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饮用水水源地2015自表
河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引-河南环保厅

河南集中式饮⽤⽔⽔源地保护区勘界⽴标技术指引-河南环保厅附件河南省集中式饮⽤⽔⽔源地保护区勘界⽴标技术指南1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源保护区勘界、制图、标识标志设⽴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于河南省全部集中式饮⽤⽔⽔源地保护区的勘界、制图和⽴标。
2 规范性引⽤⽂件本标准内容引⽤了下列⽂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有效版本适⽤于本标准。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GB/T 20257 国家基本⽐例尺地图图式GB/T2260 中华⼈民共和国⾏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7278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 —GB/T 1794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HJ/T433 饮⽤⽔⽔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 773 集中式饮⽤⽔⽔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原则与要求3 基本规定3.1坐标系统、⾼程系统和投影平⾯坐标系统采⽤国家2000坐标系,⾼程系统采⽤1985国家⾼程基准。
投影⽅式采⽤⾼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3.2⽐例尺3.2.1调绘底图应当采⽤1:1万的地图;没有1:1万地图的地区,应当采⽤相应精度的卫星遥感或航空摄影影像地图。
3.2.2勘界成果⽮量数据精度应⼤于或等于1:1万。
3.2.3勘界成果印刷图可根据图幅⼤⼩选择合适的⽐例尺。
4 勘界技术要求4.1勘测内容4.1.1按照先远后近、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界路线,编制勘测计划。
4.1.2依据保护区范围批复⽂件、保护区划技术报告、⽰意图等相关技术资料,测定主要控制点、边界拐点、⽔井中⼼、取⽔⼝等位置的地理坐标,勘测界定批复⽂件中保护区范围的边界— 2 —⾛向。
4.1.3勘测保护区区域内及外延100⽶范围内的建筑物、县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等各类基础信息,⽔⼚、各类型排污⼝、⽔源地取⽔⽔质监测点位等专题信息。
河南省饮水功能区划(最终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200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50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50米的陆域。
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在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103个县(市)的26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对全省125个县(市、区)1204个乡镇的120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并对3个县级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
其中: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60个,河流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6个,水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6个。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郑州市1.中牟县(1)中牟县郑庵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30米、北1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中牟县九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40米、北3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中牟县八岗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南4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4)中牟县三官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北3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5)中牟县黄店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5米、西25米、南40米的区域。
(6)中牟县刁家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7)中牟县姚家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西42米、南30米的区域。
(8)中牟县韩寺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8米、西20米、南45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9)中牟县官渡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25米、南4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143311_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河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九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8)一、指导思想 (8)二、基本原则 (8)三、规划编制依据 (9)(一)法律依据 (9)(二)环境质量标准 (9)(三)技术依据 (10)第二章 规划目标 (11)一、规划水平年 (11)二、规划范围 (11)三、规划目标 (11)(一)总体目标 (11)(二)分阶段目标 (12)(三)水质保护目标 (12)第三章 社会与经济发展状况 (13)一、土地利用状况 (13)二、人口状况 (13)三、经济、产业状况 (13)四、供水、用水量状况 (14)五、污水处理状况 (15)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17)一、水源地基本状况 (17)(一)供水状况 (17)(二)服务范围 (18)二、水质状况 (19)(一)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0)(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0)(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21)三、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22)(一)一级保护区主要问题 (22)(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主要问题 (22)(三)水源地环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3)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 (26)一、 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体划分结果 (26)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四流域分布状况 (26)(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淮河流域分布状况 (26)(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黄河流域分布状况 (27)(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海河流域分布状况 (28)(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长江流域分布状况 (28)三、黄河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 (29)四、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30)五、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 (30)第六章 规划主要任务 (32)一、加强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和保护设施建设 (32)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2)三、有效减少和防止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非点源污染 (34)四、修复和保护保护区生态和植被,营造水源地良性生态系统 (34)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 (35)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36)第七章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工程 (38)一、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38)二、点源治理工程 (40)(一)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工程 (40)(二)点源治理工程 (41)三、非点源防治工程 (42)四、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 (45)五、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46)(一)水源地监测体系建设工程 (46)(二)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工程 (47)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 (47)七、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48)(一)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内容 (48)(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48)(三)编制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9)八、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49)第八章 保障措施 (50)一、进一步理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 (50)二、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50)三、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51)四、加强规划的中期评估 (51)附表一 (53)附表二 (57)附表三 (58)附表四 (60)附表五 (61)附表六 (62)附件七 (64)附表八 (67)附表九 (70)附表十 (74)附表十一 (78)附表十二 (80)附表十三 (83)附表十四 (85)附表十五 (86)前 言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千百万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保证饮用水的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质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豫环文[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2015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2015年中国水资源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水资源量降水量2015年,全国平均降水量660.8mm,比常年值偏多2.8%。
