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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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4、《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 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 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 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3、格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 行政管理法规。 “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 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 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 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 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六)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2) 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 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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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 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 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 五刑―――笞、杖、徒、流、死。 (2) 十恶―――谋逆、谋大逆、谋叛、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
(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 了封建五刑制度。 (3)规定“八议”制度; (4)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 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四)隋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监察机关——御史台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隋唐法律制度

•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 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 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 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 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 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御史台
• 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 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 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 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第7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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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目 标
1、隋朝《开皇律》的体例、内容及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3、《唐六典》。 4、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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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隋朝法制建立和发展的 两个重要的因素
1、政治因素 统一的封建政权,结束了国家长期分裂的局面 2、经济因素 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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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 (560-618)隋文帝杨坚 的次子。 604~618年在位。 炀帝即位后,发展科举制, 设置进士科。扩大了国家的 赋役对象。即位后几乎每年 征发重役 。 他荒淫奢侈, 为营建东都洛阳 、 开发运 河、修筑长城,10余年间调 发扰动不下1000万人次,造 成天下死于役的惨象。急功 好利,惨酷猜忌,远征高丽, 终激乱败国,为宇文化及弒 于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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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 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互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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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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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丝绸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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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都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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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初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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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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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刑罚适中。 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第七讲 隋唐法律制度

②请:一品至五上请皇帝; ③减:七品以上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
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
④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赎铜; ⑤官当: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⑥免官:免所居官,比徒一年
2、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 A、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依律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死罪者可上请减免,盗及 伤人者可赎,余皆不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3、同居相隐不为罪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
(二)法条简约,保持稳定
“本设法令,使人共解,而往代相承,多为隐语,执法之官, 缘此舞弄,宜更刊定,务使易知。”
二、主要立法活动 (p148-151)
1、《武德律》: 以《开皇律》为基础制定,为唐立法开端 2、《贞观律》: 唐朝基本法典初步定型 3、《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三年制“律疏”,合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 议》 4、《唐六典》: 采“以官统典,以令式入六司” 的体例,共30卷。
(一)司法机关 大理寺——审判 都官省——司法行政 御史台——监察
(二)诉讼制度——逐级诉讼、直诉结合 (三)死刑慎重——三奏复核制
中华法系成熟与定型的唐法制
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p147) (一)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 者也”;
“得古今之平,一准乎礼”
《开元律疏》问题 永徽律疏——大宝律令——开元律疏 理由一:敦煌残卷疏:“开元25年刊定官上” 理由二:一些官吏名称在永徽四年后出现 理由三:期亲改为周亲
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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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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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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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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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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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
3 职制律
4
5 厩库律
6
7 贼盗律
8
9 诈伪律
10
11
12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貌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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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 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立法宽简; 2、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3、执法平允,不避权贵。
二、立法概况 1、武德律——高祖时期 2、贞观律——太宗时期 3、永徽律——高宗时期 4、开元律——玄宗时期 5、唐六典: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一、《唐律》总则篇 1、五刑:笞、杖、徒、流、死
共二十等
2、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 犯罪: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2)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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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 1、贪墨罪 监临主司受财;受所监临财物;官盗 2、擅权、失职罪 署置过限;贻误公事;稽缓制书及官 文书; 上书奏事有误;事应奏不奏;不修堤 坊桥梁。
四、官吏监察制度:“御史监察” 1、中央监察: 御史台: 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言谏官: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 补阙等。 2、地方监察:十道监察区,后增至十五 道。
典,玄宗时期制定。
三、《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篇章结构 12篇,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2、体例结构
由律文、注释、疏议三部分组成。
四、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格:皇帝敕命的汇编。 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法司”: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三部门长官会审
二、诉讼制度的完善 1、告诉的限制:
(1)禁止越诉 (2)亲属相容隐 (3)老幼笃疾不得告 (4)在囚不得告他事
2、案件审理: (1)证据制度: 五听;据众证定罪;刑讯制度; (2)审判官责任; (3)审判官回避制度
3、判决与执行 判决;上诉;死刑复核;执行
旁系尊亲之行为者,构成法律上强制离 婚的要件。
二、继承制度: 1、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唐律》: “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2、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 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1、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1)以礼为立法依据; (2)法律制度中贯穿礼的精神; (3)以礼注释法典。 2、用刑持平,宽严适中 3、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二、主要罪名 1、危害封建皇权的犯罪 2、侵犯人身的犯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监临
受财;强盗;窃盗;坐赃
第五节 唐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关系: 1、婚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的解除: (1)七出制度 (2)义绝制度:夫或妻有杀伤对方直系或
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
情,议其犯罪。
4、请、减、赎、当、免
5、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累犯加重 (2)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3)自首原则 (4)共犯原则
(5)数罪并罚原则 (6)类推原则 (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一)中央官制 1、历代中央官制的演变:
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 制——明代内阁制——清代军机处。 2、唐代中央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门下、尚书省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二)地方官制 1、历代地方行政区划演变:
秦汉郡县两级——隋唐州县两级 ——宋路州县三级——明清省府县三级 2、唐代州县制度 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
“谋反条”疏议:“王者居宸极之至尊,
奉上天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 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 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的 成熟。
2、“中华法系”的影响及于东亚国 家,在世界法史上独树一帜。
第七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参军。 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
二、选官制度:科举制
(一)历代选官制度:
秦汉察举制——魏晋九品中正制——隋唐 以后科举制度。
(二)科举制度的主要内容 1、科举科目 唐代:常科、制科;宋代后:进士科 2、考试程序 明清时期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3、相关考试规则 (1)考生资格 (2)考官资格 (3)阅卷规则
4、录囚制度
颜真卿判词: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
高 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 少留。靡追冀缺之妻,专学买臣之妇,厌 弃良人,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 戒,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 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乃置随军。”
“郭泰、李膺,同为利涉,杨(通扬)帆鼓枻,庶免倾
危。岂谓巨浪惊天,奔涛浴日,遂乃遇斯舟覆,共被 漂沦。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且浮且竞,皆为性命之 忧;一弱一强,俄至死生之隔。阿宋夫妻义重,伉俪 情深。悴彼沉魂,随逝水而长往;痛兹沦魄,仰同穴 而无期。遂乃喧诉公庭,心仇郭泰。披寻状迹,清浊 自分。狱贵平反,无容滥罚。且膺死元由落水,落水 本为覆舟,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咎。各有竞桡 之意,俱无相让之心,推膺苟在取桡,彼溺不因推死。 俱缘身命,咸是不轻。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宋无反 坐,泰亦无辜。并各下知,勿令喧扰。 ”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618年,公元618-907年)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隋朝的立法概况, 了解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 唐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 地位,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2、隋朝的疆域
10、唐朝的疆域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1、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结构 2、确立封建制五刑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4、“八议”和“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大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