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灾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渝府办发〔2022〕127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9日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评估程序第三章调查评估组织第四章调查评估实施第五章调查评估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调查评估,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调查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调查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30人(不含30人)的调查评估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调查评估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市级可以提级调查区县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也可授权区县组织实施市级负责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规范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有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依据与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依据与标准费单位:元/人·天勘察人员级别高级中级初级技术员勘察工作费600450350250备注:①勘察工作费包括勘察方案设计、现场勘察、资料整理等工作内容。
②勘察工作费按勘察人员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3.评估报告编制费单位:元/㎡评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503020备注:①评估报告编制费包括评估报告撰写、图表制作、文字编辑等工作内容。
②评估报告编制费按评估面积计算。
4.报告评审费单位:元/㎡评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报告评审收费标准302010备注:①报告评审费包括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修改、确认等工作内容。
②报告评审费按评估面积计算。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收费标准和计算公式,主要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其中,费用构成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勘察工作费、评估报告编制费和报告评审费。
具体计算公式为: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对于国家贫困地区可取小于1.0的系数;当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将调整系数相乘。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的收费标准按照线性工程、矿山水电、评估、工民建、复杂等级进行划分,单位为元/㎞²。
勘察工作费的单位为元/人·天,根据勘察人员级别进行划分。
评估报告编制费和报告评审费的单位为元/㎡,根据评估等级进行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收费标准面积为调查面积,工程类别包括线性工程、矿山水电和工民建类。
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上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二〇〇四年十一月1 使用说明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化为复杂类型。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 2.1-3本收费标准参照的已有相近收费标准:(1)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2000年);(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00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8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2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我市作为试行省市之一,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元月1日起,凡是市内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下简称试行规范),原《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与试行规范不一致的内容,以试行规范为准。
试行期间,各单位如发现试行规范中有错、漏及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地方,请于2009年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建议送市局地环处。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2007]28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内部质量管理,全面收集资料、现场调查踏勘,做好分析计算、成果论证、内部审查等各项工作。
一要全面收集评估区现有地质资料。
包括评估区及周边曾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价)、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等所有资料,收集的资料应当满足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补充实物工作。
处于已治理地质灾害区内的评估还应收集灾害治理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影响地质灾害稳定性的验算意见(包括灾害体治理后所有新增荷载)。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二〇〇四年十一月1 使用说明1.为适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需要,规范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本标准仅适应于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
4.本标准包括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勘察工作收费标准、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勘察工作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报告评审费用。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费用=地质灾害调查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勘察工作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即:勘察工作费用=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调整系数。
评估报告编制费用=评估报告编制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报告评审费用=报告评审收费标准。
6.本标准以全国平均水平为依据,对不同地区客观因素形成的差价,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7.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8.凡本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收费内容,可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或由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协商确定。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依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实行,见下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2.1-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2.1-2注:每类5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条件者即化为复杂类型。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 2.1-3本收费标准参照的已有相近收费标准:(1)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2000年);(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00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7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调查院,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陆续发生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事件,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已不能满足我市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
为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9]317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下简称《试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代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严格执行《试行规定》,停止受理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及审查认定申请。
已与业主单位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义务,但需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审。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致,即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2]25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5.08