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西北诸河区6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北方6区)平均降水量为322.9mm,比常年值偏少1.6%;长江区(含太湖流域)、东南诸河区、珠江区、西南诸河区4个水资源一级区(以下简称南方4区)平均降水量为1260.3mm,比常年值偏多5.0%。
从行政分区看,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偏多的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上海、浙江、江西、江苏和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偏多20%以上;与多年平均接近的有湖北、宁夏和青海3个省(自治区);比多年平均偏少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海南、辽宁和山东3个省偏少15%以上。
地表水资源量2015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6900.8亿m3,折合年径流深284.1mm,比常年值偏多0.7%。
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6区地表水资源量为3836.2亿m3,折合年径流深63.3mm,比常年值偏少12.4%;南方4区为23064.6亿m3,折合年径流深675.8mm,比常年值偏多3.3%。
从行政分区看,地表水资源量比多年平均偏多的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上海和江苏分别偏多127.2%和74.8%;与多年平均接近的有黑龙江;比多年平均偏少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河北、山东、辽宁和北京4个省(直辖市)偏少40%以上。
2015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213.6亿m3,从我国流出国境的水量5139.7亿m3,流入界河的水量1061.2亿m3;全国入海水量17600.9亿m3。
地下水资源量全国矿化度小于等于2g/L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量7797.0亿m3,比常年值偏少3.3%。
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1711.4亿m3;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6383.5亿m3;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297.9亿m3。
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暨标志设置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暨标志设置规范一、水源区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水厂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二、保护区标志的设置根据《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南》中关于保护区标识标志设立的技术要求,并结合保护区勘界成果、水源地保护区已设立标识标志牌情况,本次设标立界总体方案为:(1)9个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总体方案一级保护区标志牌设立:沿保护区界线顶点和主要拐点设置一级保护区界标。
在水库大坝端点旁公路和一级二级保护区交界穿越的公路上设立一级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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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7日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在2007年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20个县级市的1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区划对其余83个县的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对新乡市、永城市、项城市新增的水源地,补充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全省83个县共有1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0个,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18个;新乡市、永城市、项城市新增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
(一)郑州市1.中牟县(1)中牟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新城区万胜路西南,共5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2)中牟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谷堆刘村北林场内,共18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1~6号、8~13号取水井外围330米外公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二)开封市1.杞县(1)杞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县城中部,共6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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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饮用水水源地2015自评估表1、水量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得分评估方法档案材料或说明水量评估年度供水保证率年度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的,得14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对于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的,提供年度来水量(包括调水水量)及设计枯水年来水量数据;对于供水保证率低于95%的,应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地下水型水源地]对于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的,提供年度供水量及可开采量数据;对于供水保证率低于95%的,应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年度供水保证率不能达到95%的,得0分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供水城市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并能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且具有完善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得8分已建立备用水源地的,提供备用水源地建设相关批复文件、设计规模、运行情况以及配套供水设施的相关设计文件、现场照片等材料;如供水储备或配套供水设施不完善的,应说明原因及主要影响,同时说明相关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应说明原因。
已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但供水储备和供水配套设施有一项不完善的,得6分已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但供水储备和供水配套设施均不完善的,得3分没有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得0分水量调度管理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中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能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所需水量和水位要求的,并且制订了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并经批准实施的,得4分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中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建立水量、水位双控制指标的,提供该调度配置方案;没有相关调度配置方案的,说明对实际供水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等。
已经编制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并经批准实施的,提供该方案,说明供水安全储备情况;没有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的,应说明原因。
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中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但没有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的,得2分有特殊情况下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但流域区域供水调度中没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得1分两者均没有的,得0分供水设施运行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得4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应说明主要供水设施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及改扩建时间等信息,提供供水设施相关照片、检修记录等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偶尔出现事故影响供水,经过抢修后能够安全运行的,得2分1 / 7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得分评估方法档案材料或说明取水设施、输水设施经常出现生产事故,影响供水的,得0分材料;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偶尔出现事故影响供水,经过抢修后能够安全运行的,应简要说明事故经过、影响、补救措施等;对于安全隐患较严重的,说明理由。
[地下水型水源地]供水设施完好,应说明主要供水设施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及改扩建时间等信息;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偶尔出现事故影响供水,经过抢修后能够安全运行的,应简要说明事故经过、影响、补救措施等。
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提供5年系列的水位和取水量数据、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轻度超采,提供超采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说明原因。
