,保险
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无责。

(2)多种原因至损;在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多种原因致保险标的的损害,需分情况处理。

(3)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是指每个原因都可以独立造成损失,无需依赖其他原因的情况。

保险公司仅就发生原因属于保险范围的事故承担责任,不属于所保范围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当负责,如果原因之间难加区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4)诸多原因连续发生;所谓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个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前因与后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因是由前因引起的。

这时,根据多种原因之间联系的紧密度不同而分别处理,该情况最为复杂。

根据英国长期的审判实践所总结出的“链条原理”,阁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结果,是前因合理连续,自然延续的结果,则将前因认定为近因。

因此,除了所有原因都是保险危险,保险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外,如果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那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危险先于不保危险而发生,不保危险仅是因果连锁的一环,那么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个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链断裂。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后发生的事故是独立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危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危险,那么保险人对后发生的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危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危险,保险人对先发生的承担责任。

以上适用规则需结合下面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展现其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指导作用。

另外,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应当注意近因原则与犯罪不赔原则的关系,由于犯罪不赔原则构成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因此在判断“谁是近因”的过程中,需要分析“犯罪不赔”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表现,以准确认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之责。

四、我国近因原则建议和看法
保险实务中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中保险责任的判定,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探求,因而无法避免地运用近因原则。

保险理赔中,保险责任的承担或者拒绝,保险人凭借的理由往往就是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当合同双方对保险责任的承担出现分歧,诉诸法律时,法官要根据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确认保险责任的有无,也自然而然地借助保险近因原则。

尽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近因原则的认定已然形成一套具体的适用规则,但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近因原则的运用难免“名不正,言不顺”。

法官自由裁量是否运用近因原则,即使运用也依据个人理解做出判断,没有统一、严格的标准,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因而,近因原则的适用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因此,中国亟待完善保险法律,出台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近因原则的适用。

在立法中明确近因原则,应充分了解近因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结合其传统理论和最新发展,做出恰当的原则性规定。

针对其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和具体性,可将具体、通用的适用规则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

同时为了科学、严谨立法,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吸收实务当中的近因原则的认定、适用标准,在注重保险法律体系化与外国法和本国法的同构性、兼容性的同时,适当超前地、审慎地进行法律移植,使保险赔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摆脱目前实务判案的混乱局面,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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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颖,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经济与法,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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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利,许崇苗;论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把握和应用[J],保险研究,2008(7) 【6】王应富,龙伟;保险法近因原则之辨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0
【7】秦天琦,论近因原则的认定规则[J],经济与法,2009(3)
【8】朱新才,保险近因原则初探,上海保险,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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