【实施日期】200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渝价[2002]257号2002年5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1 / 2
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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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建议;4、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附件:1、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3、重庆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4、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5、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标准附件1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评估级别三级二级一级价款(万元)评估范围非线性 <0.01(km2) 1.0以上 2.0以上 3.0以上工程 0.01-0.05(km2) 1.5以上 2.5以上 3.5以上0.05-0.15(km2) 2.0以上 3.0以上 4.0以上0.15-0.3(km2) 3.0以上 4.0以上 5.0以上0.3-0.5(km2) 4.0以上 5.0以上 6.0以上0.5-1.0(km2) / 6.0以上 7.0以上1.0-2.0(km2) / 7.0以上 8.5以上2.0-5.0(km2) / 8.0以上 10.0以上5.0-10.0(km2) / 10.0以上 12.0以上>10.0(km2) / 协商协商线性工程 <1.0(km) / 2.5以上 4.0以上1.0-5.0(km) / 3.0以上 5.0以上5.0-20.0(km) / 5.0以上 8.0以上20.0-50.0(km) / 10.0以上 12.0以上>50.0(km) / 协商协商备注:所谓线性工程是指:公路、铁路、轨道、输变电线、水渠工程、管网工程等,其余均为非线形工程。
附件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评估分级建设项目重要性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一级二级较重要建设项目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建设项目二级三级三级重庆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复杂程度复杂中等简单内容判定因素1 不良地质现象(含岩溶)发育较发育不发育2 地形、地貌有两种以上地貌有两种地貌单地貌单元单单元,地形坡度元,地形坡度18- 一,地形坡度>70%,(>35°) 70%(10-35°) <18%,(<10°)3 断裂构造可见张性断层,有偶见断层,有3- 无断层,有0- 4组以上裂隙,间 4组裂隙,间距多 2组裂隙,间距距<0.3m,倾角变为<0.3-1.0m,倾 >1m,倾角变化化大角变化较大小4 岩土分层及特征分层多,岩性厚分层较多,岩性厚分层简单,岩度、岩土强度差异度、岩土强度差异性厚度、岩土大较大强度差异小5 岩层倾角 >45° 10-45° <10°6 岩体结构碎裂结构层状--块状结构整体结构7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中等简单8 地震破坏性地震多发区低震级地震多发区一般地区9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强烈(填土边坡及较强烈(填土边坡不强烈(填土土质挖方边坡高及土质挖方边坡边坡及土质挖度>20m,岩质挖方高度10-20m,岩方边坡高度边坡高度>30m,浅质挖方边坡高度 <10m,岩质挖埋洞室洞跨>15m 20-30m,浅埋洞方边坡高度)室洞跨8-15m) <20m,浅埋洞室洞跨<8m)注:1、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首先满足其中四项者,即为该类复杂程度;2、具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或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强烈任一项者,即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
附件4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项目代表性项目类别重面积>2km2的开发区或城镇新区建设、二级及其以上公路、放射性设施、要军事设施、核电、铁路、机场、大型工厂(面积>1km2)、面积>10km2的矿山、建库容>1×108m3的水库、单机容量≥300Mw或规划容量≥800Mw的火力发电厂、设装机容量>200Mw的水电厂、≥300kv的变电站、年吞吐量≥200×105kN级的项港口码头、日供水量≥10×104m3的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处理能力≥12×104m3目的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2000kN的垃圾处理场。
20层及其以上的高层建筑、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1500人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座位>5000人的体育场馆、>1000人的娱乐场所、建筑面积>5000m2的商场、>300床位的医院(疗养院);高度>20m的填方挡墙(路堤)及土体挖方挡墙、高度>30m的岩体挖方挡墙。
较面积0.5-2.0km2的开发区或城镇建设新区、三-四级公路、面积0.5- 重 1.0km2的工厂、面积1-10km2的矿山、库容0.1-1.0×108m3的水库、单机容要量30-300Mw或规划容量80-80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20-200Mw的水电厂、<300kv的变电站、年吞吐量≥10-200×105kN级的港口码头、日供水量1-10×104m3的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处理能力5-12×104m3的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000-12000kN的垃圾处理场。
8-19层建筑、高度30-10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500-1500人的影剧院(礼堂)、1000-5000人的体育馆、500-1000人的娱乐场所、面积1000- 5000m2的商场、100-300床位的医院(疗养院);高度10-20m的填方挡墙(路堤)及土体挖方挡墙、高度20-30m的岩体挖方挡墙。
一面积<0.5km2的开发区或城镇建设新区、库容<0.1×108m3的水库、单机容般量<30Mw或规划容量<80Mw的火电厂、装机容量<20Mw的水电厂、年吞吐量<10建 ×105kN级港口码头、面积<1km2的矿山、日供水量<1×104m3的集中供水水源设地、日处理能力<5×104m3的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000kN的垃圾处理场。
项 7层及其以下的建筑、高度<30m的高耸构筑物、座位<500人的影剧院(礼目堂)、<1000人的体育馆、<500人的娱乐场所、面积<1000m2的商场、<100床位的医院(疗养院);高度<10m的填方挡墙(路堤)及土体挖方挡墙、高度<20m的岩体挖方挡墙。
注:表中未列项目,由评审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5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标准一、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体对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建设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因防治地质灾害而增大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1、工作手段可采用地质测绘、钻探、井槽探及物探等,其工作深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深度。
2、滑坡的评价应查明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滑坡要素及变形空间组合特征,滑带土的力学性质,确定规模、性质、破坏模式、主要诱发因素及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
参照国家或地方标准有关公式定量或半定量的评价其稳定性。
提出稳定系统FS值及有关图表。
并应对进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和防治措施建议及对治理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3、危岩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的发育状况、降水、植被及人类活动情况等。
具体调查每一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确定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坠落方向、落距、能量等运动机制及危害程度。
预测危岩向崩塌转化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对防治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4、泥石流的评价应查明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活动的影响。
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对防治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5、地面沉降的评价应查明沉降分布区域内的岩土组成,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密实程度。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预测最大沉降量、沉降差及其发展趋势。
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对防治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6、地面塌陷的评价应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危害特征。
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对塌陷形成的影响。
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二、二级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分布地质灾害体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以及建设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半定量或定性分析或专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