2、水质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得分评估方法档案材料或说明水质评估取水口水质达标率[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全年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次数不小于80%的,监测频次达到每月至少2次,且监测项目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的,得20分[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全年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次数不小于80%的,监测频次达到每月至少1次,且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规定的监测项目开展监测的,得20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应按年度提供每月水质监测报告,监测两次的取两次平均值,全年按频次法进行水质达标评价,达标次数不小于80%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提供水质监测单位资质情况。
供水水质(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的,应对水质不达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说明;未采取有效措施,供水水质未明显改善或存在继续恶化风险的,应说明原因。
[地下水型水源地]应按年度提供每月水质监测报告,监测两次的取两次平均值,全年按频次法进行水质达标评价,达标次数不小于80%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对于背景情况影响水质,但满足水厂要求的,可以不参评。
提供水质监测单位资质情况。
水质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的,应分析原因,并就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说明。
以上任一条件没有达到的,得0分指标指标封闭管理及界标设立[湖库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全封闭管理,且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完善的,得4分[河道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米内进行全封闭管理,且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完善的,得4分[地下水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单井封闭管理,且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完善的,得4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提供应封闭管理和实际封闭管理公里数及工程合同、验收等材料;设立了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示、隔离防护设施的,提供图片、照片、数量等信息;设有地理界标、警示标示及隔离保护设施,但不完善的,说明原因。
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提供未来开展相关工作的计划、方案,说明未能开展相关工作的理由。
[地下水型水源地]设立了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示、隔离防护设施的,提供图片、照片、数量等信息;设有地理界标、警示标示及隔离保护设施,但不完善的,说明原因。
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提供未来开展相关工作的计划、方案,说明未能开展相关工作的理由。
实现部分封闭或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等不完善的,得2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得0分入河排污口设置一、二级保护区内没有入河排污口的,得3分存在入河排污口的,提供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的数量、类型、规模和图片等信息;清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未采取清理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保护区内有入河排污口的,得0分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水面没有树枝、垃圾等漂浮物的,得3分[地下水型水源地]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垃圾堆放、旱厕、加油站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得3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无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活动,提供相关禁止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上述活动的,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
存在上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应说明所采取的清理措施和效果,对于清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未采取清理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有上述建设项目或存在上述污染水体活动的,得0分二级保护区综合治理[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活动的按照规定采取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的,得2分[地下水型水源地]没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没有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无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活动,无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提供相关禁止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上述活动或场所的,提供活动或场所分布范围、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拟治理措施。
指标指标物堆放场和转运站,没有污水灌溉农田的,得2分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上述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的,得0分水质评估准保护区综合治理没有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的,得2分存在上述建设项目或场所的,应提供建筑物、活动分布范围、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所采取的清理措施和效果,清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未采取清理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存在上述情况的,得0分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等使用[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的,得2分[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农药的,得2分不存在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情况的,提供相关禁止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上述活动的,说明理由和未来治理措施。
没有禁止或限制的,得0分保护区交通设施管理保护区无公路、铁路通过;若有公路、铁路通过,并已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在进入保护区之前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的,得3分保护区无公路、铁路通过或若有铁路、公路通过,已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且公路、铁路进入保护区之前设立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部分防护措施的,提供相关图片或其他证明材料;保护区有公路、铁路通过,但没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保护区有公路、铁路通过,但采取部分防治措施的,且有警示标志的,得2分保护区有公路、铁路通过,但没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得0分保护区植被覆盖率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逐步提高的,得1分提供相关规划或文件,应说明保护区范围内的植被覆盖情况及植被分布情况;对于植被覆盖率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近年所采取的绿化措施及效果。
保护区植被覆盖率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得0分3、监控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得分评估方法档案材料或说明监控评估视频监控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的,得2分已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应提供水源地监控体系具体情况,包括设备名称、运行状况、图片等;未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应说明原因。
管理部门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但不能对取水口和重要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的,得1分管理部门没有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得0分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并且一级保护区实现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巡查记录完整的,得2分建立巡查制度的,提供巡查制度文件和巡查记录;巡查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应说明原因以及相关工作计划。
建有巡查制度,但一级保护区不能实现逐日巡查,巡查记录不完整的,得1分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得0分。
特定指标监测[湖库型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特定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次排查性监测,并且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规定项目开展营养状况监测的,得3分[河道型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特定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次排查性监测的,得3分[地下水型水源地]能按照《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有关规定对水位、取水量等进行定期监测的,得3分[湖库型水源地]开展排查性监测或营养状况监测的,说明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以及达标情况等内容;对于未按规定对特定项目开展排查性监测或营养状况监测的,或者监测结果不达标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